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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保薦書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
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
發行保薦書
保薦機構: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保薦書
聲明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東興證券」或「保薦機構」)接受華夏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華夏航空」、「公司」或「發行人」)的委託,擔
任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保薦機構。
本保薦機構及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
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首次公
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管理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
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保薦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
格按照依法制訂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範和道德準則出具本發行保薦書,並保
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3-1-1
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發行保薦書
目錄
聲明..................................................................................................................1
目錄..................................................................................................................2
第一節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 ........................................................................3
一、保薦機構指定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3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4
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說明...................................................................... 5
四、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 6
第二節保薦機構承諾 .......................................................................................8
第三節本次證券發行的保薦意見 .....................................................................9
一、保薦結論 ............................................................................................................. 9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履行的決策程序.......................................................................... 9
三、發行人符合證券發行條件的判斷........................................................................ 10
四、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18
五、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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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本次證券發行基本情況
一、保薦機構指定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一)保薦代表人
1、張昱:男, 1976年 5月出生,保薦代表人,經濟學碩士、現任
東興證券投資銀行總部董事總經理,16年投資銀行從業經歷。曾先後供職於
西南證券、
中國民族證券、廣州證券、
東興證券。主持完成了
天順股份( 002800)IPO、八
一鋼鐵( 600581)IPO、
南鋼股份( 600282)增發、
標準股份( 600302)配股、
準油股份( 002207)IPO、光正鋼構( 002524)IPO、
新研股份( 300159)IPO、
光正鋼構(002524)非公開發行以及多家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改制輔導等財
務顧問項目。
2、湯毅鵬:男, 1982年 1月出生,保薦代表人,管理學碩士,現任東興證
券投資銀行總部高級副總裁,8年投資銀行從業經歷。曾先後供職於民族證券、
廣州證券。主持了
天順股份( 002800)IPO、昆百大 A(000560)非公開發行、
光正集團( 002524)非公開發行、準油股份( 002207)非公開發行、光正鋼構
(002524)IPO、
新研股份(300159)IPO、億城股份(000616)
公司債、09
津臨港債等項目,以及天山紡織(000813)、海隆軟體(002195)、
海翔藥業(002099)等多家公司的資產重組、要約收購、輔導等財務顧問項目。
(二)項目協辦人
陸猷:男,
東興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副總裁,工商管理碩士。2013年起從事
投資
銀行業務。曾任職於廣州證券投資銀行部。作為項目主要人員曾參與了富瑞
特裝( 300228)非公開發行項目、
中弘股份( 000979)非公開發行項目、中弘
股份(000979)
公司債、
天山黑蜂(832523)新三板掛牌項目。
(三)項目組其他成員
郭磊:男,管理學碩士,保薦代表人,曾任
東興證券投資銀行總部執行總監,
15年投資銀行從業經歷。曾先後供職於
西南證券、民族證券、廣州證券。主持
完成了
富瑞特裝( 300228)、準油股份( 002207)、
維維股份( 600300)等 IPO
主承銷保薦項目;
富瑞特裝(300228)、昆百大 A(000560)、準油股份(00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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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糖業(000911)、大亞科技(000910)、
大眾交通(600611)等增發項目;
長春經開(600215)、
巨化股份(600160)、中科英華(600110)等配股項目;
上海新梅(600732)、江蘇宏寶(002071)等多家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改制輔導等財務顧問項目。
王義:男,
東興證券投資銀行總部高級副總裁,經濟學碩士。曾先後任職於
民族證券投資銀行部、廣州證券投資銀行部,具有多年投資銀行執業經驗,主持
與參與了光正鋼構(002524)IPO、
新研股份(300159)IPO、光正鋼構( 002524)
非公開發行項目、新賽股份(600540)非公開發行項目、
中弘股份(000979)
2015年度非公開發行等主承銷項目。
周方南:男,金融會計碩士。2013年起從事投資
銀行業務。曾任職於廣州
證券投資銀行部。作為項目主要人員曾參與了
天順股份( 002800)IPO、益盟股
份(832950)新三板掛牌項目。
孫敬凱:男,金融碩士。2015年加入
東興證券投資銀行部。曾參與中弘股
份(
000979)非公開發行項目、
益盟股份(832950)新三板掛牌項目。
王佺:女,商務信息碩士。2016年 5月加入
東興證券投資銀行部。
劉剛:男,管理學碩士。2016年起從事投資
銀行業務。曾任職於普華永道
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參與了國藥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1099.HK)
等上市公司審計項目。
二、發行人基本情況
(一)發行人概況
中文名稱:
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China Express Airlines Co.,LTD.
註冊資本:36,0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胡曉軍
公司成立日期:2006年 4月 18日
註冊及辦公地址:貴州省貴陽市南明區龍洞堡機場內機場賓館附樓 2-3層
郵政編碼:550012
聯繫人: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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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繫電話:023-67153222-8903
傳真:023-67153222-8903
網際網路網址:www.chinaexpressair.com
電子郵箱:dongmiban@chinaexpressair.com
經營範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法規、國
務院決定規定應當許可(審批)的,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憑許可(審批)文件經營 ;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無需許可(審批)的,市場主體自主選擇經營。(國
內(含港澳臺)、國際航空客貨運輸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
準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公司是目前我國唯一一家長期從事支線航空運輸的獨立(與其他任何航空公
司均無投資或被投資關係)航空公司。公司自最初成立以來一直明確奉行支線戰
略定位,始終致力於中國支線航空市場的開拓發展,並以發展中國支線航空,改
善偏遠地區中小城市航空通達性為目標。目前公司已經擁有支線航線 70餘條,
佔公司總航線數量的 95%。公司期望通過自己以及各戰略合作夥伴的共同努力,
搭建起一個有效銜接骨幹網絡的的支線航空網絡。
(二)本次證券發行類型
首次公開發行人民幣普通股股票(A股)並上市。
三、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係說明
本保薦機構及本次證券發行的保薦代表人經對發行人與本保薦機構的關係
進行審慎核查,保證不存在下列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具體如下:
(一)保薦機構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發行人
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二)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持有保薦機構
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股份的情況;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
擁有發行人權益、在發行人任職等情況;
(四)保薦機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不存在與發行人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相互提供擔保或者融資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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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薦機構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其他關聯關係。
四、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及內核意見
本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
了《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
資
銀行業務內部核查管理辦法》及《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
銀行業務項目立
項管理辦法》等作為證券發行項目保薦工作內部審核流程的常規制度指引,實行
項目流程管理,在立項、內核等環節進行嚴格把關,控制風險。
(一)立項程序
2016年 12月 8日,本項目正式立項申請材料送達
東興證券質量控制部後,
內部審核人員對全套立項申請材料進行了初步審核。經審核,本項目立項申請材
料符合規定。隨後,質量控制部牽頭組成了立項小組,並將立項申請材料發送至
立項小組成員;立項小組成員審核後,於 2016年 12月 15日同意本項目正式立
項。
(二)內核程序
本項目正式立項後,質量控制部內部審查人員對項目進展情況及項目組全面
盡職調查陸續獲得的工作底稿進行了審查。2016年 12月 24日,在內部審查人
員審查結束後,質量控制部出具了初審意見。項目組對質量控制部提出的初審意
見進行答覆、解釋、修改。
項目組的反饋回覆意見經質量控制部認可後,2016年 12月 26日項目組向
質量控制部提出關於本項目的內核會議申請。質量控制部對本項目申報材料進行
了初步審核,於 2016年 12月 26日向
東興證券投資
銀行業務內核小組(以下簡
稱「內核小組」)發出會議通知並送達全套內核申請材料,提請召開內核小組會
議。
2017年 1月 17日,內核小組會議在位於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5號新盛
大廈 B座 6層的保薦機構總部舉行,參加會議的內核小組成員有沈麗萍、王璟、
侯思賢、彭忠波、毛豪列、趙寨紅、劉聞達、邱靖之(外部委員-財務)、孔曉燕
(外部委員-法律)9名內核委員,符合內核管理工作的相關規定。在本次會議
上,內核小組成員聽取了項目組就項目情況的全面匯報,內核小組各成員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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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進行了充分討論,提出了內核意見,項目組進行了相應的陳述和答辯。
(三)保薦機構的內核意見
經內核委員表決通過,保薦機構內核小組形成如下決議:「同意
東興證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為
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之保薦機構,向
中國證監會推薦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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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保薦機構承諾
一、本保薦機構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及其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同意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
並據此出具本發行保薦書。
二、本保薦機構已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
查,並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慎核查:
(一)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上市
的相關規定;
(二)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三)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中表達意
見的依據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確信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與證券服務機構發表的意見
不存在實質性差異;
(五)保證所指定的保薦代表人及保薦機構的相關人員已勤勉盡責,對發行
人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了盡職調查、審慎核查;
(六)保證本發行保薦書、與履行保薦職責有關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七)保證對發行人提供的專業服務和出具的專業意見符合法律、行政法規、
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規範;
(八)自願接受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採取的監管措施;
(九)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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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本次證券發行的保薦意見
一、保薦結論
保薦機構根據《證券法》、《保薦辦法》、《首發管理辦法》、《保薦人盡職調查
工作準則》等法規的規定,由項目組對
華夏航空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由保薦
機構質量控制組進行了現場質檢、初審,由內核委員會進行了集體評審,認為:
發行人符合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各項條件,本次募集資金投資項目符合國家產業
政策,有利於增強發行人的綜合實力,提升發行人的盈利能力。因此,本保薦機
構同意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予以保薦。
二、發行人本次發行履行的決策程序
(一)本次發行相關董事會決議
2016年 11月 14日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公司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議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用途的議
案》、《關於上市後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
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等議案。
2017年 10月 16日發行人第一屆董事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延
長〈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議案〉和〈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
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有效期的議案》,有效期
延長一年。
(二)本次發行相關的股東大會決議
2016年 11月 29日,發行人召開 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議案》、《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
金用途的議案》、《關於上市後穩定公司股價的預案》等議案。
2017年 10月 31日,發行人召開 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了《關於延長〈關於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議案〉和〈關於提請股東大
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相關事宜的議案〉有效期的議
案》,有效期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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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保薦機構核查,上述董事會、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通知時間及通
知程序、出席會議人員資格以及表決方式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
及發行人公司章程的規定,並已依法定程序做出決議,上述決議的內容合法、有
效。
(三)行業主管部門對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的批覆
2016年 12月 16日,公司收到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民用航空準
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西南法規許可字[2016]07號),準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不
超過 4,05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A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017年 6月 8日,民航西南局核發《關於
華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並上市有關行政許可有效期延期的批覆》,
(民航西南局函[2017]144號)
同意將《民用航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西南法規許可字[2016]07號)的有效
期延期至 2017年 12月 16日。
2017年 11月 30日,公司收到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民用航空準
予行政許可決定書》(西南法規許可字[2017]05號),準予公司首次公開發行不
超過 4,050萬股人民幣普通股( A股)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許可決定
書有效期限為 6個月。
綜上,保薦機構認為,除了發行人本次發行申請尚需中國證監會核准外,發
行人已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及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履行了相關的決策程
序。
三、發行人符合證券發行條件的判斷
本保薦機構依據《證券法》、《首發管理辦法》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進
行了逐項核查,核查情況如下:
(一)發行人符合《證券法》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有關規定
1、發行人發起設立股份公司以來已依法建立健全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
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各項公司治理方面的制度,建立健全了管理、生
產、銷售、財務、研發等內部組織機構和相應的內部管理制度,董事、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具備健全且運營良好的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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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發行人的說明、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
報告》(信會師報字[2018]第 ZK10001號)及本保薦機構的核查,發行人 2015
年、2016年及 2017年實現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37,423.07 34,576.95 24,173.75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
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35,954.16 31,123.33 22,444.62
發行人最近三年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分別為 22,444.62
萬元、31,123.33萬元和35,954.16萬元,累計為 89,522.11萬元。發行人具有
持續盈利能力,財務狀況良好。
3、根據發行人的說明、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內部
控制鑑證報告》(信會師報字[2018]ZK10003)及本保薦機構的核查,發行人的內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報告期內財務
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
4、發行人目前的股本總額為36,000萬股。公司本次公開發行股票不超過
4,050萬股,原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發行後公司總股本不超過40,050萬股,新
發行的股份佔發行後公司總股本不低於10.00%,且不超過 4,050萬股,符合《證
券法》關於股本總額與公開發行比例的相關規定。
(二)發行人符合《首發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1、主體資格
(1)發行人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工商檔案、年檢報告、設立批文、驗資報告等歷
史沿革資料,歷年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後確認:
華夏航空是由其前身——
華夏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夏有限」)於 2016
年 8月 29日整體變更而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貴州省貴陽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向公司核發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 91520000785456947M的《營業執照》。
公司設立時註冊資本為 36,000萬元,目前註冊資本為 36,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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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查,截至本發行保薦書出具日,發行人不存在根據法律、法規、規範性
文件及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發行人終止的情形。因此,發行人是依
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人已持續經營 3年以上
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工商檔案、年檢報告、設立批文、驗資報告等歷
史沿革資料,歷年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等財務資料,並經審慎核查,認為:
發行人於 2016年 8月 29日由華夏有限按原帳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
股份有限公司,華夏有限成立於 2006年 4月 18日,按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
起計算持續經營時間,發行人已持續經營 3年以上。
(3)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用作出資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
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自設立以來至今的歷次驗資報告,股權轉讓協
議、增資協議等歷次股權演變相關資料;主要資產權屬證明、資產清單,對發行
人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訪談,結合律師事務所及會計師事務所
等其他中介機構出具的各項專項意見,對發行人註冊資本繳納情況及主要資產情
況進行了核查,認為:
發行人的註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
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4)發行人的生產經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符合
國家產業政策
本保薦機構通過核查發行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及生產經營場所,查閱行業
主管部門制定的發展規劃、行業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等資料,認為:
發行人的生產經營與其經營範圍一致,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發行人《公司
章程》的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5)發行人最近三年內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亦
未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工商檔案、歷次股權演變資料、財務報告及審計
報告,董事會、監事會、股東大會資料,對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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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認為:
發行人設立以來,主要從事民航客貨運輸業務,發行人最近 3年內主營業務
未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為胡曉軍,最近 3年內沒有發生變更。
發行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化情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
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發行人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團隊近 3年一直基本保持穩定,
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報告期內發行人營業規模、營業收入持續擴張,並且保持了
良好的盈利能力。
(6)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本保薦機構通過調閱發行人工商檔案、股權演變資料,取得發行人主要股東、
股權演變相關當事人的聲明,並經審慎核查,認為:
發行人股權清晰,控股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受實際
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亦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規範運行
(1)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歷次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資料以及
《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監事會議事規則》、
《總經理工作細則》等內部制度,對發行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訪
談,認為:
發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已經依法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
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2)本保薦機構通過對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輔導授課,日
常溝通,並對其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考試等方式,認為:
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已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
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3)本保薦機構通過對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訪談並取得
相關聲明文件,與發行人律師進行溝通、交流,認為:
發行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
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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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最近 36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 12個月內受到證券
交易所公開譴責的;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
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4)本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抽查了發行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會計帳薄、銀行對帳單以及存貨的相關單據,現場察看了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和
主要財產,並向主要客戶和供應商進行了訪談或函證,調閱了發行人內部控制
的相關文件,並對發行人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訪談,認為: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執行,能夠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
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已就發行人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出具《內部控制鑑證報告》(信會師報字[2018]ZK10003),認為
「公司按照財政部等五部委頒發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及相關規定於 2017
年 12月 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與財務報表相關的有效的內部控制。 」
(5)本保薦機構經過走訪當地司法部門,發行人所屬地區權威信息網站查
詢,結合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專業報告以及工商、稅收、土地、
海關以等部門出具的合法合規證明等資料,認為:
發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36個月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
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 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
②最近 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
③最近 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
準;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幹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
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籤字、蓋章的;
④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⑥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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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公司章程並與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核對,
對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進行了訪談,查閱了發行人銀行貸款卡信
息、審計報告、發行人聲明等相關資料,並經審慎核查,認為:
發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權限和審議程序,不存在為控股
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進行違規擔保的情形。
(7)本保薦機構查閱了發行人相關制度、往來科目餘額表等資料,結合律
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意見並經審慎核查,認為:
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截至本發行保薦書籤署日,不存在資金被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
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3、財務與會計
本保薦機構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對發行人會計政策的適當性和部分重點會計
科目進行審慎核查,對發行人財務會計報表中的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外收
入、應收帳款、存貨、銀行存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固定資產等項目進行
了核查,並通過報表勾稽關係分析,對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
的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18]第
ZK10001號)予以審慎
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
(1)發行人資產質量良好,資產負債結構合理,盈利能力較強,現金流量
正常。
(2)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內部控制鑑證報告》(信會師報字[2018]ZK10003)。
(3)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
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
和現金流量,並由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
的《審計報告》(信會師報字[2018]第
ZK10001號)。
(4)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
確認、計量和報告時保持了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選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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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會計政策,未隨意變更。
(5)發行人完整披露了關聯方關係並按重要性原則恰當披露關聯交易。關
聯交易價格公允,不存在通過關聯交易操縱利潤的情形。
(6)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出具的《審計報告》(信會
師報字[2018]第 ZK10001號),經核查,發行人符合下列發行條件:
①發行人 2015年、2016年及 2017年實現的淨利潤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37,423.07 34,576.95 24,173.75
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歸屬於母
公司所有者的淨利潤
35,954.16 31,123.33 22,444.62
發行人最近三年淨利潤(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分別為 22,444.62
萬元、31,123.33萬元和35,954.16萬元,累計為 89,522.11萬元。符合最近 3
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 3,000萬元的條件;
②發行人 2015年、2016年和 2017年實現的營業收入分別為 179,186.18萬
元、255,118.03萬元和 344,844.70萬元,累計為 779,148.91萬元,符合最近
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 3億元的條件;
③截至 2017年12月31日,發行人股本總額為 36,000萬元,符合發行前
股本不少於人民幣 3,000萬元的條件;
④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發行人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
等後的無形資產為 1,649.93萬元,佔淨資產的比例為1.43%,符合最近一期末
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採礦權等後)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
20%的條件;
⑤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發行人未分配利潤為 49,540.18萬元,符合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條件。
(7)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納稅申報表、納稅憑證、享有的稅收優惠
證明文件及相應的稅收法律、法規等資料,分析發行人財務報告,結合發行人
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發行人會計師的專業意見,並經審慎核查,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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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發行人依法納稅,各項稅收優惠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發行人的經營成
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8)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銀行借款合同、銀行貸款卡信息,取得發
行人聲明,分析發行人財務報告,結合發行人律師、會計師的專業意見,並經
審慎核查,認為:
發行人不存在重大償債風險,不存在影響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以及仲裁等
重大或有事項。
(9)本保薦機構調閱了發行人會計工作相關業務管理文件、審計報告、銀
行對帳單、存貨及固定資產盤點表、往來科目詢證函、資產權利證書、重大合
同、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科目餘額表、相關明細帳及抽查憑證等財務資料;
核對了報表、總帳、明細帳的一致性,各年抵消分錄與並表過程中抵消金額的
一致性,各年抵消後金額與審計報告中報表金額的一致性,所提供的資料與審
計報告披露的一致性;通過資料之間的勾稽關係,檢查了發行人對外擔保、關
聯交易、或有事項等特殊會計事項;覆核了重要財務數據,結合律師、會計師
等中介機構意見並經審慎核查,本保薦機構認為:
發行人申請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故意遺漏或虛構交易、事項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
③操縱、偽造或篡改編制財務報表所依據的會計記錄或者相關憑證。
(10)本保薦機構通過查閱發行人相關財務資料、三會決議等相關資料,
實地察看經營及辦公現場,對發行人股權結構、治理結構、組織結構、經營狀
況、內部控制情況、重要的會計政策、行業慣例及其所處外部環境進行初步了
解。同時,本保薦機構查閱大量行業網站信息和專業期刊,對發行人高級管理
人員及核心技術人員進行訪談,對發行人所處行業業務與技術情況、行業前景
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本保薦機構有針對性地對發行人歷史經營業績進行了
核查,對主要業務及其經營模式進行了考察分析,對高級管理人員、部分供應
商及客戶進行了訪談,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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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人不存在下列影響持續盈利能力的情形:
①發行人的經營模式、產品或服務的品種結構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化,並
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②發行人的行業地位或發行人所處行業的經營環境已經或者將發生重大變
化,並對發行人的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
③發行人的營業收入或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戶存在
重大依賴;
④發行人淨利潤主要來自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以外的投資收益;
⑤發行人在用的商標、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特許經營權等重要資產或技術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變化的風險;
⑥其他可能對發行人持續盈利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的情形。
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本次證券發行符合《首發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
綜上所述,本保薦機構認為發行人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和《首發管
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範性文件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有關
規定和條件,不存在妨礙其發行並上市的障礙。
四、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一)航空安全飛行風險
保障航空安全是航空公司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從航空器的運行使用、維修保
障和地面服務,每一個系統和環節,安全始終是第一位的。航空公司在自身品牌
文化建設中,一個最核心的要素就是必須高度重視航空安全管理,任何重大飛行
事故或飛行事故徵候都可能使航空公司遭受聲譽下降、流失客戶,降低公眾對本
公司的信任度;同時航空公司亦面臨嚴重資產損失,需要承擔包括旅客的索賠、
受損飛機的修理費用或更換成本。
公司自成立伊始,便高度重視安全飛行工作。公司按照中國民用航空規章
AC-121/135-2008-26《關於航空運營人安全管理體系的要求》的規定,在飛行
技術安全管理、航空維修維護安全管理、客艙安全管理、地面運行保障安全管理
等方面建立了全面的安全管理體系,將安全體系管理的方法應用於與航班生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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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和保障過程中,並予以持續改進,以最大程度地控制航空安全風險。同時,公
司按照行業通行的慣例以及法規的強制要求就潛在索賠風險投保了中國民航聯
合保險機隊航空保險,以降低航空安全事故造成的資產損失和對公司財務狀況的
影響。
雖然公司始終堅持在航空安全方面的投入並將安全管理貫徹於航空業務的
各個環節之中,但航空安全的系統性、整體性和複雜性遠高於其他交通行業,因
此公司依然面臨著航空安全的風險。一旦發生安全事故,不僅公司品牌聲譽、經
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會受到影響,公司亦可能因已投保額可能不足以完全彌補相關
賠償責任與修理費用而蒙受損失。
(二)民航監管政策變化風險
目前中國民航行業主管部門是中國民航局,負責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政策和
戰略、編制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標準和管理制度、研究和提出民
航行業價格及經濟調節方法,並對行業實施監督和檢查。其在航空公司設立、航
線航權分配、飛機採購、航班時刻管理、航空人員的資質及執照管理等方方面面
對航空公司業務的發展產生影響。
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和經濟全球化趨勢的不斷深化,航空業市
場需求快速增加,航空業利好政策連續出臺,對於航空業發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動
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增速的放緩,若受國家財政、信貸、稅收等相關政策的影
響,中國民航局在進行行業監管時,涉及航空公司營運安全標準、航線航權開放
的審批管理、航空公司合法運營的經營許可管理、飛機採購與租賃、航空人員管
理、國內及國際航線布局、航班時刻管理等方面的航空業政策發生變化,都將對
公司未來業務的發展產生影響。
(三)宏觀經濟周期性波動風險
航空運輸業的發展與宏觀經濟周期密切相關,受宏觀經濟周期的影響較為明
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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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來源:中國國家統計局、民航行業發展統計公報
由上圖可見,2010年—2016年我國國內生產總值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
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商務往來活動日益頻繁、個人消費水平逐步提升,直接或間
接帶動了航空出行的市場需求,因而我國民航旅客運輸量和周轉量與國內生產總
值幾乎同步增長,且增速更快。
目前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於國內支線航空市場,未來公司亦將繼續
主要專注於開拓國內支線航線,公司業務將不可避免的受到國內經濟發展形勢的
影響。目前我國經濟增速逐步放緩,對於尚未明朗的未來國內宏觀經濟走勢,投
資者應當積極關注可能由此帶來的對包括本公司在內的航空運輸企業財務狀況
和經營業績造成的不利影響。
(四)航油價格波動風險
航油是航空公司生產成本最主要構成項之一,航油市場價格的波動對航空公
司生產成本有較大影響,進而影響航空公司利潤水平。
2011年 8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頒布《關於推進航空煤油價格市場化改
革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按照不超過新加坡市場進口到岸完
稅價的原則,每月調整一次,國內航油採購價格也將隨之調整;2015年 2月,
國家發改委頒布了《關於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市場化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不再
公布航空煤油進口到岸完稅價格,改由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和中航油集團公
司按現行原則辦法自行計算、確認。隨著航空煤油出廠價格市場機制的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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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油採購價格的市場波動性將進一步加大。
2011.12-2017.11中國進口航空煤油稅後價格(元/噸)
數據來源:新華社中國金融信息網
同時,如上圖所示,自 2011年 12月以來中國進口航空煤油稅後價格波動
較為劇烈。未來航油價格走勢隨著國內外經濟局勢的越發複雜,具有較大的不確
定性。
2015年 3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和中國民航局出臺了《關於調整民航國
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與航空煤油價格聯動機制基礎油價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5]571號),將收取民航國內航線旅客運輸燃油附加依據的航空煤油基礎價
格,由現行每噸 4,140.00元提高到每噸 5,000.00元,即國內航空煤油綜合採購
成本超過每噸 5,000.00元時,航空運輸企業方可按照聯動機制規定收取燃油附
加。燃油附加費與油價的聯動,可以有效抵減部分油價上漲對於公司經營的不利
影響。但若未來航油價格上漲,依然會對公司經營造成不利的影響。
(五)機構運力購買業務收入佔比較高的風險
由於支線航空的經營特點,公司在運營支線航線時與地方政府、支線機場等
機構籤訂運力購買協議,購買航班的客運運力。機構客戶與本公司籤訂相關合同,
明確購買本公司相應每個航班的運力總價;每個結算期末公司與機構客戶進行核
對,如果實際銷售的機票收入低於機構客戶當期運力購買的總和,則由機構客戶
將差額支付給本公司;如果實際銷售的機票收入高於機構客戶當期運力購買的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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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則本公司將超過部分的收入支付給機構客戶。該模式的具體情況請詳見本招
股說明書「第六章業務和技術」之「五、發行人主營業務的具體情況」之「(三)
主要業務模式」。
報告期內,公司的大部分航線均通過上述模式開展, 2015年度、2016年度
及2017年度,機構客戶運力購買業務收入分別佔主營業務收入的 35.67%、
35.68%和 38.50%。
若假設將機構運力購買業務收入從主營業務收入中剔除,將導致公司主營業
務負毛利的情況,模擬測算的具體情況如下:
單位:萬元
項目
2017年度 2016年度 2015年度
金額 金額金額
目前實際情
況
機構運力購買收入 132,636.06 90,917.02 63,819.29
主營業務收入 344,485.50 254,843.30 178,922.99
主營業務成本 270,548.78 189,695.14 129,359.64
毛利率 21.46% 25.56% 27.70%
假設機構運
力購買收入
計入從主營
業務收入中
剔除
主營業務收入 211,849.44 163,926.28 115,103.70
主營業務成本 270,548.78 189,695.14 129,359.64
主營業務毛利 -58,699.34 -25,768.86 -14,255.94
主營業務毛利率 -27.71% -15.72% -12.39%
公司在支線航空業內已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與品牌效應,報告期內,公司的
機構客戶基本保持穩定,且每年都有新增機構客戶與公司開展運力購買合作,具
有可持續性。但是,未來仍存在隨著各地支線機場情況的變化,當地經濟發展狀
況的變化,機構客戶不再與公司進行運力購買合作的可能性,從而影響公司經營
業績。
另外,根據機構運力購買合同,通常機構客戶應按月結算、按月支付。部分
機構客戶由於審批流程較長,報告期內支付周期大多約3個月,發行人2015-2016
年度主要客戶的應收款項期後均已收回。然而,理論上仍存在機構客戶拖延付款
或不付款導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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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利率變動風險
公司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的總利息支出分別為 6,926.10萬
元和 7,376.73萬元和13,765.08萬元。截至2017年
12月
31日,公司合併口徑
下負債總額約為
43億元,其中約
34億元為帶息債務(包括長短期借款),公司
的債息償付將受到市場利率波動的一定影響。
公司帶息債務主要以人民幣、美元債務為主。我國人民幣存貸款利率水平的
變動主要受宏觀調控政策以及宏觀經濟形勢等多方面因素的影響,人民幣貸款利
率水平的上升將會直接增加本公司的利息支出;公司美元部分貸款利率主要以倫
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為基準利率,倫敦銀行同業拆放利率的變化會相應增加本公
司浮動利率的外幣貸款成本。
因此,貸款利率水平的上升將會直接增加公司的利息支出,進而帶來公司經
營業績波動的風險。
(七)匯率變動風險
截至
2017年
12月末,對於公司各類美元金融負債,如果人民幣對美元升
值或貶值10%,其它因素保持不變,則公司將增加或減少淨利潤約人民幣
0.71
億元。另外,公司未來購置飛機、來源於境外的航材等採購成本也會受到匯率波
動的影響。
公司 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匯兌淨損失分別為 6,275.32萬元、
7,640.33萬元和-5,578.04萬元。公司 2016年運用外匯遠期進行套期保值,將
當期支付匯率維持在可接受水平。但在人民幣匯率波動的情況下,以外幣計價的
資產和負債的折算依然將產生匯兌損益,從而對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產生
一定的影響。
(八)機票價格競爭風險
目前我國民航機票價格採用的是限定在一定幅度內的自主定價原則,各航空
公司在同一條航線上的機票價格已形成差異化。隨著未來行業管制的進一步放
開,各航空公司在機票價格方面的競爭可能繼續上演,會對航空公司盈利水平造
成不利影響。
公司秉承現代服務業經營理念、採取差異化競爭策略,明確奉行支線戰略定
位,致力於中國支線航空市場,著力挖掘支線機場地區的新增客流,有效避開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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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航空公司幹線市場的正面競爭。但隨著支線航空市場的發展和公司航線的拓
展,公司將逐漸面臨其他航空公司的競爭壓力,有可能展開機票價格的競爭,對
公司的業務發展和盈利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九)公司業務發展局限風險
公司未來的業務發展方向主要包括新增、加密航線和機隊擴張等。由於航線
經營許可權需要獲得中國民航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的審核和批准,因此,本公司
新增、加密航線計劃可能會受到民航空域資源緊張和基礎設施缺乏的影響而受到
限制。另外,由於飛機的購買和租賃需要經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民航局的
批准,本公司的機隊擴張計劃也同時會受到國家對民航業運力調控方針的影響。
(十)盈利預測風險
本公司未作盈利預測,提請投資者特別注意相關的投資風險。
五、保薦機構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未來一、二十年中國的航空運輸業仍將處於黃金髮展期,其戰略地位和作用
將會更加凸顯。國內一二線機場的時刻資源已經接近飽和,北上廣等一線城市的
機場已經沒有任何開通新航線的機會,航空公司新引進的運力將逐步向三四線城
市延伸,支線發展將迎來新機遇。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有關預測,未來幾
年我國支線航空客運量將保持持續快速增長勢頭,年均增幅比以往有所加快。支
線航空業將會在拉動區域經濟發展,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經濟結構調整中發
揮更加重要作用。隨著大批中西部支線機場投入使用,國家「基本航空服務計劃」
出臺,我國的支線航空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一)發行人競爭優勢
1、差異化競爭優勢
在城鎮化和經濟發展的雙重推力作用下,中國三、四線城市社會消費總額和
城鎮居民人均收入均逐年增加,消費需求隨之呈現增長態勢,聚集了龐大的消費
群體,同時部分行業經過多年的市場培育,一、二線城市市場空間日趨飽和,入
駐三、四線城市的意願更強烈,為公司帶來更廣闊的合作空間。公司立足於三、
四線城市,使公司與幹線航空公司聯合建立中國主要城市與三、四線城市之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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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網絡,提升幹線到三、四線城市之間的客流量和網絡內幹支線航空公司的客
座率和載運率。以幹支結合為切入點,大力發展支線航空,將支線航空多樣化的
需求集中在就近樞紐,通過樞紐對接國內業已成型的骨幹網絡,實現中轉聯程。
將民航的觸角伸至幹線航空所無法企及的眾多地區,在幹線航空網絡之外形成錯
位競爭的優勢。
2、目標市場的先發優勢
相較於幹線航空而言,我國的支線航空起步較晚,發展速度相對較慢。近年
來,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和國民收入的穩步提高,普通民眾出行的偏好發生
了較大變化,對出行方式的便捷性、舒適性有了更高要求,因此航空已經成為越
來越多二、三、四線普通民眾出行的首選途徑。公司很早就切入了當時尚處於空
白的支線領域,迄今為止開闢了許多獨飛航線。
經過十年的耕耘,公司已經成長為國內支線航空運輸的領先者,至今為止已
經開闢了往來重慶、貴陽、銀川、西安、呼和浩特、畢節、安順、烏蘭浩特、通
遼、二連浩特、海拉爾、黔江、萬州、荔波、黎平、海口、三亞、大連、北海、
桂林、梧州、珠海等城市的航線。同時,各個機場時刻資源有限,公司先進入一
個機場即佔有了優質的時刻資源,後進入的公司就只能選擇較差的時刻或者無時
刻可選而無法進入該市場。
由於公司進入支線航空領域較早,在各地布局和開設航線大都先於競爭對
手,因此能夠較早地確立自身的行業地位和用戶口碑,從而在目標市場形成先發
優勢。特別是在部分三、四線城市客流相對有限的情況下,搶先進入這類城市的
支線航空市場,能夠迅速形成一定的壟斷優勢(即開闢獨飛航線)。
公司作為中國最早的專門從事支線客貨運輸業務的民營航空公司,經過多年
的精耕細作,形成了一整套針對支線市場的運營模式,並配套了相關的制度流程。
區別於其他航空公司以線上銷售為主的營銷網絡構建,公司針對支線航空的特
點,逐步建立起遍及全國的三四線城市的營銷網絡,營銷力量同步下沉,對終端
市場進行直接開發。
公司通過在支線航空市場建立先發優勢,佔據市場份額,並以此為基礎與幹
線航空公司展開全方位合作,進一步帶動客流量的提升,形成良性循環,從而增
強公司整體的競爭力和盈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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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幹線公司的合作
航空公司之間的合作最多的表現形式就是代碼共享和中轉聯程。代碼共享是
指公司與其它航空公司籤署代碼共享協議,雙方在各自的銷售渠道中,以自己的
航班編號,銷售實際由對方承運的航班。代碼共享模式對實際承運方而言,可以
藉由合作方的平臺拓寬銷售渠道,增加售票;對於實現機票銷售的合作方而言,
通過採用自有航班編號銷售承運方航班,可以擴大自有航線網絡的輻射範圍,增
強自有渠道中乘客的粘性,實現雙贏。中轉聯程是指將公司的支線航班與幹線航
班打包銷售,旅客只需在
華夏航空購買一張機票,便包含了兩家航空公司運營的
支線與幹線兩段航班。
代碼共享模式現已成為國內航空業內普遍採用的合作模式,通常同一集團
下、同一航空聯盟下的航空公司間均會開展代碼共享。
公司得益於作為一家獨立的支線航空公司,可以同時與國內三大航空集團及
其他航空公司分別開展合作,不受航空集團或航空聯盟的限制。目前,公司以獨
立支線承運人的身份與國內主流幹線航空公司和部分區域性航空公司籤署了代
碼共享和 SPA協議,開展幹支結合和中轉聯程業務,實現支線城市居民到中心
城市的快速通達。
公司通過與幹線公司的廣泛合作,建立起在樞紐機場的高網絡覆蓋率,加上
高頻次支線航線,將航班資源進行有效組合,真正實現了幹支結合、幹支互補,
有效擴大了公司航線網絡的輻射範圍,最終實現了支線機場的高效通達,將支線
機場地區的旅客由支線航班運送到樞紐機場,再通過幹線航班運送到全國各地。
4、支線機隊維修能力
公司選用的龐巴迪 CRJ系列支線客機在國內民航業使用的不多,除公司外,
只有幾家航空公司部分使用該機型。為此,公司自行組建維修團隊,並經過多年
實踐,現已擁有了亞太領先的 CRJ900型飛機的維修團隊。公司持有民航局頒
發的《維修許可證》(編號:D.4109),擁有 CRJ200型飛機 40,000飛行小時以
下各級定期檢修、CRJ900型飛機 12,000飛行小時以下各級定期檢修能力,均
處於國內乃至亞太地區領先水平。
5、服務品質優勢
旅客滿意度對航空公司運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公司始終注重服務品質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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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制訂了涉及服務各個環節的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從制度層面對服務要求
進行規範。公司對投訴指標實施嚴格管控,並納入績效考核管理。在公司全員的
共同努力下,公司的被投訴率較低,在行業內處於領先水平。
作為一家支線航空公司,涉及到大量的中轉聯程旅客。對此,公司在塑造「雲
上公交」品牌的基礎上,以「可靠中轉」為理念推出了「華夏中轉 2.0」的中轉
聯程服務包產品,實現了服務流程化、標準化,全流程無縫信息推送,讓旅客在
享受便捷、快速的同時,踏實無憂。凡購買華夏中轉 2.0的旅客,可享受全程
VIP待遇,包括從購票至到達的全程信息告知、機場專人引導、專屬通道、專屬
休息室、餐飲、隔夜住宿、機場內電瓶車接駁等服務;對於急轉旅客,實行「空
地對接」、急轉信息互通、急轉行李、電瓶車點對點接駁等服務。
6、基地與航線優勢
公司目前已在貴陽、重慶、大連、呼和浩特、西安建立了 5個營運基地,基
本實現覆蓋我國西南、西北、東北、華北地區。這些區域是我國支線機場資源最
豐富的地區,也是對支線航空潛在需求最大的地區。截至目前,公司以重慶江北
國際機場的總部基地為主運營基地,開通航線 80餘條,通航機場 80餘個,形
成了輻射範圍較廣的全國性支線航空網絡。
近年來快速發展的高速鐵路,並不會成為公司支線市場發展的直接競爭者。
高鐵網絡主要服務於東部和南部地區的一二線城市以及其他地區的省會或發達
城市,支線航空市場則主要服務國內二三線城市以及欠發達地區,兩者的服務網
絡和覆蓋地區衝突較小,支線航空受到高鐵的衝擊較幹線航空要小得多。另外,
恰恰在高鐵所及的幹線城市,未來還將會形成支線空鐵聯運的連接點。目前公司
航空線路與高鐵線路並沒有重疊,高鐵的發展對公司影響有限。
7、信息技術優勢
航空運輸作為技術含量高、可靠性要求嚴的複雜業務體系,需要完成大量信
息處理工作。公司通過自主研發,開發了航班動態控制系統(FOC)、風險控制
管理系統。航班動態控制系統能夠對包括飛行計劃、飛機調度、運行控制及飛機
實時狀態監控等在內的飛機運行環節進行全面、深入的專業化營運和管理,因其
為自主開發系統,具有靈活性高,擴展空間大的特點;風險控制管理系統可以根
據天氣情況、機組資質與經驗、機場環境等因素,綜合分析計算航班的風險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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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障安全運營。上述兩款軟體均由公司自主開發,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在行業
內處於
技術領先水平。另外,公司也向相關領域內具有豐富經驗和一流技術的專
業機構採購定製信息系統,包括飛機實時監控系統、安全管理系統等。公司藉助
於先進的信息化運營工具打造了高效、經濟、安全的業務體系。
(二)發行人業務發展規劃
公司作為國內一家始終專注於經營支線的航空公司,將藉助未來國內支線航
空市場快速發展的機遇,繼續鞏固支線航空的業務模式與競爭優勢,進一步擴大
經營規模,努力實現成為「世界級支線航空產業融合領導者」的發展願景。
公司的支線航空發展戰略將秉持基於市場、基於機遇的原則,在不斷鞏固和
發展公司支線航空核心能力的同時,對航空業上下遊業務進行適當融合。公司計
劃在未來五年以內快速達到中型航空公司的發展規模,並力爭在十年之內成為中
國支線航空市場的領導者。
(三)募投項目實施對發行人的影響
1、對公司財務狀況的影響
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後,公司淨資產將大幅增加,每股淨資產亦將提高,公司
的抗風險能力大為增強,提升公司的整體實力。本次募集資金到位後將有效降低
公司資產負債率,減小財務風險,提高槓桿融資能力,有利於公司持續發展。公
司淨資產規模在短期內的快速擴張將一定程度上攤薄淨資產收益率,但中長期來
看,新增飛機將提高公司的航空載運能力,進一步擴大公司的業務規模,並提升
公司的盈利能力;新建的培訓中心將有助於為公司的人員培訓提供更大便利,節
省時間和成本,提高培訓質量,保障業務規模擴大對飛行員、乘務員、維修人員
隊伍的培訓需求。本次發行的募集資金的成功運用將有效擴大公司業務規模、提
升公司的綜合競爭實力,進一步提升營業收入和盈利能力,提高股東收益水平。
2、對公司經營狀況的影響
本次募集資金擬購買 6架 CRJ900型飛機有助於公司抓住國內航空業在「十
三五」期間的良好發展契機,新飛機的引進有利於擴大機隊規模和提高運輸能力,
增強公司核心競爭力,提升品牌形象,擴大市場份額,繼續提高公司在支線航空
領域的市場佔有率,為未來的持續發展奠定良好基礎。公司經營初期,由於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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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力相對較弱,因此全部採用租賃的方式引進飛機,隨著公司資本實力的逐步提
高及業務持續發展,適當採用自購方式引進飛機有利於加強機隊發展的可規劃
性,更好地保證機隊的長期發展,同時降低融資成本。本次募集資金投資的培訓
中心項目系公司為長遠發展奠定基礎,有利於保障公司的人員培訓質量,從而保
障公司的安全生產運營,降低公司經營風險。
(以下無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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