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王旭輝 人民法治
推進精準扶貧,加大幫扶力度,是緩解貧困、實現共同富裕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全面小康和現代化建設的一場攻堅戰。精準扶貧戰略實施以來,我國農村扶貧工作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司法程序是處理社會矛盾和糾紛的最終手段,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審判機關,其職責在於合理公正地做出判決。在推進精準扶貧中出現的可能涉及法律的矛盾和糾紛,司法機關特別是基層人民法院更應當從實際出發,認真思考審判執行工作與精準扶貧工作的內在聯繫,切實為精準脫貧提供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精準扶貧的緣起與現狀
自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開始對扶貧開發工作的探索,從開發式扶貧模式到救助式扶貧模式,進而實行能力扶貧模式,扶貧成效明顯。但目前全國貧困人口總數依然龐大,截至2018年年底,全國農村貧困人口共計1660萬人,脫貧攻堅仍是我國政府的工作重點。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南湘西調研提出「精準扶貧」概念,這一創新思路對我國的扶貧開發工作產生了極大的影響,各地區根據區域內實際情況採取各種各樣的精準扶貧策略並取得了不同程度的效果。所謂「精準扶貧」,它指的是面對地區、經濟發展等不同情況的困難農戶,通過精準識別、精準幫扶、精準管理的方式幫扶貧困對象。
精準扶貧中加強司法保障的意義
在以往粗放式扶貧的背景下,貧困人口佔全國人口的比例很大,違法犯罪所造成的貧困人口僅是很少的一部分,司法對扶貧的保障作用就顯得非常有限。如今,我國貧困人口己經大大降低,精準扶貧追求貧困發生率最小化,司法的保障作用就會得到顯現。精準扶貧的目標是實現公民的社會救助權利,司法通過恢復正義、人權保障、定分止爭的方式減少、預防貧困的發生和對貧困的精準識別,為精準扶貧的推進減少難度和阻力,從而提供積極的保障。
司法機關尤其是法院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最大限度地將司法審判與精準扶貧聯繫起來。傳統的扶貧工作方式是按照地方黨委、政府安排的計劃,進行對口建檔幫扶、選派幹部駐村掛職,這樣的工作方式既缺乏與人民法院司法裁判職責相符的特色,又忽視了人民法院通過案件審理可以敏銳地感知經濟社會中存在的問題這一重要優勢。因此,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要結合自身工作職能,認真思考審判工作與精準扶貧的內在聯繫,找準切入點和著力點,積極主動參與到扶貧攻堅戰中來,進一步增強推進扶貧攻堅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扶貧工作作為法院踐行司法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舉措,堅持嚴格公正高效司法,依法保障、引導、支持有利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活動和行為,圍繞脫貧攻堅精準發力,切實抓好涉及扶貧開發案件的審判和執行工作,努力為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務。
基於審判職能加強精準扶貧司法
保障的路徑選擇
人民法院作為黨領導下的審判機關,促進打贏脫貧攻堅戰,確保如期實現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審判機關必須承擔的重大政治責任。具體而言,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必須發揮審判職能為精準脫貧提供精準的司法服務和司法保障。
(一)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懲處妨礙扶貧開發犯罪
依法嚴厲打擊扶貧領域發生的嚴重損害貧困群眾利益的失職瀆職、貪汙挪用等職務犯罪,特別對惠農扶貧資金和易地安置資金審核、管理、發放和扶貧項目與對象確定過程中發生的貪汙受賄、截留挪用、虛報冒領、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犯罪,依法從快從嚴懲處。嚴格限制適用非監禁刑,加大追贓和財產刑處罰力度,斬斷伸向扶貧領域的黑手,營造清廉高效的扶貧脫貧法治環境,堅定貧困群眾脫貧致富信心。
依法嚴厲打擊橫行鄉裡、欺行霸市、欺壓群眾,特別是侵犯留守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弱勢群體人身財產權利的黑惡勢力犯罪和殺人、傷害、搶劫、強姦、搶奪等暴力犯罪,對毒化農村社會風氣,引發、加劇農村貧困現象的黃、賭、毒犯罪,從快從重打擊,從重懲處,以強有力的打擊震懾,徹底剷除黑惡勢力滋生土壤,推進縣域構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為群眾穩定脫貧營造安全穩定社會秩序。
依法嚴厲打擊扶貧領域經濟犯罪,對製造、銷售偽劣種子、化肥、農機、農藥等生產資料,破壞農業生產的犯罪,以及以非法集資、合同詐騙和聚眾傳銷等形式坑害群眾的斂財型犯罪,在依法從嚴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做好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和執行工作,加大追贓力度,盡最大努力幫助貧困群眾減輕、挽回損失,為貧困群眾全力投入脫貧攻堅營造良好生產生活環境。
(二)發揮民商事審判職能,助力貧困群眾脫貧致富
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涉扶貧產業項目建設、扶貧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建設工程、融資借貸、買賣加工、技術轉讓等糾紛,助力產業扶貧項目順利落地見效;依法妥善審理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等改革進程中發生的農地租賃經營、農產品訂單統購包銷、農戶資金入股企業等糾紛,支持產業扶貧走向多元化、精準化;充分運用調解手段,妥善解決農村致富帶頭人、返鄉農民工創業過程中發生的企業承包租賃、融資擔保、股權爭議、電子商務、特色旅遊等糾紛,鼓勵創業脫貧與產業扶貧相結合,促進人民群眾穩定脫貧。
依法公正審理拖欠薪酬、勞動保護、教育醫療、交通保險、社會保障、相鄰關係等涉貧困群眾切身利益的民生類案件,並做到快審快判快執,依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對特困群眾追索勞動報酬、撫恤金、工傷賠償、交通事故賠償、贍養撫養費的案件,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採取訴前、訴中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措施,幫助他們渡過難關;依法認定扶貧捐贈合同效力,堅決制裁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捐贈承諾的背信行為,決不讓困難群眾蒙受情感傷害。
(三)發揮行政審判職能,保障扶貧政策措施有效落地
依法審查行政機關在脫貧攻堅領域的扶貧款、救濟物發放,生態移民搬遷安置,農村土地流轉以及政府扶貧政策信息公開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貧困群眾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準確把握扶貧政策與法律適用的關係,依法支持行政機關嚴肅查處假借扶貧之名逃費避稅、營銷牟利、騙取資金支持和優惠待遇等不法活動,保障政府扶貧政策措施及時有效落地;準確把握易地搬遷安置中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界限,遏制個別村民漫天要價索取高額法外補償傾向,支持政府依法制裁徵遷區域搶栽搶種、搶搭搶建行為,確保易地扶貧搬遷安置工作順利推進。
(四)實施執行扶貧,避免貧困群眾「因案致貧」「因案返貧」
在審理拖欠建檔立卡貧困群眾債務案件過程中,應根據債權人申請,依法對債務人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為案件後續執行創造有利條件,債權人急需救助的,可根據債權人申請,依法對債務人採取先予執行措施;對拖欠建檔立卡貧困群眾債務和影響扶貧開發項目建設運行的案件,實行主動執行、優先執行,由審判部門直接移交執行部門執行;對債權人為建檔立卡貧困群眾的案件,執行過程中加大依職權主動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的頻次,減輕貧困債權人自行查找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負擔;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給付義務的失信被執行人,列入黑名單,促請有關單位實施聯合懲戒,限制其高消費行為,對情節嚴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的,依法予以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慎用強制措施與創新調解方式相結合,防止貧困群眾因債務負擔無力脫貧。對債務人(被執行人)屬於建檔立卡貧困群眾的,在審判執行過程中要克服機械執法、機械司法,少用慎用強制執行措施的同時,也要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失信被執行人條件的,全部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對陷入沉重債務負擔的貧困債務人,可協調扶貧單位以第三人身份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債務減免延期與投資幫扶掛鈎的三邊協議,用調解書形式固定下來,防止扶貧投入主要被用來清償貧困群眾積欠債務,造成扶貧措施落空,導致貧困群眾無力脫貧乃至重新返貧;對於確無償還能力的貧困債權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減輕貧困群眾債務負擔。
(五)拓展司法服務,最大限度維護貧困群眾合法權益
開闢對涉脫貧攻堅案件立案、審判、執行的綠色通道,實行「有訴必理、有案必立」,一次性告知材料補正事項,讓群眾少跑腿;加大對屬於建檔立卡貧困群眾的司法救助力度,依法減、緩、免交訴訟費用,積極協調法律援助機構為貧困群眾打官司提供法律援助;縮短涉脫貧攻堅案件移送及文書送達周期,無償提供案卷查詢複製服務,降低貧困群眾訴訟成本,減少訴累。
(六)依法履行普法教育職能,全面提高幹部群眾法治意識
以為打贏脫貧攻堅戰營造良好社會環境為主題,主動開展法治宣傳活動,通過宣講法律和扶貧政策、曝光扶貧脫貧領域典型司法案例等形式,形成司法服務保障脫貧攻堅的強大輿論聲勢;深入挖掘法院自身資源優勢,開展定向法律培訓、法律諮詢活動,積極為行政執法機關、鄉村幹部、扶貧單位提供法律幫助,協助解決實際問題,助力形成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打贏脫貧攻堅戰的良好社會氛圍。
來源:《人民法治》雜誌
原標題:《精準扶貧:緣起、現狀和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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