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綁架外甥女致死一審獲死緩 檢察院抗訴後改判立即執行

2020-11-29 新華網客戶端

  被告人綁架外甥女致死一審獲死緩

  山東省檢察院抗訴後改判立即執行

  山東淄博小女孩胡欣玲(化名)被綁架致死一案,3年前曾轟動全國。經偵查發現,作案人竟然是她的長輩——姨夫王恆。去年1月5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恆犯綁架罪、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淄博市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量刑畸輕,遂提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去年10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改判王恆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近日,辦案檢察官向記者詳細介紹了案件的來龍去脈。 

  3歲女孩失蹤致死

  事情還要從3年前說起。

  2016年5月13日,一則尋人信息在微信朋友圈迅速刷屏:「緊急尋人!淄川3歲女孩胡欣玲在淄川區東關柳泉南生活區玩耍時被人帶走,請身邊的人留意……」

  時間一分一秒過去,孩子卻遲遲沒有消息。孩子的母親立刻報了警。接警後,警方馬上調集刑警、巡警、治安等多方警力全力展開偵查。經反覆討論,偵查人員初步斷定,該案很可能是熟人所為。

  幾天後,一個噩耗傳來:在淄川雙楊鎮孝婦河橋邊,一名釣魚的人發現了一具小女孩的屍體。

  經家屬現場辨認,這正是失蹤的胡欣玲。

  到底是什麼人非要把孩子置於死地?此時,一位偵查人員發現了一個反常細節:陪同民警四處摸排線索的一名胡家親戚情緒過於激動,甚至其焦急程度遠遠超過了孩子的親生父母。而且,他偶爾會神情緊張,目光四處漂移。經了解,這名親戚正是與被害人朝夕相處的姨夫王恆。

  辦案民警展開偵查後發現,作為最後一個接觸胡欣玲的人,王恆對外欠大量的債務,收入與支出嚴重不符,結合他之前反常的焦慮表現,因此認定其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當年5月16日,王恆到淄川區般陽路派出所了解胡欣玲失蹤案的調查進展時,被警方扣留並訊問,次日被刑事拘留。

  嫌疑人供述作案過程

  據被害人的母親介紹,由於和妹夫家挨得很近,兩家人平時經常在一起吃飯。王恆能說會道,深得一家人信任。他們有時工作忙,就委託王恆去幼兒園接胡欣玲放學。

  誰也沒想到,就是這樣一個人,卻一直在打著孩子的主意。被刑事拘留後,王恆供述了那個黑暗的下午發生的一切。

  時間回到2016年5月12日傍晚,吃過晚飯後,王恆陪胡欣玲出去玩了一會兒,接著像往常一樣將胡欣玲送回家,姥姥住在她家。當王恆騎上電動車正要離開時,胡欣玲瞞著姥姥跑出門,坐上了王恆的電動車,想去見見王恆家剛出生的小表妹。此時,王恆見遠處只有三個玩耍的小學生,便臨時決定帶走胡欣玲賣掉她。王恆隨即穿上雨衣,將自己和胡欣玲蓋住,並囑咐孩子路上不要說話。

  「小欣玲不見了,你跟她在一起嗎?」當天19時26分,當王恆用電動車帶著胡欣玲走到淄川區花鳥市場西側孝婦河邊時,其嶽父打電話來詢問。

  王恆說:「沒有啊,我把她放回家了呀。」

  「孩子不見了。」嶽父匆匆掛斷電話。

  王恆覺得無法按原先計劃實施,但又不能讓胡欣玲回去。怎麼辦呢?此時,他發現路邊有一個汙水管井,遂決定將胡欣玲投入井內。

  幾天後,汙水井中的水流漸漸增大,胡欣玲的屍體順著管道被衝入河道中。

  「在訊問過程中,感覺王恆的邏輯思維比較混亂。他接到嶽父電話、決定暫停行動後,完全可以找個理由將孩子帶回家,避免慘劇的發生。」淄博市檢察院未檢處檢察官王葵說。

  「由於我痴迷網路遊戲、買彩票,加上投資佛珠加工店失敗,便瞞著家人透支信用卡將近20萬元。」王恆交代說。

  原來,從2012年開始,王恆痴迷上玩遊戲,並因此入不敷出。王恆又開始買彩票,期待一夜暴富,最多時一天買了4000多元,但沒有中大獎。怎麼堵上窟窿呢?王恆想到了透支信用卡。為此,他從妻子和妻子表妹處借來16張信用卡,通過黑中介套現了17萬餘元,靠借新帳還舊帳的方法來「養卡」。但每月「養卡」的費用加上房貸,王恆需償還6000餘元,這對於每月僅有2000多元收入的他來說,無異於天文數字。

  王葵介紹說,王恆除了透支信用卡之外,還利用被害人家裡大女兒「小升初」入學困難,編造自己有關係、能夠花錢幫助辦理入學的理由,先後騙取被害人一家2.1萬元;他還將嶽母委託他存入銀行的2.5萬元錢據為己有。

  2016年4月,自己的女兒出生後,捉襟見肘的王恆決定鋌而走險,於是將目光盯上了小外甥女,準備綁架她之後再向其妻姐勒索錢財。

  終審改判死刑立即執行

  「在偵查階段,王恆先後做了4次有罪供述,但當得知被害人胡欣玲已死亡、自己可能被判處死刑後便開始翻供。而且,在審查逮捕階段,王恆向檢察官稱,遭到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王葵說。

  與此同時,王葵在翻閱審查起訴報告時,有一個更大的問題擺在自己面前。

  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發現,由於王恆騎電動車將被害人帶走時穿著雨衣,導致路邊的監控無法證實被害人當時就在他的電動車上,也無目擊證人證實他將被害人扔到汙水井裡。加之,案發前後,淄川地區連續降雨,致使綁架現場、汙水井、屍體發現地沒有提取到能指證犯罪的直接證據。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淄博市檢察院針對目擊證人證言證明力不足的問題,要求公安機關覆核了現場3名小學生的證言,並通過其班主任的證言補充了3人證明資格的證據。針對無法通過監控錄像發現王恆活動軌跡的問題,補充王恆行動電話的行動軌跡,以此與王恆供述的活動軌跡互相印證。針對王恆反映的遭受刑訊逼供的問題,安排兩名公安偵查人員出庭說明辦案經過,展示同步錄音錄像資料,證明供述來源的合法有效。

  2018年1月5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恆犯綁架罪、詐騙罪,決定執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限制減刑。

  一審判決後,淄博市檢察院認為判決量刑畸輕,遂提請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

  2018年10月10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勇就該案列席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全面闡述了檢察機關支持抗訴意見和理由。

  同年10月15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量刑部分,改判王恆死刑,立即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記者徐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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