6月5日上午,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一百八十八條、一百九十條的規定,依法對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陳某、劉某涉嫌犯強迫交易罪一案進行公開審理。
永定區人民法院邀請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區兩級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及部分旅遊企業及從業人員近100人參加旁聽。
案件回顧:
2019年3月11日陳某接受安排帶了15人的散拼團隊前往武陵源核心景區,在出發前一天15人與某旅遊公司籤訂境內旅遊合同,合同約定了旅遊景點線路、門票線路、住宿、用餐費用等,陳某在跟車途中以導遊身份向遊客大肆宣講張家界都是少數民族,以前是土匪窩,以及湘西趕屍、放蠱等令人不安的言論,並要求遊客繳納旅遊合同之外的「二次費用」690元,遭到遊客反對,之前金某夫婦以參團標準不符與陳某已發生過爭吵,得知要繳納「二次費用」時,發生了二次爭吵,當車行駛到張家界永定區大橋辦事處永定大道和沙提大道交界處時,陳某讓司機停車並打開車門,要求金某夫婦下車,後在其他遊客勸解下,被害人得以繼續乘車前行。
該某旅行社導遊部部長劉某得知陳某所帶團隊有遊客不願繳納「二次收費」項目的消息後,遂駕車提前趕到旅行團入住的酒店,被害人所乘車輛到達酒店後,陳某要求遊客再次繳納「二次費用」,金某夫婦與部分遊客仍不願繳納,陳某、劉某便以退團、丟下不管、耗大家的時間等語言威脅,迫使金某夫婦等15人繳納「二次費用」,共計人民幣9860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陳某、劉某採用威脅等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已觸犯刑法,構成強迫交易罪。
永定區法院依法判決:
一、被告人陳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之日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6月28日起—2020年6月27日止。
二、被告人劉某犯強迫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開始計算,判決之日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9年7月10日起—2020年7月10日止。
三、被告人陳某、劉某共同退回金某等15名被害人經濟損失人民幣8946元。
「深刻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已嚴重破壞了張家界旅遊環境,給旅遊市場造成了負面影響,希望其他旅遊從業者能以自己為戒,依法誠信做事,切不能違法犯罪。」庭審中,年僅三十歲的劉某帶著哭腔表示懺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