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去健身房健身逐漸成為大家追求健康時尚的生活方式。與此同時,以預付費為主要消費模式的健身行業普遍存在「辦卡容易、退卡難」的消費糾紛。
尤其是今年發生新冠疫情後,有些健身商家關門跑路後引發的群體性投訴屢見不鮮。
據悉,健身服務會員卡往往具有會籍期限越長價格優惠越多的特點,而衝動型消費者通常在對服務內容、合同條款未詳細了解,或者對個人健身需求未充分掌握的情況下,直接籤約付款。
為此,上海市體育局發布了《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並於即日起至11月26日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
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 版)
徵求意見稿的一大亮點就是特別設置的「七天冷靜期退費」條款。其中明確,消費者在籤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都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全額退款!
但需要提醒的是,這「七天冷靜期退費」有「未開卡使用」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消費者應重點關注開卡(會員卡啟用時間)的時間節點,一旦開卡入場使用過了,將直接起算會籍期限,即使仍在7天內,都將不再適用於冷靜期退費條款。
同時,《合同(徵求意見稿)》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也作出了詳細的規定,明確了雙方的權責關係。在第七條「違約責任」中,明確提出因經營者違約,發生擅自變更會員服務內容、終止營業、搬遷且未履行補償方案、暫停營業且未履行補償方案等四種情形,消費者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並獲得相應退款。
另外,《合同(徵求意見稿)》對餘額計算、退費期限都做了明確約定,規範引導健身服務經營者,也使消費者的會員卡退費有章可循。
針對另一類消費投訴中常見的,會員主動申請解除正常履行的合同,但是對退卡手續費不滿意的情況,《合同(徵求意見稿)》根據消費者的解約原由將其細分為違約和合同解除兩種情況:
1
消費者因工作調動、出國等個人原因申請解除合同,視作違約,消費者可能要支付不超過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
2
消費者因病、因傷殘在會員卡有效期內都不適合繼續健身,並按經營者要求提供醫囑證明或報告的,合同解除後可以退還未使用部分的預付費餘額,無須承擔手續費。
網友看了以後紛紛表示贊同,有的表示7天冷靜期時間較短,建議延長至1個月,而有的則建議其他行業諸如美容美髮業等也能安排相關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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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丨上海體育、東方網、021視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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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看看新聞K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