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30日凌晨2時許,上海虹口區一幢民宅突然起火,大火燒毀該樓房二至三層樓的房屋,導致兩人死亡。公安機關經初步分析,認為是有人人為縱火。經過周密偵查,警方將目標鎖定為23歲的姚某,很快,姚某就交代了作案經過。
據姚某交代,父母的過早離異使姚某從小就缺乏母愛。2000年底,姚某與該樓2樓住戶楊某某相戀。但很快,楊某某受不了姚某對自己「管頭管腳」,便提出分手並搬離了姚家。此後,姚某多次嘗試挽回女友均告失敗。在此期間,他通過盯梢等方式,得知了楊某某和其現任男友的住址。2001年10月30日凌晨許,姚某從浦東新區的住處攜帶大約600ML的機、汽混合油,於凌晨2點左右來到楊某某與其男友的居住處,將油倒在該層樓面的走道上,並用打火機點燃後逃離現場,返回家中。
雖然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在審理過程中卻再生波瀾。姚某在庭審時目光呆滯,問之不答,口咬衣角,行動遲滯,法官教育也無反應,使審理工作無法進行。但回到看守所後,姚某卻又能與同監犯打牌下棋,打聽量刑情況。雖然姚某有裝病的嫌疑,但是受審後在隔離環境中誘發或加重精神分裂症的情況並不是沒有,為慎重起見,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分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前後對姚某進行了3次司法精神醫學鑑定。
據曾參與鑑定的專家回憶,姚某每次鑑定時均處於緘默狀態,一坐到凳子上就把頭低下,對所有問話均不作答,並不時用嘴咬衣角。但是,專家發現,當他們向姚某提出較為尖銳的問題時,他雙眼會露出敵視的眼光看著他們,說明他對周圍環境反應較為敏感。從案發後的筆錄及親筆供詞來看,姚某作案有預謀、嚴密、周到、動機明確,據此,基本可以排除其患有精神分裂症等重性精神疾病的可能。
但是,還有一種姚某患拘禁性精神障礙的可能沒有排除。據專家介紹,該精神障礙的嚴重程度跨度很大,嚴重時稱為拘禁性精神病。拘禁性精神障礙的疾病過程有可間歇發作特點,此時僅根據現象學觀察很難與偽裝精神病鑑別。
專家組通過對同監犯、管教等的調查走訪,發現姚某存在的某些精神活動的所謂異常表現,過程是短暫的,間歇性的,其性質與被鑑定人對作案後產生的嚴重後果的心理反應有關,不影響整個案件的審理過程,應評定為具有受審能力。
最後,鑑定專家認為姚某作案時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隨後,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審理,一審判決姚某犯放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資料來源:上海市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上海市司法鑑定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