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重現餐飲包廂「最低消費」有法規沒人管 部門各有說法

2020-12-17 浙報融媒體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溫州市區重現餐飲包廂「最低消費」引發市民關注,「最低消費」為何捲土重來?7月14日,記者採訪有關職能部門。

到底是商務局管?

還是市場監督管理局管?

各有各說法,又是一個解不開的結?

溫州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針對「最低消費」現象,根據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號《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

「已經有法條規定了,最低消費是向商務局進行投訴的。」該負責人說,「我們(介入)也不合適」。在溫州市商務局,記者卻得到了不一樣的回覆,溫州市商務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根據溫委辦發〔2019〕46號,溫州市委辦公室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實施方案》中提到,組建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伍,以市場監管部門名義統一行使行政處罰權以及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權,包括投訴舉報的受理和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處罰等。

「按照政府下發的改革文件,包括所有的投訴和執法都是在市監(處理)。」市商務局相關負責人稱,處理「最低消費」不僅適用《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同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另一負責人告訴記者,現在商務局沒有執法隊伍,無法採取強制措施,只能對餐飲企業做一些引導。「如果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多部門聯合執法。」該負責人說。

《辦法》實施以來

少有「最低消費」罰單

據了解,《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對於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最高可處3萬元罰款。然而該辦法自2014年11月1日正式實施以來,不僅在溫州乃至全國都少有開出餐飲業「最低消費」的罰單。

究竟是為何?溫州市商務局相關負責人分析,這其中有兩個原因。一是取證難,假如店內明確寫著有「最低消費」,則可作為證據,如果僅是口頭上說的,則取證較難。二是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在投訴後,雙方會直接進行調解,一般所涉金額較小,調解過程中餐飲店對消費者進行道歉以及一定的補償後,消費者也就不再追究。

另外,溫州市商務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接下來會引導行業自律。

誠然,讓行業合法經營自律發展,這是一種最理想的目標,可行業不自律怎麼辦?硬性的「他律」又在哪裡? 記者將繼續關注。

圖片來自:視覺中國(圖文無關)

近日,溫州市民葉先生反映,自己和朋友到梧桐花園餐廳(新城店)就餐,他們向餐廳提出要一個包廂,卻被告知使用包廂必須要點和菜。「這是不是打著點和菜的名頭設最低消費?」葉先生對此提出了質疑。

7月11日,記者以消費者的身份,隨機電話聯繫溫州市區9家餐廳、3家咖啡廳訂包廂,12通電話下來,發現這裡面的「名堂」還真不少。

調查:

12家有8家設「條件」

商家各有各的「理由」

12家餐廳和咖啡廳,除了4家表示包廂不設任何條件外,其餘8家表示要包廂需符合一定的「條件」。記者統計了一下,大約有4種「理由」。

第一種,「和菜消費」。梧桐花園餐廳(新城店)工作人員稱,使用包廂要點和菜,最低1589元,菜品由餐廳幫忙安排,不能自己點菜。

第二種,「人均(最低)消費」。「我們包廂人均消費200元。」7號藝術餐廳工作人員說,當記者提出這是否違背「最低消費規則」時,工作人員回復,「這是避免客人進來就喝一杯茶。」同樣,在郎舍空中花園餐廳,記者得到同樣的回覆,人均最低消費200元。「我們家一直有設最低消費的。」工作人員說。

「10位2800元很好消費的。」中港匯海鮮火鍋工作人員介紹,該店8人的家庭包廂最低消費要達到2800元。

如果消費金額不滿包廂「要求」,該如何處理?陶享時光和EspressoCafe醇咖啡工作人員均回復,按照包廂設置的最低消費金額收取。

第三種,「包廂使用費」。拉芳舍(印象南塘店)工作人員介紹,小包廂最低消費要280元,12-13人的包廂最低消費580元。另外,工作人員補充說,「這是包廂使用費。」

第四種,「套餐消費」。「素和慧」素食店工作人員稱,使用包廂要提前定套餐,「我們是按照一人一份套餐分位,套餐價格有269元、319元、359元、559元四種價格。」該工作人員說。

部門:

有「辦法」規定

禁止商家設置最低消費

針對有條件的使用包廂現象,記者諮詢了溫州市商務局相關人員,她表示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規定,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作為餐飲行業的主管部門之一,商務局也在日常工作中引導餐飲單位不設最低消費等消費門檻。類似包廂使用費、人均消費等消費形式都是對使用包廂設置門檻,與設置最低消費相似。最高人民法院也明確表示,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等均屬於服務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餐飲行業利用其優勢地位,在向消費者提供餐飲服務中,作出的對於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6條第二款、第三款也規定,經營者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律師:

包廂設最低消費系違法行為

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項建挺表示:包廂設最低消費,不僅違反《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規定,也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包廂設最低消費屬於餐飲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的加重消費者責任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霸王條款,應被確認為無效。

(原標題《市區重現餐飲包廂「最低消費」 有法規沒人管 部門各有說法》,編輯 謝甜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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