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護照申請須知
受理
機關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
辦理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籤發管理辦法》
辦理
條件
公民因前往外國定居、探親、學習、就業、旅行、從事商務活動等非公務原因出國的。
申請
材料
申請普通護照,應當由本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真實有效的材料:
(一)符合《出入境證件相片照相指引》標準的相片以及填寫完整的《中國公民出入境證件申請表》;
(二)居民身份證;在居民身份證領取、換領、補領期間,可以提交臨時居民身份證;
(三)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應當由其監護人陪同,並提交監護證明(如出生證明、戶口簿、監護關係公證書等)、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等身份證明。如申請人未辦理居民身份證,需提交本人戶口簿。監護人無法陪同的,可以委託他人陪同,陪同人應當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的委託書。
(四)國家工作人員和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申請普通護照,還應當提交本人所屬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出具的同意辦理出入境證件的證明。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應當提交軍官證、士兵證或者警官證作為本人的身份證明,向所屬部隊駐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五)省級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報經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機構批准,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辦理
程序
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人戶籍所在地設區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審批——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製作普通護照。
辦理
期限
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籤發普通護照;在偏遠地區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籤發普通護照的,籤發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收費
標準
根據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的規定,普通護照的收費標準為:
(一)首次申請 160元/本;
(二)換發普通護照 180元/本(含換發加注費)
(三)原普通護照失效重新申請 180元/本(含曾持照加注費)
(四)因原普通護照被盜、損毀補發普通護照 180元/本(含補發加注費)
(五)因原普通護照丟失補發普通護照 180元/本(含補發加注費)
(六)加注 20元/項
(七)申請表 免費
備註:對於需交驗原件、留存複印件的申請材料,出入境管理部門免費複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