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職業農民和傳統農戶有何不同

2020-12-15 人民網

原標題:新型職業農民和傳統農戶有何不同

【關注鄉村振興系列訪談之三·智庫答問】

本期嘉賓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執行院長 嚴金明

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 黨國英

華中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 張安錄

1.新型職業農民,「新」在何處

光明智庫:新型職業農民是推動鄉村振興的新動力。新型職業農民「新」在何處?目前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情況如何?

嚴金明: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主動適應農業現代化生產和產業發展需要,主要依靠農業及相關產業經營獲得收入、以務農為職業的現代農業從業者。其基本要求包括:具備一定文化與科技知識、掌握現代農業生產技能、富有自主創新創業精神、具有職業素養和社會責任感。對比傳統農民,新型職業農民「新」在以下幾點:具備現代農業生產經營的先進理念;具備現代農業所要求的能力素質;能夠獲得較高的收入,是新農業生產的繼承人與開拓者。

目前,隨著國家對新型職業農民培養力度的不斷加大,大量優秀人才加入了新型職業農民隊伍。數據顯示,全國農村實用人才總量目前突破2000萬人,其中新型職業農民超過1500萬人。現階段,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對象不僅包括青壯年農民,還包括農機大戶、農村合作社帶頭人、農村實用人才帶頭人和現代青年農場主等多方主體。同時,政府根據實際需要和不同培育目標,還重點強化了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術型、社會服務型等不同類型農業人才的培育,進一步優化了新型職業農民人才隊伍。

黨國英:培育新型職業農民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任務之一。廣義的職業農民,是指農業全產業鏈中專業化程度很高的從業者。而通常意義上的職業農民,則是指經營規模比較大的農產品直接生產者,主要是家庭農場主。無論哪一種意義上的職業農民,都不同於傳統意義上的小農戶,其特點如下:

面對市場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新型職業農民高度依賴社會分工,面向廣大市場開展生產經營,而不是自給自足。作為市場主體,新型職業農民必須具有成本核算意識、品牌塑造意識和市場風險意識,不僅要面對國內市場的競爭,還面臨著國際市場的競爭。

經營規模比較大。特別是在農產品流通、服務和加工領域,從業者的經營規模很大,甚至可以比肩跨國公司,足以使生產成本降到產生市場競爭力的程度。從我國現實出發,將糧食生產的平均家庭經營規模(約10畝左右)定義為現在的8至15倍比較合理。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不斷提高,這個規模可以逐步增大,但蔬菜、水果的生產適度規模可以小一些。

依託現代農業經營組織體系。從國際經驗看,在大部分農業生產領域,「巨型合作社+專業化家庭農場」是最具有競爭力的農業經營組織體系。此模式一方面會提高合作社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能讓群體分享農業產業鏈的利益。在農業發達國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一般的家庭農場經營者也難以維持生存。

越來越多地採用環境友好的技術從事生產經營。發達國家的有機農業比重一般不超過10%,但大多都重視環境友好技術的利用,並確保大宗農產品的安全生產。

與政府和農業科研機構結成「金三角」。農業生產經營系統、農業科研機構和政府是農業現代化的關鍵性支撐結構,三者結成良性互動關係。未來,新型職業農民是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創新主體,而農業科研機構和政府會幫助職業農民獲得適用技術、降低各類風險、穩定市場預期。

張安錄:新型職業農民的「新」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是新的農業經營、農業專業化服務、農業管理的主體,既要懂經營,又要懂管理,還要為農業提供社會化服務;是農業新知識的掌握者和傳播者,只有廣泛掌握生物科技、計算科學、現代管理等知識,才能提高農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是新技術、新品種、新技能的使用者和發明者,沒有新的技術裝備武裝現代農業,就難以實現規模經濟,而沒有新的優良品種被培育推廣,市場競爭力就難以提高;是現代農業新業態的創新者,新型職業農民將農產品的生產、加工、營銷聯結為一體,將特色農產品生產與農村生態旅遊融為一體,使農業成為集種養、旅遊、教育等於一體的多功能新業態。

目前,我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得到了快速發展。2017年1月29日,農業部出臺《「十三五」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發展規劃》;2017年5月9日,農業部遴選出首批100個全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示範基地;2018年10月26日,全國新型職業農民發展論壇在濟南舉行,並發布了《2017年全國新型職業農民發展報告》和《新型職業農民發展指數》。培育新型農民的政策支撐體系逐步完善。

2.隊伍有待形成,面臨「成長的煩惱」

光明智庫:目前,新型職業農民發展面臨哪些問題?應該怎樣破除這些制約?

嚴金明:當前新型職業農民發展面臨著支撐政策缺乏、培育體系不健全、監管機制不完善、培育效果有待提升等「成長的煩惱」。在人口流動、戶籍政策、土地政策等方面缺少有力支撐。尚未建立完整的、滿足不同層次培訓需求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體系。同時,師資力量相對薄弱,培育效果有待提升。

對此,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培育新型職業農民的政策支撐體系和管理制度。要規範培育內容,完善課程體系,創新培育模式,實施分批分類培育;進一步加強培育質量與效果考核,構建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評價體系;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黨國英:我國新型職業農民的成長面臨著若干基礎性、系統性問題。在農業生產環節,目前仍以小農戶為主。雖然在農業主產區的很多小農戶已經不直接下地操作,但他們仍是土地承包戶,土地不流轉,會對土地規模經營水平提高形成限制;我國農業經營組織體系的現代化水平還較低,規模普遍較小,對增加農民收入的作用相當有限;我國農戶的科技裝備水平總體較低,亟須建立高水平科技推廣體系,讓農民學習更多實用技術。我們雖然有很好的農業大學,卻與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歸屬於不同系統,不利於新型職業農民的培育;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也有不利於新型職業農民成長之處。從調研看,一方面,地租支出過高,不利於土地流轉,另一方面,農地承包權不能對村外居民開放流轉,影響了投資和流轉熱情;農業人口向城市轉移仍面臨多重阻力。比如,城市規劃設計缺乏多樣性,忽視適度混合性居住的必要性,提高了低收入農民工在城市的居住成本,使得大量農村人口與小塊土地的剛性聯繫難以打破,壓縮了新型職業農民的生長空間。

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將有利於推動我國新型職業農民的成長。首先,進一步提高城市化水平,改革城市土地規劃管理體制,改善城市居住形態,方便農村居民遷入城市。其次,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允許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擔保融資,降低地租水平,提高農業投資者增加土地生產力的積極性。再次,大力支持農民合作社實現跨行政區發展,建立家庭農場分享農業全產業鏈收入的長效機制。特別要引導有條件的大型農業龍頭企業轉型為現代農民合作社。最後,建立以農業大學為主體的農業科技開發和推廣體系,將現有農業科技推廣系統併入其中。

張安錄:新型職業農民的綜合素質有待提升,特別是在基礎學歷、市場敏銳度、創新意識等方面與現代化新業態發展要求有一定距離;社會認可度低,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和福利不健全;土地產權細碎化、地塊細碎化、農村組織分散化的現狀與現代農業經營規模化、集中化、組織化、專業化的要求之間存在矛盾;新型職業農民繼續教育與培訓需求的個性化與高等農業大學和培訓機構課程設置的同質化之間存在供需錯位;高等學校農業推廣人才缺乏、政府農業推廣機構缺失使得職業農民獲取新技術的渠道不夠通暢;農村信貸市場、土地市場發育相對滯後,使得職業農民發展面臨著資金和土地瓶頸。

為了突破以上瓶頸,建議建立政府與企業、社會相結合的多元化培訓投資機制,加大職業農民培訓力度;增加媒體對職業農民的宣傳報導,逐步消除二元制度障礙,實行社會基本福利均等化;加快推進承包地確權登記和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健全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為新型職業農民規模化經營創造基本物質條件,解決資金不足瓶頸;改革農業院校教師評價制度,鼓勵教師個性化發展,建立教學型、科研型、推廣型三支教師隊伍,改革教學內容;逐步健全農村農業技術推廣站,搭建實用技術、信息傳播、農情預報預警網絡,幫助新型職業農民快捷掌握新技術,有效防範各種風險。

3.能否成為新型職業農民要看能力素質

光明智庫:很多網友反饋,比起現有的農民,大學生、退伍軍人等群體率先成為新型職業農民的概率更大。您怎麼看?

嚴金明:《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提出,要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破解人才瓶頸制約;要大力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加強農村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發揮科技人才支撐作用;鼓勵社會各界投身鄉村建設。作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任務,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必然瞄準在鄉務農農民的培育,但同時也要鼓勵社會各界投身鄉村建設,一手抓培育、一手抓引入。大學生、退伍軍人等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對他們進行農業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能幫助其較快進入新型職業農民角色。

張安錄:大學生和退伍軍人與其他群體相比有自身優勢。他們對家鄉有著固有的眷戀,加上在外地學習和闖蕩的經歷,有助於把好的經驗帶回家。但能否成為新型職業農民,還是取決於他們是否具備新型職業農民應有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4.新型職業農民與小農戶是點與面、先驅與帶動的關係

光明智庫:新型職業農民與小農戶之間的關係是什麼?在「農戶+合作社」「農戶+公司」利益聯結機制中,如何保證農戶利益不受侵害?

張安錄:我國的人地關係、城鄉結構、農村社會形態決定了在今後相當長時期內,規模經營與分散經營、小農戶與新型職業農民會共同存在。新型職業農民與小農戶的利益並不存在結構性矛盾,二者是可以共存、互補的。首先,新型職業農民的科學經營、管理模式和由此帶來的高收益,可以為小農戶提供示範與借鑑;其次,小農戶可以充分利用新型職業農民的高質量專業技能服務,解決自身在農忙季勞力和技術不足的問題;再次,小農戶可以學習新型職業農民的精細化管理、特色農產品培育和種植等,提高生產效率;最後,小農戶可以通過契約、農業保險等防範市場風險。

嚴金明:新型職業農民與小農戶之間是點與面、先驅與帶動的關係。小農戶是我國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器,目前小農戶經營模式仍然是農業生產的主要組織形式。

「農戶+合作社」與「農戶+公司」的聯合方式主要圍繞農戶承包地,而農戶的根本利益也恰恰在於承包地。新修訂的《農村土地承包法》已明確提出了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與經營權「三權分離」,所有權為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具有承包權和經營權,且根據自身意願可將經營權流轉給合作社或公司,這在法律層面保護了農民土地的根本利益。政府在這種農戶與合作社、公司利益聯結機制中,應堅守底線意識,維護集體與農民的根本利益,防範資本下鄉圈地,在農戶自願入社入股的基礎上,有序引導和組織小農戶參與和發展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完善土地入股、技術合作、利潤分成等利益聯結機制,構建合作互助、風險共擔、互利共贏的長效發展機制。

學術支持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

項目團隊:

記者 蔣正翔、王斯敏、姚同偉

實習生 王美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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