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椐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對於農村"五保戶"的遺產應該有原則的進行處理。
你這種情況,因你二爺爺是五保戶,所以不能繼承,其遺產歸集體或者國家所有。侄子不是繼承人,但有於撫助過,可以適當在遺產上給予照顧,建議協商解決。
有關規定是:一,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對″五保戶"實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醫治病軔保死後安葬)時,雙方訂有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二,農村集體組織與"五保戶"未訂遺贈扶養協議,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續的,按照遺囑繼續承或者法定繼續處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回″五保"費用。三,″五保戶"沒有續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如果其生前為農材集體組織的成員,遺產歸集體組織的成員,則遺產歸國家所有。四,對"五保戶"生前有過一定扶助的人,可以在遺產分配中給予適當的照顧。
【要點:侄子不在我國法定繼承人序列之內,五保戶去世後承包土地無法由侄子繼承】像你這種情況,除非你家的二爺爺立有遺囑說,土地可以讓你父親繼承。否則的話,承包土地會有村委收回,而村委會收回去世五保戶的承包土地這一點是合法合規的。
五保戶去世,土地一般由村委會收回!
首先有一點是可以確認的,那就是農村的五保戶去世後,土地被村委收回這一點是有法可依的!
筆者通過查閱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發現,在這條法律條文中的第二條、第四條和第十五條有明確規定:農戶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主體——農戶已不存在,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可能很多人對我國的土地政策了解的不夠深入,以為自己土地可以永遠繼承下去,其實不然。
因為我國的土地從性質來看,其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所有,而廣大的農村居民享有的只是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可能對土地享有時代繼承的權利的,所以,在農村居民本人及其同住親屬死亡土地使用權自然消滅,所以,五保戶去世,土地自然就收回村集體所有。
你家父親和你家二爺爺不屬於法定繼承關係!
像你家遇到的這種情況,現在是我國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內,你二爺爺原來承包了土地,在其死亡後,他又沒有法定的繼承人,因為在我國,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你家父親和你家二爺爺不屬於法定繼承關係,所以國家法律是不承認其繼承關係的,也就沒辦法繼承。
所以,你二爺爺此前所承包的土地只能由原發包方,也就是你們老家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收回,重新發包給他人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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