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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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企業內部治理中的法律風險
第一節 企業設立
第二節 企業治理
第三節 企業清理
第一章 企業內部治理中的法律風險
第一節 企業設立
1.民營企業的常見形式主要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等,不同形式的公司在運行模式、責任方式、責任範圍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實踐中存在出資人對於公司形式所對應的法律責任不清楚而盲目設立的情況,建議申請成立前先對公司法相關內容做基本了解,選擇適合自己出資目的、經營預期、管理能力的公司形式。
2.設立公司時出資人(股東)之間的出資協議是今後行使各種權利的基本依據,實踐中因約定不清或口頭約定出資等情形引發的糾紛較多,建議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出資協議,明確約定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
3.按照出資協議履行出資義務是出資人的基本責任,實踐中因出資不實、抽逃出資而引起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糾紛較多,建議採取實繳制出資的出資人務必確保出資真實、足額到位,並且不得以變相方式抽逃出資,同時建議妥善保留出資到位的財務證據,避免工商檔案中只有驗資報告且籠統描述為出資到位,引起債權人合理懷疑。
4.採取認繳制出資方式雖然可以減輕出資人的資金壓力,但是認繳而未繳出資性質上屬於股東欠公司的債務,在公司對外負債到期不能償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向未足額出資的股東主張權利,要求在未出資範圍賠償,股東不得以認繳出資未到期限對抗,建議通過參與管理或行使股東權利等方式,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必要時提前補足認繳出資。
5.法律允許以實物、專利技術、其他公司股權等非貨幣方式出資,但實踐中因作價不合法、價值偏離大、產權未轉移等情形引起的糾紛較多,建議合理確定實物價值、必要時委託評估,及時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6.由於種種原因,股東委託他人代持股,他人註冊登記為股東,自己幕後實際操作的情況比較常見,實踐中有因名義股東否認代持股關係而引發的糾紛,建議儘量避免隱名出資的情況,如果確要採取由他人代持股的方式,建議書面確定代持股關係,並保留好自己履行出資義務的相關證據。
第二節 企業治理
7.公司成立之後,股東有可能在公司擔任一定職務直接管理公司或參與管理。實踐中,公司開展經營活動時為圖方便等原因而使用股東名義或者股東銀行帳戶,導致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糾紛較多,建議釐清合同主體,避免以股東名義收貨、收款、履行公司所籤合同,同時建議嚴格遵守財務制度,避免公司帳戶與股東帳戶之間隨意轉款。
8.為了經營便利、減少成本,有的公司尤其是產業鏈關聯性較強的公司,可能會同時成立關聯公司。實踐中,債權人以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為由要求各關聯公司共同承擔責任的糾紛較多,建議關聯公司之間在經營過程中避免人員混同、財務混同、業務混同,尤其要避免因財務混同導致財產無法區分。
9.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實踐中有的民營企業家讓自己的親信或員工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自己在幕後操作控制公司,這樣可能發生控制失靈而產生損害實際控制人利益的情形,在公司負債時對掛名法定代表人也會產生嚴重後果,建議不要由他人掛名自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企業家也不要輕易替別人掛名擔任法定代表人。
10.出資協議主要用於設立公司,主要約定出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公司登記成立之後,公司章程則成為公司運行的「憲法」,規定不同角色在公司的權利權限及行使權利的程序和操作流程,兩者的作用和功能區別較大,實踐中存在出資人重協議輕章程的情況,建議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東權利、公司運行、高管權限等作出明確約定,避免以出資協議規制公司運行的情況發生。
11.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公司法規定了股東會的召集程序,章程也可能進一步細化流程,實踐中因股東會召開方式發生的糾紛較多,主要爭議在於召集程序是否合法,通知是否到達其他股東,建議召集人注意召開股東會時通知其他股東的方式,既要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章程約定,還要注意固定通知證據以備訴訟之用。
12.出資額和持股比例決定了股東表決權和收益權大小,但法律對大小股東合法權利的保護都是平等的,實踐中因大股東漠視小股東權利、損害小股東利益而引起的糾紛較多,建議大股東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辦事,尊重小股東的知情權、表決權、利潤分配權等合法權利,實現共贏,避免糾紛。
13.股權轉讓是公司運行過程中常見的情況,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應當通知其他股東,實踐中因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未通知其他股東而引起的糾紛較多,其他股東得知後要求行使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建議在對外轉讓股權前徵得其他股東同意,或者通知其在30天內表態,避免轉讓目的無法實現。另外,即使辦理了變更登記,其他股東在一年內也可以主張權利,對這種事不要抱有「生米煮成熟飯」的想法。
1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不存在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問題,上市交易或在特定交易場所發生的股份轉讓糾紛較少,實踐中常見的糾紛主要是協議轉讓股份後的權利取得標準,建議籤訂股份轉讓合同後及時支付價款,儘快在目標公司辦理股金證並登記於股東名冊,如果當地登記部門可對股份轉讓辦理登記,應當儘快申請變更登記。
15.因看好公司前景或為獲得公司重大項目,收購公司全部股權也比較常見,實踐中,收購過程中易發生糾紛的關鍵點是資產的真實性、負債披露的完整性和付款條件的明確性,建議在合同籤訂前先對公司資產、負債做完整評估,收購方詳細了解公司財務狀況,在雙方均知悉的情況下再籤訂合同,對公司交接、債務承擔、付款條件等關鍵問題作出明確約定。
16.公司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向其他主體提供擔保,實踐中因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引起的糾紛比較多,由於這種情況會對公司產生較大債務風險,建議根據公司經營規模和償債能力在公司章程中對擔保限額進行規定,並在對外提供擔保時經股東會決議,同時建議由被擔保方提供反擔保以保護公司追償權。
17.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運行高效、便捷、靈活,以及不存在股東間利益糾紛的特點,但實踐中常見股東被起訴要求與公司共同承擔債務的情況,如果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將會被判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建議保持公司財務的獨立性和管理的規範性,避免以個人名義履行公司合同,避免個人財務與公司財務混同。
第三節 企業清理
18.公司章程中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屬於公司法規定的法定解散情形之一,如果不想解散公司,建議召開股東會對延長公司經營期限進行表決,並修改公司章程,及時到工商部門申請登記。
19.如果經營期間股東發生矛盾,經營陷入僵局,持股10%以上的股東可以起訴請求解散公司,但法律規定的解散條件比較嚴格,實踐中法院也不會輕易判決解散公司,建議陷入僵局後,首先選擇理性協商、轉讓股權等前置程序,確實無法解決再訴諸法律。
20.公司解散後股東即負有清算責任,清算一方面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一方面在公司清償債務後資產有剩餘的情況下,股東也可以分得相應份額,實踐中因股東未履行或拒絕履行清算責任而引起的糾紛漸增,建議股東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之日起15天內組織清算,妥善保管財務帳冊、公司財產和重要文件,通知已知債權人並發布公告,清產核資後如果發現資不抵債,應當向法院申請破產。
股東對公司的責任以其出資為限,最不利也就是投資歸零,因此切勿對清算責任故意逃避或置之不理,否則即使出資到位,股東也可能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1.小股東即使不參與經營、不管理帳冊和財產,但在出現清算事由後也負有清算責任,實踐中因公司未及時清算而導致債權人起訴全體股東的糾紛較多,建議小股東在公司出現清算事由後也要盡到義務、釐清責任,包括及時向大股東提出清算要求、在控股股東拒絕組織清算時及時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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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周文慧
校審:梁 浩
來源:新時代普法
原標題:《【法治民企微窗】民營企業最常見的69個法律風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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