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絲朋友:小編,在嗎?求助,求助,十萬火急!
小編:來啦,來啦,親愛的粉絲怎麼啦?
粉絲朋友:我可能要攤上大事了,你且聽我細說……
小編:嗯嗯,別慌,慢慢說……
粉絲朋友:我公司是一家商貿企業,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主要從事新型材料購銷業務。2020年7月20日,我公司與A生產企業籤訂商品銷售合同,合同約定我公司應於7月30日前向A公司交付該批貨物。合同籤訂之後,我公司又立即聯繫供貨商B公司,並在7月23日與B公司籤訂了商品採購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應在7月28日之前將貨物運至A生產企業。
小編:這個業務聽起來沒啥異常啊?
粉絲朋友:是啊,一切都在按理成章地進行。然鵝,在7月24日,我公司突然接到A生產企業電話,對方要求我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提前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理由一是對方財務需要月底做帳用,二是對方聲稱只有提前給他們公司開發票,對方才能按流程發起付款程序。甲方爸爸的話我們哪敢不聽啊,老闆著急回款,就同意了對方的要求。
小編:然後呢?
粉絲朋友:我昨天跟一位財務朋友談起了這件事,朋友說,我公司在僅與A生產企業籤訂銷售合同,且合同尚未履約,貨款也沒收到的前提下就給對方企業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行為涉嫌「虛開」發票,弄不好稅務稽查會找上門的。聽了朋友的分析後,我心裡有些發慌,小編,這涉嫌「虛開」發票嗎?
小編:別急,且聽小編為您分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政策解讀相關規定:
納稅人對外開具的銷售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納稅人應當擁有貨物的所有權,包括以直接購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也包括「先賣後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所謂「先賣後買」,是指納稅人將貨物銷售給下家在前,從上家購買貨物在後。同時,總局公告解讀中也列舉了這樣一個案例,某一正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籤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本公告列舉了「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結合你公司情形來看,你公司屬於「先賣後買」方式取得貨物的所有權,因為你公司擁有貨物所有權,所以即便合同尚未履約就向對方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屬於虛開行為。
粉絲朋友:太好了,我這顆懸著的心總算可以放心啦!
小編:不過,小編要提醒您注意以下,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你公司雖然沒有收到貨款,但由於先開票會導致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所以需要在當期及時申報納稅,避免產生涉稅風險。
粉絲朋友:記住了,謝謝小編。
小編:不客氣,歡迎隨時諮詢。
備註:本文為作者原創,首發17win,首發時作者名稱Dufetax,歡迎轉載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