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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出口貨物申報不實影響國家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舉個例子,出口申報價格如果總值為100萬美元,企業申報稅號退稅率比海關認定稅號退稅率多2%,也就是說企業可能多退2%的稅款。按上述規定,即使按法定處罰最低線(申報價格10%)處罰,也會面臨10萬美元的罰款。而可能多退的稅款僅僅只有2萬美元。這會造成行政處罰與社會危害性嚴重失衡。作為企業,面對這種情況應當怎麼辦呢?
問題描述:您好,我司是一家生產型出口企業,主要出口某設備的零部件,近期海關給我司發了稽查通知書,要對我司進行稽查,我想問一下如果海關稽查認定我司申報出口的貨物稅號申報有問題,影響了出口退稅,海關會對我司如果如何處罰?謝謝。
海關律師孫國東團隊: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海關稽查條例》,經海關稽查,認定被稽查人有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規定處理。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進出口貨物的稅則號列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在實踐中,經常出現貨物價值較高,但是可能多退稅款不高,按上述規定處以罰款明顯超過其危害性的情況。此時,應當根據具體情節,按照「比例原則」,即《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予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四、如果出現與本文開頭所舉例子類似的情況,應當認為海關的行政處罰合法但不合理。
五、行政處罰的合理性,也是行政處罰有效必須滿足的法定條件。對於不合理的行政處罰,完全可以通過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律救濟渠道,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改按「可能多退稅款」來衡量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處以相應適當的處罰。
歸入:行政處罰
關鍵字:海關稽查 稅號申報 退稅
延伸閱讀:
一、
「第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品名、稅則號列、數量、規格、價格、貿易方式、原產地、啟運地、運抵地、最終目的地或者其他應當申報的項目未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分別依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影響海關統計準確性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影響海關監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者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三)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處貨物價值5%以上30%以下罰款;
(四)影響國家稅款徵收的,處漏繳稅款30%以上2倍以下罰款;
(五)影響國家外匯、出口退稅管理的,處申報價格10%以上50%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二、
「第四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
供稿:海關律師孫國東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