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有很多刑事案例,在法院判決後,大多數被害人都希望還自己一個公道,在法院宣布刑事判決後,都期盼了解刑事判決的生效時間。其實,刑事判決書作為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
且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任何文書都有其生效日期,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法院公布刑事判決書後刑事判決書也不是立即生效的。
而在我國刑法中也明確規定了刑事判決書的生效時間,那麼,刑事判決書生效時間到底是怎樣計算的呢?到底什麼時候生效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
(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級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事實上,刑事判決書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是分類的,它分為第一審刑事判決書和第二審刑事判決書。那麼它們分別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呢?
1、一審刑事案件宣判後,判決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內為上訴期。上訴期內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待定。
2、上訴期內無上、抗訴情形的,上訴期滿後的那一日判決生效。如果上訴期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之日。
3、通常情況下,自判決書送達之日的第二日起數至第十日為上訴期,第十一日為判決書生效之日。如果第十日為節假日,將節假日後的第一日作為第十日,此日後的那一日為判決書生效日期。
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上訴或者檢察機關抗訴的,一審判決書的效力就始終處於待定狀態。那麼,如果不服判決書又該怎麼辦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