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星新聞網12月11日訊 據成都市人民政府網站消息,成都市醫保局、市財政局、市衛健委日前聯合印發了《成都市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在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先救治、後收費,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得不到及時救治,確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醫保總額預算管理規定影響救治。《辦法》已於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公告原文如下:
各區(市)縣醫保局、財政局、衛健局:
為全面提升我市醫療保障應對重大疫情和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深入總結我市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寶貴經驗,根據《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和應急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川委發〔2020〕15號)、《中共成都市委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實施意見》(成委發〔2020〕13號),我們聯合制定了《成都市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醫療保障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成都市醫療保障局 成都市財政局
成都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1月26日
成都市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
應急醫療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我市醫療保障應對重大疫情和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能力,深入總結我市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寶貴經驗,根據《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改革完善重大疫情防治和應急管理體系的指導意見》(川委發〔2020〕15號)、《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關於完善重大疫情防控體制機制健全公共衛生應急管理體系的實施意見》(成委發〔2020〕1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響應期間(以下簡稱「響應期間」)。
第三條 響應期間,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實行先救治、後收費,確保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得不到及時救治,確保定點醫療機構不因醫保總額預算管理規定影響救治。
第四條 本辦法用於保障以下患者的救治費用:
(一)衛健部門為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制定發布的特定診療方案中明確的患者,包括疑似患者。
(二)因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導致的需要救治的患者。
第五條 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餘不低於6個月支付費用的基礎上,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結餘資金中預留10%作為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
第六條 響應期間,臨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支付。
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不足繼續支付時,由統籌基金繼續支付。
第七條 落實國家、省對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調整的政策,將符合國家、省和市應急診療方案中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臨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八條 區域性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響應期間,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將符合市應急診療方案中的藥品、診療項目、醫用耗材,臨時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
第九條 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上級醫保部門尚未調整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前,在響應期間,根據國家、省和市應急診療方案的需求,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患者產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救治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發生的費用,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按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先行墊付,待國家、省相關規定出臺後,按規定執行。確因個人困難無法墊付資金的,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患者,可按規定由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支付。
(二)救治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發生的費用,依照參保地醫療保險政策按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由個人先行墊付,待國家、省相關規定出臺後,按規定執行。確因個人困難無法墊付資金的,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患者,可按規定由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支付。
(三)救治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發生的費用,由個人先行墊付,待國家、省相關規定出臺後,按規定執行。確因個人困難無法墊付資金的,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患者,可按規定由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支付。
第十條 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時,按規定調整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後,在響應期間,根據國家、省和市應急診療方案的需求,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患者產生的醫療費用,按以下方式支付。
(一)救治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發生的費用,由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按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二)救治參加異地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發生的費用,依照參保地醫療保險政策按規定支付;個人負擔部分,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三)救治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患者發生的費用,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充分留存診治憑證等有效原始記錄,做好醫療費用記帳,響應結束後統一組織清算。
第十二條 在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地就醫的成都市參保患者,臨時取消異地就醫備案要求,臨時取消調增起付線、調減支付比例的規定。
第十三條 救治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境外回國患者產生的費用按國家、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救治費用按以下方式進行結算。
(一)屬於醫保資金支付的部分,由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與醫保經辦機構結算。
(二)屬於疾病應急救助資金支付的部分,由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
(三)屬於個人負擔部分,由患者與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四)屬於財政資金支付的部分,由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與財政部門結算。
第十五條 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救治患者發生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總額預算。
第十六條 必須在門診開展的醫療項目,屬於醫保支付範圍的,由醫保資金按規定支付,由醫保經辦機構與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財政部門資金支付的部分,由財政部門與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屬於個人自付的,由個人與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七條 醫保部門應優化經辦管理,提供便捷服務。
(一)根據疫情防控或應急響應需求,優先審核並及時將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醫保基金撥付給有收治任務的定點醫療機構。
(二)根據疫情防控或應急響應需求,適時調整一站式結算範圍,臨時將非定點醫療機構納入醫保資金結算範圍。
(三)允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購買用於疫情防控和衛生應急的醫療衛生用品。
(四)延長門診特殊疾病的開藥周期。
(五)提供醫保業務電話辦理、網上辦理、郵寄辦理、延遲辦理服務。
(六)支持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開通網際網路診療服務。
(七)支持有條件的藥品配送機構開展藥品配送到家服務。
(八)允許因響應政策導致的需在異地進行診治的門診特殊疾病患者回到成都後補報銷發生的門診特殊疾病藥品費用。
第十八條 建立應急藥品醫療物資價格監測網絡,做好診療服務、藥品、耗材及醫療物資價格監測工作,建立異常行為報告制度,及時通報異常情況,及時處理違法違規情況。
第十九條 鼓勵藥品、試劑、耗材等疫情防控和公共衛生應急救治所需物資的研發、生產和銷售。
符合醫保支付條件的,及時納入保障範圍。
第二十條 按照國務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適時對受影響的企業及各類經營主體實行階段性減徵和(或)緩徵基本醫療保險費單位繳費部分和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費。
具體減徵和(或)緩徵的險種、比例、期限和對象,由醫保部門根據全市醫療保險基金運行和結餘情況進行評估,報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市醫保局負責管理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及時公布政策信息,並通告相關醫藥機構;指導相關區(市)縣建立醫療保障系統日報制度,做好大數據監管工作,收集醫療機構預付金額、結算人數、醫療費用和報銷支付等情況,對醫保資金支付情況實施動態監測和統計分析;建立應急藥品醫療物資價格監測網絡,指導區(市)縣做好監測工作;及時修改調整醫保結算系統,將臨時納入支付範圍的藥品、診療項目及耗材錄入醫保基礎目錄庫;響應結束後,及時恢復結算系統。
市衛健委負責做好疾病應急救助工作;及時研究制定、公布並更新特定診療方案;及時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公布疾病ICD代碼。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醫療保障應急儲備金的監督管理,及時與醫療機構結算,及時撥付用於救治的保障資金。
各區(市)縣醫保、財政、衛健部門要做好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醫療保障工作,切實落實政策;做好應急藥品醫療物資價格監測與反饋;及時收集救治情況和報銷情況並上報至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醫療保障局牽頭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未盡事宜,根據疫情防控或公共衛生事件應急管理需要進行補充完善。
第二十四條 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1日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