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從何時起算?樹人律師案例說明

2020-12-25 樹人礦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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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上述六個月的期限,從何時起算?「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如何理解?

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的起算時間一般應為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但若工程價款在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仍未確定或者未屆清償期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待工程價款確定並應受清償之日起算。

案例檢索

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與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9)最高法民再105號】

2010年9月27日,寧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波建工」)與蘭谿市喜瑞地產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喜瑞地產」)籤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

喜瑞地產將蘭溪世貿大飯店、世貿151公館小區工程交於寧波建工總承包施工;工程款支付:單體工程經四方竣工驗收合格後按預算價支付至85%的工程款,房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且備案通過後按預算價支付至92%的工程款,其餘部分工程款待工程決算審核完畢留足審核造價的3%工程保修金後一次性付清。

合同籤訂後,寧波建工進場施工,蘭溪世貿大飯店於2010年10月23日開工,2012年12月28日竣工驗收。蘭溪世貿151公館共九棟樓,分別於2011年5月至2014年1月竣工驗收。

2013年6月19日、2013年8月27日,寧波建工分別將世貿大飯店工程的結算資料提交給喜瑞地產。2014年5月,寧波建工將世貿151公館工程結算資料提交給喜瑞地產。

2014年7月14日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約定喜瑞地產2014年8月20日前支付2000萬元進度款,同時喜瑞地產收取的政府退稅、住宅售房款等,作為還款來源應當在進帳後七日內優先支付寧波建工的工程款。

因喜瑞地產未履行《和解協議》,2014年9月20日,寧波建工和喜瑞地產籤訂《補充協議》,約定喜瑞地產以未出售的八套商品房以預售合同的形式備案給寧波建工或其指定人員,並約定《和解協議》仍然有效。

爭議焦點

寧波建工對世貿大飯店、世貿151公館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間起算點如何認定?

喜瑞地產主張,寧波建工在一、二審中確認自2014年4月實際停工後未再施工,世貿151公館7-9#樓約定的竣工日期為2014年5月28日,《和解協議》約定的付款期限為2014年8月20日,上述日期距寧波建工2015年4月27日第一次主張優先受償權均已超出了六個月的期限。

寧波建工主張,工程竣工時工程價款尚未確定,更未達到約定的付款期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晚於工程竣工時間。

後經多次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後,約定的付款時間更加晚於實際竣工時間。喜瑞地產未按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也未按《和解協議》的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

故喜瑞地產起訴之日應視為雙方合同終止履行之日,應以此起算優先受償權。

裁判要點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世貿大飯店和世貿151公館的付款均是分期付款,在竣工之前按工程量付款,工程竣工之後分三期付款。

結合上述約定可知,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為分期付款,後三期付款期限均在竣工驗收之後。

因此,在當事人明確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時間晚於工程竣工之日的情況下,承包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的前提條件尚不具備,也就不存在自工程竣工之日起算六個月行使期限的問題,本案中應當以工程款應支付時間作為建設工程優先受償權的起算點。

2、雖然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付款的期限及方式,但是由於喜瑞地產未能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雙方於2014年7月14日達成《和解協議》,對案涉工程價款的付款期限和付款方式進行了重新約定。

由於喜瑞地產沒有履行《和解協議》的義務,2014年9月20日,寧波建工和喜瑞地產又籤訂《補充協議》。據此,案涉建設工程價款的支付時間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分期付款、直至工程決算審核完畢一次性付清變更為不確定的付款期限。

2015年3月5日,由於喜瑞地產未履行《和解協議》的約定義務,寧波建工提起本案訴訟要求喜瑞地產支付案涉工程價款,可視為其享有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的起點,故寧波建工2015年4月27日主張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並未超過六個月的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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