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深圳疑似病例惡意逃跑或涉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十年

2020-12-07 瀟湘晨報

昨日,南都報導了「深圳有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拒不配合診療逃跑,民警出動勸回醫院」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00201256652.html,這種行為是否涉及犯罪,律師表示該行為如果是「惡意逃跑」,或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可能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惡意逃跑」或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廣東瑞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林志平告訴記者,確診患者的密切接觸者不承認接觸史或者不配合隔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另外,如果患者、疑似患者以及密切接觸者不配合隔離治療或者預防,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其行為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可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如果在隔離治療過程中,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隔離的,可能會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最高可判三年有期徒刑。

如果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如果有病患或疑似病患的密切接觸者逃跑的情況,首先需要區分是否為『惡意逃跑』,是否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狀病毒』。如果明知自身已感染該病毒而故意傳播,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處於潛伏期,誤以為自己沒有感染該病毒,並且在主觀上沒有故意傳播傳染病的,但不服從政府管制,則會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他說。

確診患者不願說明密切接觸史,亦需承擔法律責任

確診患者不願意說出自己的密切接觸史,或者隱瞞部分密集接觸史,是否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林志平表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隱瞞疫區旅行史和接觸史,一旦發生傳染他人的後果,必然給他人的人身財產造成損害,應當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通俗的說,因為上述過失或者故意行為導致他人發病,他人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全部由違法者承擔。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殘疾,還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即便違法者死亡,違法者遺產也應當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他說。

此外,如果因為隱瞞上述密切接觸史造成嚴重後果的,他認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的妨害傳染病防治罪中的第(四)項情況,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即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南方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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