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景再現/The Case Review/
小朱和幾個朋友到一家酒吧就餐,入座後被告知,因為他門的餐桌靠近窗戶,位置較好,最低消費額必須達到 298元。原來,在該酒吧,靠近窗戶、吧檯等位置較好的餐桌均有最低消費。為了達到最低消費,他們不得不在酒吧買了一瓶酒。小朱認為,酒吧設置最低消費實屬霸王條款,"我來你這裡吃飯,吃多少是我自己的事情,花多少錢為什麼得酒吧來規定?"酒吧的經理則認為,包廂的環境、服務等都要比一般的散臺好得多,"我們為顧客提供高質量的就餐環境和服務,肯定需要一定的營業額來保證成本和利潤。"
案例解讀 /Case Interpretation/
本案的焦點是餐廳設立最低消費,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其實,餐飲經營者設置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費,按照相關規定,全部屬於不合理收費,是違法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這意味看消費者有權選擇消費的對象、消費的內容以及自己控制消費量的多少。依據法律規定,酒店設最低消費金額實質上是一種以自制的格式條款來強制交易的行為,屬於不公平條款。
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已於2014年 11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該辦法的行為,最高可處3萬元的罰款。本案中,小朱遇到餐飲業設置的包間最低消費等類似的最低消費,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
維權提示 /Protect Rights/
正如上述案例分析所述,酒吧設置最低消費金額實質上是一種以格式條款強制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 條第 2款、第 3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此條款的出臺對消費者對抗經營者的強制性消費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律連結 /The Law Online/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9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第26 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
第 12 條 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第 21條 商務、價格等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餐飲業經營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及規章有規定的,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沒有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 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