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11時,在北京某駕校,通過科目三路考、理論考試後,72歲的老人聶振景順利領到了駕駛證,他也成為全國首位取得小汽車駕駛證的70歲以上學員。
「太高興了,我可以開車接送孫女去幼兒園了。」聶先生告訴記者,去年年底,公安部放寬小型汽車駕駛證申請年齡,取消70周歲年齡上限後,他第一時間到駕校報了名。「過去,騎電動車接送孩子夏天熱、冬天冷,正好兒子又買了一輛車,我就有了學車的念頭。」聶先生說。
筆者看到這條新聞的時候,不禁在心中為這位老人默默點讚。古語云,人生七十古來稀。但是現在生活質量好了,老人越活越健康,正是追求最美夕陽紅的大好時機,以前或許是七十古來稀,但現在是人生七十學車忙!
其實,此前很多老人受制於《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70周歲這一學駕年齡限制,卻因為不能考取駕照成為一大遺憾。在一些新聞報導中,一些人老人稱,為了幫兒女接送孫子孫女,只能開老年代步車。不過根據2020年11月20日起實施的駕考新規,進一步放寬學駕年齡,取消了申請駕照70周歲年齡限制,也就是說70周歲以上老人可以考駕照了!
其實,仔細想想 ,放寬駕駛證申請年齡,修改法律法規,一方面是順應中國已經初步形成老年型年齡結構,更好的迎接老齡化社會到來,另一方面是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很多老人身體依然十分健碩,為這些老人們追求自由、幸福助力。然而讓我們更為感動的是,老人們考取駕駛執照的直接原因是「開車接送孫女去幼兒園」,老人心中想的更多的還是照顧好自己的兒女,甚至是自己的孫輩。
說起考駕照開汽車接送孫女孫子這事兒,筆者想到,在此前在很多媒體報導中,不少老人反應接送孫子、孫女,自行車、公交車不方便,只能依靠老年代步車。當然,老年代步車「肉包鐵」似的致命風險也是有目共睹。在筆者經常收看的一檔交通安全類節目中,只要是老年代步車與汽車、大貨車相撞,老年代步車駕駛人多被甩出車外而遭遇不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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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部門早在2017年就統計過,近五年全國發生低速電動車交通事故83萬起,造成1.8萬人死亡、18.6萬人受傷,由其引發的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逐年增長,近三年年均分別增長23.3%和30.9%。血淋淋的數字背後,即有法律法規對出售、駕行為的管理處罰失範無據的原因,也有老年代步車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隨意違反交通規則等原因。
但是另一方面,在經銷商處購買老年代步車時,對方都會拋出「老年代步車不需要登記上牌」、「不需要持有相關駕照」、「可以自由上路行駛」等虛假說法,以誘導消費者購買代步車;網上售賣老年代步車新能源車牌,方便進出小區過杆識別;而部分經銷商甚至會為購車者辦理一個「××老年協會」等字樣的車牌,或冠以英文名稱和數字,活生生造出來一個「車牌」。經銷商等於是把老年代步車的致命缺陷全部包裝為優點,形成了美麗的陷阱。
其實,老年代步車生產銷售環節長期缺乏監督管理或者取締的專門機關,僅靠專項行動中的關停取締也有掛一漏萬之嫌。這也導致劣幣驅除良幣,無良廠家生產的沒有任何質量檢測證明、無任何保險公司承保,連三無產品都不如的老年代步車大量違法投入市場,其質量可想而知!比如,鋼絲拉線剎車易過熱失去制動力,電線無任何保護、劣質電池飛線充電又極度易引發行駛或停放自燃;底盤輕、軸距短易側翻。加之駕駛人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闖紅燈駕駛,一旦發生事故後果不堪設想。而且,這類老年代步車通常沒有牌照、不上道路交通險,隨便開隨便停。而且老年代步車駕駛人絕大多數沒有經過駕駛培訓,對基本的交通法律、法規不熟悉,不僅安全方面存在很大隱患,一旦出現問題也是難以處理。
(車輪比車快)
筆者作為一個老司機,在交通道路上看到的各種花式闖紅燈、逆行,隨意佔用機動車道,除了極易引發交通事故,撞傷路人、刮蹭機動車之外,對違法違規駕駛老年代步車對駕乘人員也有極大的風險隱患。
(隨意開上主路導致刮蹭)
比如,個別老年代步車駕駛人作為道路交通參與人,竟然過於自信地以為,老年代步車屬於三不管地帶,可以肆意妄為。網上曾有視頻反應,2020年5月一男子駕駛老年代步車沿著京藏高速輔路逆行疾馳,與公共汽車、小轎車擦身而過十分危險,該男子一邊逆行駕駛一邊自拍視頻炫耀道「逆行哈哈哈,讓你們看看什麼叫隨心所欲」,這就跟電影《頑主》中三T公司的三合伙人在大街上橫行,還直喊「誰敢惹我」。
(一男子駕駛老年代步車沿著京藏高速輔路逆行疾馳,涉危險駕駛罪)
結果,敢惹的人來了!在2018年11月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改委等六部委聯合印發《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組織開展低速電動車清理整頓工作,嚴禁新增低速電動車產能,加強低速電動車規範管理。低速電動車主要指行駛速度低、續駛裡程短,電池、電機等關鍵部件技術水平較低,用於載客或載貨的三輪、四輪電動機動車,包括老年代步車等。通知要求各地要摸清低速電動車生產企業的基本情況,對於超範圍生產銷售低速電動車產品的企業,要進行整改,無營業執照的,要依法予以取締查封。
而同年,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對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摩託車(含輕便摩託車)、動力裝置驅動的三輪車、四輪車列為非法車輛,禁止在本市生產、銷售。而當年的9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提出,對共享單車實施總量控制,明確提出不發展電動自行車租賃。
可以說,從中央到地方頻頻出臺健全政策法規,完善監管制度。一是將老年代步車定義為低速電動車,二是明確其非法車輛的屬性,即未經國家許可的非法電動三輪機動車、四輪機動車。
以此為依據,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生產、銷售未經國家許可的非法電動三輪機動車、四輪機動車違法行為(俗稱「老年代步車」)。比如,2021年伊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執法行動,打擊本市生產、銷售未經國家許可的非法電動三輪機動車、四輪機動車違法行為。據報導,行動中,市場監管執法部門已立案查處違法銷售行為6起,扣押非法電動三輪機動車、四輪機動車160輛。
一、行政管理失範 行政處罰無據
當然,我們從這些報導中也可看出,對老年代步車的打擊還限於市場監管部門的權限,即打擊銷售未經國家許可的非法電動三輪機動車、四輪機動車。並未明確對購買人、駕乘人開展行政處罰工作,在實際執法中更多地是作為非機動車處理。下面是通過網際網路搜索到的一篇相關部門的答覆意見,多少也代表了執法部門的態度:
8月24號我與一老年代步車在**莊西路非機動路上發生事故,我要求交警對駕駛人無證駕駛無照機動車在非機動車路上行駛問題進行處理,當事交警僅以對方車輛無牌為由罰款20,也就是按照非機動車處理。我認為處理極不妥當,老年代步車速度、重量、體積均與非機動車相差甚大,如此處理只能讓路上交通秩序更加混亂,無法保證正常行人與非機動車的安全。
該留言中含有個人信息或其他不便公開展示的內容,僅辦理機構可見。
回復@**12**5
您好,關於您反映的問題,**市交管局**支隊回覆:經民警請示上級法制部門,目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該類車輛無法辦理正規非機動車登記上牌業務,並未對該種三輪車明確規定嚴禁購買及使用,此類電動車上路仍按非機動車管理,後續待相關法律法規完善後,民警將持續保持對此類車輛的整治力度,確保路面秩序。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理解與支持!(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8141768)
雖然答覆意見認為老年代步車屬於非機動車,但是各地非機動車管理條例往往未明確購買、駕乘老年代步車的管理處罰依據。這就造成某種管理失範、處罰無據,進而導致各地交通執法部門執法尺度不一,因為沒有明確處罰依據的行政處罰會面臨行政訴訟敗訴風險。因此,執法部門往往在處理涉老年代步車的交通事故按照誰有保險誰修車的補償原則開展處理。顯見,這是從人身、財產等民事侵權角度予以處理,並未有行政前置處理。
網上相關報導顯示:某地為進一步阻斷非法車輛進出渠道,警方加大公安檢查站、鄉村卡口盤查檢查力度,截至1月9日,已攔截非法運輸車輛112輛,查獲非法電動三四輪車1165輛,並全部移交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此外,根據公開報導稱,老年代步車未在工信部備案,屬於非法電動三、四輪車範疇內;雖然老年代步車總量中絕大部分為自用,但一些老年代步車已經超出了「代步」範圍。有市民反映,時常看到車裡擠著三四個人,駕駛者還都是年輕人或中年人。在一些偏遠的地鐵站,老年代步車甚至被用來「趴活」賺錢。
依照此類執法活動推知,如果老年代步車即低速電動車如果沒有參與非法運輸,僅為自用,查處就仍然存在難度。而且,各行政機關之間職責劃分的緣故,路面查的處理不了,處理的又難以上路查。行政執法部門沒有專門的針對駕駛老年代步車的行政管理處罰依據,而更多是針對非法運輸等情況開展處罰。
因此,針對老年代步車的在交通道路上行駛行為,缺少統一的監察機關和管理制度,沒有直接的處罰依據則造成老年代步車是「行政管理失範、行政處罰無據」的直接原因。
二、刑事處理缺乏行政處理前置
在閱讀以下內容前,讀者可以簡單了解一下法定犯與自然犯。法定犯是「自然犯」的對稱,又稱「行政犯」。有觀點認為對於自然犯與法定犯基本上可以從與倫理道德的關係上進行區分,即自然犯是指在侵害或者威脅法益的同時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傳統型犯罪,如強姦、殺人、放火等。法定犯是指侵害或者威脅法益但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的現代型犯罪。
兩者區分的意義在於:一是對有關自然犯的法條的解釋的擴大程度與範圍可以略為緩和、寬泛;對於有關法定犯的法條的解釋則相反。二是隨著社會的複雜化,法定犯(行政犯)日益增多,不明確的刑罰法規對國民預測可能性的侵害便越來越嚴重。
說白了就是,行政犯因其沒有明顯違反倫理道德且國民預測可能性較低,行為認定和刑事處罰應當相對自然犯相對嚴格和輕緩。
按照法定犯、自然犯原理,如果駕駛汽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因情節嚴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類犯罪應屬於法定犯。同理,如認為老年代步車屬於機動車,違法乘用老年代步車理應屬於法定犯。但實際上老年代步車沒有行政管理與處罰,如因具有抽象危險性等直接構成危險駕駛罪等。這相當於沒有前置行政處理直接適用刑事處罰,顯然也並非是依照法定犯處罰,而是按照自然犯予以處理。根據前述理論,自然犯往往被認為重於法定犯,即刑事處罰力度更大。相同類似犯罪,沒有給予相同類似處罰,也有違刑法正義的要求。
況且老年代步車首先是低速電動車,其次才可以論證是否屬於機動車,且其與電動汽車、汽車等高速、高風險的機動車不具有可比性。因此,駕駛已納入行政管理的機動車的違法犯罪尚屬法定犯,駕駛尚未納入行政管理的老年代步車,在處理上卻類似於自然犯,顯然也違反舉重以明輕的原則(此處筆者借用當然解釋方法)。危險程度低於汽車的老年代步車反而處罰較重,有違刑法罪行均衡的原則且沒有行政管理前置以預防犯罪。
這也導致在部分刑事審判中,檢察機關提起刑事訴訟,但是法院卻認為在售賣、管理環節,並未明確按照機動車管理老年代步車,犯罪反而比照機動車處罰,並不合理。
但是,隨著全國各地加強對老年代步車的管理,對於駕駛人也加大了刑事處理力度。2020年10月21日晚高峰期間,在車流湍急的二環主路上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報警人稱他的車被追尾了。民警趕到現場後發現,發生追尾事故是一輛白色麵包車和一輛沒有牌照老年代步車。經詢問,駕駛老年代步車的男子姓張,62歲,他不但沒有駕照,還酒後駕車。駕駛老年代步車上了二環主路,一頭撞上了麵包車。經檢測,張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75.9毫克,遠遠高出了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標準。
(張姓老人酒後駕駛老年代步車駛入二環主路追尾前方汽車)
(經過鑑定,該案重老年代步車符合我國有關標準,被認定為機動車)
張姓老人因涉嫌危險駕駛被警方刑事拘留。隨後,該案被移交東城檢察院審查起訴。按照國家最新標準,機動車是由動力驅動,具有4個或4個以上車輪的車輛,本案中張某駕駛的老年代步車,經鑑定,是以蓄電瓶為動力的四輪車輛,屬機動車。2020年11月11日,法院一審判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處拘役5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本案中,承辦檢察官認為,目前,以老年代步車為代表的低速電動車,由於不用考駕照,售價也不高,備受老年人青睞。然而近年來,因為老年代步車違法駛入交通主路引發的交通事故時有發生,其中也不乏有人心存僥倖,認為電動車、老年代步車不屬於機動車,酒後駕駛不會被處罰。
三、對老年代步車涉嫌犯罪應作出合目的的實質解釋
老年代步車涉危險駕駛罪或交通事故中全責處理(應注意此處為道交法上的行政責任的全責,而非刑事責任,後文亦會論證),作為個案通過責任事故認定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機動車鑑定是可行的。但很顯然沒有納入行政管理的老年代步車,如直接大量適用刑事處罰,有將法定犯以自然犯處理之嫌。如前文所言——這就有違刑法體系解釋的要求,導致刑法規範之間產生矛盾,違反了相同犯罪給予相同處罰的實質標準(前文也提到舉重以明輕)。
這是因為,法定犯適用和解釋嚴格於自然犯。導致行為人擔負犯罪成本畸高,有違體系解釋的解釋方法,最終造成《刑法》的行罰不均衡。
而且,對於個人及其家庭而言,老年代步車的駕駛人付出的「違法犯罪」成本畸高,刑事處罰力度過大。如前文所例,老年代步車幾乎是「肉包鐵」,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罹難、重傷的概率非常高,形成了事實上的相對弱勢的交通參與方;此種情形下,如在缺乏行政管理的前提下大規模的苛以刑事責任,則造成此類法定犯等同於自然犯,造成相同犯罪(駕駛老年代步車導致危險駕駛與汽車駕駛產生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相同或類似)沒有給予相同處罰。
事實上對於交通道路上的交通事故處理,即便納入行政管理的機動車或者非機動車正確在甄別交通行政管理上的責任與刑法上的責任也是較為嚴格的,因為如前文所述其屬於法定犯的認定適用和相關解釋要嚴於自然犯。換言之,在交通道路上駕駛汽車,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對行為人責任的認定。在發生交通事故的場合,通常由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行為人的責任,而交通管理部門只是根據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認定責任,這種認定常常是出於交通管理的需要,並不是刑法上的責任。因此,法院在審理行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不能直接採納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而應根據刑法所規定的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的分析判斷。例如,五年前發生的一起案例,行為人酒後駕駛老年代步車與汽車相撞後身亡,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老年代步車為全責方,但是顯然法院在認定汽車駕駛人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仍要做實質判斷,特別是在涉及民事賠償責任時,也應進行實質區分,以避免罪行過於不均衡,導致弱勢群體更為弱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提到的「承擔全部責任」,這裡的全部責任只是行政責任,司法機關不能據此認定行為人構成交通肇事罪而將老年代步車駕駛人撞死撞傷的司機予以免除一切責任,這也符合弱勢群體保護、同罪同罰、舉重明輕的正義性,使得駕駛老年代步車(如認為其屬於機動車)真正回歸法定犯。特別是在目前尚未制定明確涉及在交通道路上駕駛老年代步車行為的行政法規的情況下,更應注意直接入刑的實質判斷並適當提升涉老年代步車犯罪認定和解釋的門檻。易言之,駕駛老年代步車如沒有前置行政處罰(如沒有明確依據),一旦出現違法犯罪,將不易區分交通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相對於同樣屬於法定犯的駕駛汽車的交通肇事罪,容易出現畸重等罪刑不均衡的情形。
綜上,我國尚需制定專門針對老年代步車駕駛行為的行政管理制度與處罰依據,並由專門機關開展統一執法,避免因缺少統一的監察管理導致老年代步車「行政管理失範、行政處罰無據」;這也可以正確區分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若老年代步車涉及違法犯罪,同樣應依照法定犯的要求嚴格適用和解釋刑法,做出合目的、合體系的實質解釋,避免似是而非的類推適用進而導致處罰畸重或罪刑不均衡。
無訟天地
法律愛好者
擅長領域:行政/民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