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含義和特徵是什麼?

2020-12-15 小派愛法律

答|百度派 @張文睿

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危害廣大群眾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足以使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它是《刑法》上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極大的一類犯罪。這類犯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它同侵犯人身權利的殺人罪、傷害罪以及侵犯財產的貪汙罪、盜竊罪等有顯著的不同,包含著造成不特定的多人死傷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其損失的範圍和程度,往往是難以預料的。這類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各種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概念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二)特徵 1、客體 公共安全 (1)關於公共安全的不同理解 ——對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對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對不特定人並且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通說: 對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危險 (2)對不特定的理解 ——是指危害行為可能侵害的對象和可能造成的結果實際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 ——行為人的行為如明確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財產,而事實上危及了不特定人或財產的安全,亦屬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行為人採用危險方法實施犯罪,其可能造成的破壞被有意識的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內,客觀上也沒有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屬於危害公共安全。

2、客觀方面 (1)實施了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2)從行為的表現形式上看有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破壞公用工具、設施危害公共安全; 實施恐怖、危險活動危害公共安全; 違反槍枝、彈藥管理規定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3)本罪包含有危險犯、實害犯、結果犯、行為犯

3、犯罪主體 既有一般主體又有特殊主體 4、犯罪主觀方面 既有故意又有過失 關於罪過:對行為引起的結果的心理態度。 (三)構成條件 (1)侵害的客體是社會的公共安全,即對不特定多人的死傷或重大公私財物的廣泛性破壞,而不是侵犯某一特定個人的人身權利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的少量損失。這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區別於其他各類犯罪的最本質特徵。 (2)客觀要件表現為實施了各種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並已經造成了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未造成實際損害後果,但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這類犯罪中的某些具體犯罪,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法律明文規定的特定行為,足以危 害公共安全的,即構成犯罪的既遂。 (3)主體多數是一般主體,少數應由特殊主體構成。 (4)主觀要件有些犯罪表現為故意,有些則為過失。過失犯罪比較集中,是這類犯罪的又一顯著特點。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法條文從第114條至第139條,共26個條文,有44個罪名。 危害公共安全罪按其犯罪行為方式、侵害對象,可以劃分為五小類犯罪: 第一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二類,破壞交通運輸、公共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三類,實施恐怖活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四類,涉及槍枝、彈藥、爆炸物、核材料,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五類,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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