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小心!在超市自助結帳時「逃單」,可能構成犯罪

2020-12-25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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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

一個充滿煙火氣的地方

喜歡逛超市的你

一定也曾為排隊結帳頭疼過

但如今!

行動支付技術的發展

助推超市不斷革新

一部手機就可實現自助結帳

從此方便快捷「自由購」

在社會信用體系之下

絕大多數人會遵守誠信

但也有些人打起了歪主意

貪圖小便宜漏刷「逃單」

每次就只「順」了些日用品

被發現我就賠償超市損失

難道還會構成盜竊罪嗎?

12月18日上午9:30

順義法院通過新浪官方微博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

線上召開

自助結算型超市被盜類案件

新聞通報會

部分市人大代表

北京日報、北京青年報、新京報、北京交通廣播、北青社區報、順義時訊等多家媒體記者

及廣大網友同步關注

通報會幹貨滿滿,

快來看看法官都講了啥!

2018年以來,順義法院共審理在超市自助結算機通過不掃碼或者少掃碼的方式實施盜竊行為的刑事案件22件。順義法院刑庭庭長宋素娟首先介紹了人民法院如何對此類案件定罪量刑,再從行為主體、行為方式、法律後果等方面介紹該類案件的特點。

定罪量刑

01

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

此類案件大多是短時間內連續多次對超市物品實施盜竊,每次盜竊金額均較少,累計盜竊金額大多仍不達我市規定的二千元入罪標準。

但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扒竊等幾種情形雖然盜竊金額達不到較大的標準,但仍需按照盜竊定罪處罰。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兩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按照盜竊罪定罪量刑。

02

如何確定被盜物品及價值

現場監控錄像在此類案件的偵辦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偵查機關通過監控錄像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將哪些商品帶至結帳機前,哪些商品已刷碼付款,哪些商品在掃碼機前虛晃一下並未掃碼,哪些商品直接裝入購物袋,結合被告人供述和被盜超市提供的丟失物品清單,據此查清犯罪嫌疑人盜竊的具體物品。

由於被盜物品均為超市在售商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被盜物品的有效價格證明可以作為認定盜竊數額的依據。

03

量刑時考慮的因素

此類案件在量刑時會先根據被告人盜竊的次數、盜竊金額確定基準刑期,再結合被告人的到案情況、是否自願認罪認罰、退賠被害超市經濟損失情況、是否取得諒解等量刑情節確定宣告刑期,根據具體案情分別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對於那些犯罪情節較輕、確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的被告人可以依法宣告緩刑。

類案特點

1. 行為主體

熟悉自助結帳功能

偶然發現省錢歪門路

此類案件的被告人一般是超市的常客,其中不乏高學歷人員,有穩定的工作和較好的收入,他們熟悉超市的自助結算流程,在偶然或者有意試探後發現不掃碼也可以將商品帶出超市,便開始連續作案。

此類案件的被告人盜竊超市商品,並非是由於無法負擔商品的價格,而是偶然發現自助結帳的漏洞後想貪小便宜,或者出於宣洩情緒、尋求刺激等原因開始作案,自以為發現了省錢的門路,但實際已經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 行為方式

直接拿走不掃碼

「螞蟻搬家」式持續作案

盜竊自助結算超市被告人的作案手法與傳統盜竊不同,不需要夾帶藏匿,在設備前自助結算時,將少數商品掃碼,大部分商品在掃碼處虛晃一下,或者乾脆不掃碼,直接放入購物袋中帶走,如果不是後期查看監控錄像,即使是安保人員在其身邊也很難發現。

另外,被告人多採用「螞蟻搬家」式的盜竊手段,每次盜竊數額較小,一般都達不到「數額較大」的起刑點,但由於多次盜竊仍被追究刑事責任。

3. 法律後果

貪圖小利釀大錯

多次盜竊入罪

此類案件的被告人往往心存僥倖,以為商品價值不大,即使被抓,只要向超市賠償即可,不會涉及犯罪。

正如前述,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除了達到盜竊數額較大的標準外,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也要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如果行為人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只要每次行為都符合盜竊行為的特徵,即使單次竊得財物價值及總價值均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也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通報典型案例

順義法院刑庭法官杜學祿通報了三起自助結算型超市被盜的典型案例,並作出相應的法律提示。

1

企業高管為尋求「刺激」多次盜竊

案情介紹

被告人劉某是某知名合資企業的高管,研究生學歷,於2019年12月的半個月內連續在順義區某賣場通過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不自助結帳的方式盜竊四次,竊得牙膏、香蕉、豬肉等49種商品,價值人民幣3766.15元。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多次竊取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鑑於被告人劉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賠償並取得諒解,故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對被告人劉某以盜竊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該案中,被告人劉某工作體面、收入豐厚,自稱是為了尋求刺激、緩解工作壓力實施盜竊行為。劉某到案後坦言自己知道會承擔法律責任,但沒想到會這麼嚴重。

在此提醒大家,要學會用正確的方法排解壓力,切勿因尋求刺激而給自己留下人生汙點。

要學會用正確的方法排解壓力,切勿因尋求刺激而給自己留下人生汙點。

2

失業人員因生活拮据盜竊入刑

案情介紹

高某,大學學歷,年近四十失業在家,因失去了收入來源而生活拮据。高某偶然發現順義某超市自助結算機前無人監管,出口處也不核對小票和商品,便萌生了竊取超市商品的念頭。

2020年4月25日至5月17日,高某在自助結算機通過少掃碼結算的方式,十餘次竊取超市內水果、白酒、保健品等商品,進貨價共計人民幣3000餘元。高某最後一次盜竊時,超市安保人員通過監控錄像發現其結帳時神情異常,經過調取其多日結帳錄像,確認高某的盜竊事實,後報警。

判決結果

鑑於被告人高某具有如實供述、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順義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適用緩刑。

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告人高某人到中年失業在家,偶然發現超市自助結算機前監控寬鬆,便屢屢實施盜竊行為,最終被處以刑罰。

生活不如意並不是觸碰法律底線的理由,切莫為了貪小便宜鋌而走險。

3

夫妻為貪小便宜多次盜竊入刑

案情介紹

孔某、樊某是一對夫妻,每周都要到超市採購生活用品。2019年10月某日,採購結束後,孔某對樊某說有一部分商品沒有掃碼就被其成功帶出了超市,省了不少錢。樊某也認為是個不錯的省錢方法。

此後一個多月間,孔某和樊某共同在該超市通過在自助結算機少掃碼的方式盜竊五次,被盜物品共價值人民幣2000餘元。

判決結果

鑑於二被告人有自首、認罪認罰、賠償被害單位損失並取得諒解的從輕處罰情節,順義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孔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四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判處樊某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三千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孔某在第一次實施盜竊行為時,樊某並不知情,回到家得知真相後,樊某非但沒有勸阻孔某,還認為這是省錢的辦法,便多次與孔某一起實施盜竊行為。庭審中樊某十分後悔,自覺無顏面對家人和社會,尤其覺得愧對自己年幼的孩子。

我們在發現身邊人有違法苗頭時要及時勸阻,切莫放任不管、同流合汙,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法官提示

隨著科技水平不斷提高,行動支付推廣普及,超市內各類自助設備極大方便了我們的生活。但自助結算並不意味著無人監督,自助機器並不是監管盲區,為了佔便宜鋌而走險,終將付出相應的代價。

使用自助設備需要全體公民自覺遵守規範,勿以惡小而為之,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嚴懲,切不可為了貪一時之利,觸碰法律的底線。

為了減少此類犯罪行為給超市正常經營秩序帶來的影響,建議超市經營者從以下三個方面加以改進。

NO.1增強安保核查工作

主動核查顧客購物憑證,改進店內商品出門通道。在客流尖峰時段,加大對出口、自助結算機處的核查力度,重點核查購物較多顧客的購物憑證,必要時增設專崗人員。同時在出口設置阻隔帶縮小出門寬度,僅供一人通行為宜,組織顧客排隊有序出門、減輕核查壓力。

NO.2 建立商品日常盤點模式

一些超市在發現被盜後,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核查丟失物品,建議超市設立每日貨物盤點工作機制,及早發現被盜具體物品,及時追贓挽損。

NO.3 增加高清監控設備

在監控區域張貼標識,增設盜竊風險提示,提醒顧客進店即進入監控範圍。另外,可同時在超市出入口、自助結算機等顯著位置,設立盜竊風險預警提示標語,利用顯示屏、廣播等設備滾動播放警示語,起到預防警示作用。

END

來源:京法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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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以案釋法】小心!在超市自助結帳時「逃單」,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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