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瑪莎拉蒂車撞擊寶馬車一案談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間的
區別
作者 劉高鋒律師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許多非常相像之處。首先,三罪均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第二,在醉酒的情形下,三罪又特別容易混淆。
實踐中,區別三罪非常有必要,因為三罪的量刑存在非常大的差異,所以,區別三罪非常有必要。
三罪量刑幅度比對(如圖):
一、三罪的主要區別
雖然三罪在客觀方面存在很多相同的情形,比如行為人在醉酒後駕車在公共道路上行駛等,但是三罪的主觀方面並不一致。
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即行為人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危險駕駛罪是在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本罪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交通肇事罪之後。雖然危險駕駛罪為交通肇事罪的派生犯罪,但是,危險駕駛罪屬於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故意違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規的,屬於行為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屬於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在行為人醉酒的情形下,發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比如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者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當以何罪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罪屬於行為犯,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那麼,在此種情形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呢?我們需要從二罪的區別談起。
二、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有人說,二罪區分的關鍵在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即交通肇事罪為過失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故意犯罪,這樣看來,二罪不是很好區分嗎?
但是,現實遠非如此。我們舉個簡單的例子。
在瑪莎拉蒂車撞擊寶馬車這個事件中,譚某被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請問,如何確定譚某是故意犯罪而不是過失犯罪呢?另外,如果譚某在第一次蹭車之後立即停車接受處理,還會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醉酒駕車犯罪法律適用問題指導意見及相關典型案例的通知》(法發〔2009〕47號)明確,「行為人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法律醉酒駕車,特別是在肇事後繼續駕車衝撞,造成重大傷亡,說明行為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對此類醉酒駕車造成重大傷亡的,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根據該規定,若行為人僅有一次碰撞行為,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對於危害結果發生持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則應當認定其屬於過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較為適宜。但是,如果行為人在發生肇事事故之後,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繼續駕車衝撞的,說明行為人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置他人生命和財產於不顧(使之處於高度危險狀態之中)。這種情形下,可以充分說明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嚴重的危害後果而繼續實施該行為,應依法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比如,在瑪莎拉蒂車撞擊寶馬車案件中,譚某在第一次蹭車後,繼續駕車衝撞,最終導致嚴重的危害後果,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是適當的。
三、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別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根本區別在於犯罪的主觀方面。在前述案例中,譚某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僅有一念之差,表現出來就是其又實施了一個再次駕車衝撞的行為。
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予以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輕信可以避免。典型的情形就是,比如具有多年駕齡老司機醉酒後駕車,其認為自己駕車技術熟練,可以輕易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有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雙重區別,理論上容易區分。但是,在實踐中卻十分容易混淆,難以區分。原因很簡單,因為行為人的主觀心態深藏於行為人自己的意志之中,要證明其主觀心態,則需要通過審查行為人的認知水平、行為經驗、個人經歷、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發之後其行為表現等客觀情況,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由辦案人員運用經驗、邏輯和理論知識等進行審查,綜合判斷。
有人說,醉酒駕車肯定是故意的行為,因為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醉酒不屬於刑事免責的情形。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我們需要區分行為人對於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和對於造成危害結果的故意,不應當以行為人有違反交通法律、法規的故意而直接認定其對於發生危害結果也是故意為之。
北京刑事律師:在詐騙犯罪中,「非法佔有目的」的審查是重中之重
北京刑事律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確定
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打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不應擴大打擊面
非法集資類犯罪案件中的有效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