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五條規定: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願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所以身份證有效期限一共有四種,分別是有效期5年、10年、20年和長期有效。這四種有效期分為兩類,有限期限(5年、10年、20年)和無限期限(長期有效)。然而目前身份證上對這兩類有效期限的表述方式全部是錯誤的。
1、有限期限
有限期限的正確表述方式應該是:有效起始日期-有效終止日期
如果身份證是2019年10月13日生效,有效期限是5年,那麼有效終止日期應該是2024年10月12日,有效期限應該表述為:2019年10月13日-2024年10月12日,這樣才是完整的5年。
但目前的表述方式是:有效起始日期-失效起始日期,即:2019年10月13日-2024年10月13日
那麼,在2024年10月13日當天,這張身份證究竟是有效還是無效(失效)的呢?
如果因為這個日期寫在了有效期限裡,算做有效,那麼這張身份證的有效時間就是5年零1天,而不是5年。
實際上,生活中無論是銀行存款,房屋租約還是任何需要約定時間期限的文件,都會使用「有效起始日期-有效終止日期」這樣的表述方式,而不會使用「有效起始日-失效起始日」這樣的表述方式。
有效期限為10年、20年的身份證同樣有這樣的錯誤。
2、無限期限
46周歲以上公民身份證可以拿到長期有效的身份證。此類身份證的有效期限被表述為:有效起始日期-長期。
這是顯而易見的錯誤,因為「長期"不是一個確切的時間點概念,不適合用作有效期的終止日期。此類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直接寫「長期有效」即可。
有效期限裡的起始日期,只是公安部門籤發該身份證的日期,這個日期不像出生日期那麼重要,和持證人也沒有多大關係,可有可無。
其實身份證上並不止這一個錯誤,早在2007年4月26日《南方周末》就曾發表了陳長林先生指正二代證語病的題為《身份證豈可一錯再錯?》的文章。文中指出的語病錯誤主要有以下幾個:
1、居民和公民法律概念不清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2011修正)》第一條就寫明: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
可見身份證是用來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份的證件。居民則是指居住的人,除了中國公民,還可以是外國人。所以把這樣一個證件稱之為「居民身份證」是不妥的。
2、「出生」
「出生」是一個動詞,不能用來指向動作發生的時間。準確表述應該是「出生日期」。有網友建議改為「生日」,我認為也不妥,因為出生日期是唯一的,而通常說的生日一般不含年份,所以每年都可以過生日。
3、「公民身份號碼」
準確表述應該是「公民身份證號碼」,人是不該被編號的,證件是可以被編號的。
4、「身份」和「身分」
本來漢語一向習用「身分」一詞,「身份」之「份」,其實是一個錯字。不料第一代身份證一頒發,數億人立即擁有了「身份」,詞典也只好兩詞並列,將錯就錯。按照語言學家王力先生意見,「身分」比「身份」合理。既然這兩個詞至今還有爭議,而且「身份」的主要義項是指人的出身和社會地位,而公民的法律地位應該是人人平等的,所以建議去掉這兩個字,不如直接叫「公民證」,更加簡潔明了。
2011年3月,黃光苗委員向全國政協遞交提案,建議推出第三代居民身份證的時候,再次提及以上這些被「詬病」的問題,至今又將近10年了,然而可惜的是,這些錯誤依然「巋然不動」。
敲黑板講重點:
生活中如果我們做個有心人,可以發現很多值得推敲的語言現象,有很多語病被我們熟視無睹了。小小的一張身份證,漢字和數字總數不超過100個(少數民族姓名和地址特別長的例外),其中卻有這麼多錯誤,真的讓人大吃一驚。
作為每一個合法公民最重要的證件,理應嚴肅對待,而不是將錯就錯。希望有關部門在發行第三代「公民證」的時候,能將這些錯誤一併改正。
華東師大文學研究所所長胡曉明教授說,中文的危機是對人文的貽害。「身份證語病」折射的是漢語語言文字使用不規範已經由局部蔓延到了整體、由個人推及到了社會,全社會應該更加重視母語教育和漢語言文字規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