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誡》第五誡:非殺不足以平民憤

2020-11-28 網易娛樂
《十誡》第五誡:非殺不足以平民憤

2002年04月05日09:28:04 網易報導 melzhou

一、
  
  英國詩人T. S. 艾略特詩曰:四月是殘忍的季節。在殘忍的季節寫這篇殘忍的文章,我一時想不出一個殘忍的題目。夜深人不靜,信手拈出書架上那本厚厚的《陸鏗回憶與懺悔錄》(注一) ,竟在「大殺人時差一點就被送上刑場」那節找到靈感。需要簡短說明的是,陸鏗乃中國最早的廣播記者,二戰時擔任中國駐歐戰地記者,曾任《中央日報》副總編輯兼採訪主任,49年在昆明下獄,51年「鎮反」時險些命喪黃泉。陸鏗78年獲釋赴港,與著名報人胡菊人創辦《百姓》雜誌,他現居美國,仍撰文不輟。我在陸鏗書中翻到的那段回憶,正好講他死裡逃生的經歷,謹摘錄給我靈感的那一小節:「最殘忍的,可能也是人類歷史上絕無僅有的,就是被殺者在被殺前要根據官方公布的條例,一一『對號入座』,說明自己該死,有的還加上一句『非殺不足以平民憤』。」
  
  題目找到了,我隨手又翻了翻書中其它段落,不料還有新發現——陸鏗回憶「鎮反」時處決犯人的經過,完全可以當作臺灣電影《悲情城市》相關場景的文學劇本來讀,不妨再抄一段:「當時,槍斃人都是凌晨四點多五點,由值崗的衛兵走進監舍的排道對準每個門洞喊『某某號收行李』。大約十五分廿分鐘開門,讓你自己背著行李出來,在崗位上集合,然後押上卡車到指定地點聽候宣判;宣判後遊街示眾再槍斃。因此,有的人睡不著就豎起耳朵聽,只要聽到喊『某某號收行李』,就知道又『走』了一個。」
  
  餘生也晚,沒趕上那樣的「大時代」與「大悲情」,然而讀到陸鏗的文字,再想起侯孝賢的電影,還是感到寒氣逼人。我從未親臨殺人現場,但正如俗語說沒吃過豬肉也見過豬跑,我沒看過殺人卻也見過宣判,只是情形一點不殘忍,反而有萬眾期待群情振奮的昂然——那是以前「盛行」的「萬人宣判大會」,多在體育場、大禮堂等公共場所舉行,臺下是各機關、工礦、學校和居民委員會組織前來的芸芸看客,臺上則是被看的死囚以及專政的代表。宣判時一般少不了「非殺不足以平民憤」這類套語,宣判後必定少不了遊街示眾。因為是集中處置,類似今天的「從快從重」,所以遊街時要十幾輛卡車排成一字長龍,浩浩蕩蕩殺入鬧市。在荷槍的公安和民兵看守下,死囚一律五花大綁,做低頭伏法狀立於車廂四圍,頸上懸一「名片」,上書「頭銜」及姓氏,如「殺人犯」、「強姦犯」、「反革命犯」某某某。押陣的一般是輛宣傳車,高音喇叭反覆播放殺人公告,隔好幾條街都讓你聽得熱血沸騰。在滿街黑壓壓的看客簇擁下,車陣緩緩而行,真真是Sean Penn那部電影的標題——「死囚行路」(Dead Man Walking)。至於「觀眾」反應,則從驚恐木然至好奇興奮不一而足。此情此景,如有帝國主義間諜衛星正好拍到,那些五角大樓的情報專家,恐怕還誤以為哪個國家又在舉行全民嘉年華會(Carnival)也。
  
二、
  
  陸鏗回憶錄和侯孝賢電影中的殺人,乃「非常時期」之「非常手段」,與史達林式大清洗或史特勞斯圓舞曲伴隨猶太人走向毒氣室有異曲同工之妙。至於以前的「萬人宣判大會」和現今的「從重從快」,則是「非常手段」在正常時期的濫用,且極具中國特色,不妨名之曰中式殺人。它之所以像庶民的另類嘉年華會(西方雖然古已有之,如斷頭臺,但現已絕跡),無非中國人千百年來樂此不疲的看客心態著祟。所謂有其國民必有其政府,大清朝殺人要遊街,民國殺人要遊街,共和國殺人也曾遊街。現今殺人似乎很少遊街了,但思維一成定勢,「遺風」必然難絕。君不見,就連春運期間小混混倒賣火車票被公安拿住,也得在站前廣場低頭示眾,還美其名曰「現場處理大會」。

  所以,當我看到奇士勞斯基《十誡》第五誡(該片有電視和電影兩個版本,後者曾獲康城影展評審團大獎)中那場行刑戲,反而挺羨慕那個引頸就戮的死囚,因為從劊子手事前細心檢查殺人絞索,律師應死囚要求探監,監獄長和檢查官籤署行刑書,獄警帶犯人去行刑室,直到死囚臨死前最後一支香菸,還有必不可少的宗教儀式,在在都讓我覺得,他雖然犯了死罪,「非殺不足以平民憤」,但死得還算體面,至少不必被迫低頭遮顏過鬧市。特別是神職人員到場,更表明在最後一刻,上帝並未拋棄這隻迷途的羔羊(無神論者讀到此處恐不以為然,不過美國片Dead Man Walking也有類似情節)。看來「國情」真的不同,波蘭再怎麼也算天主教國家,教會的影響力尚存,哪怕待決之囚,死後也不能讓他變成無主的孤魂野鬼。相比之下,中式殺人的時候,無論是書中描寫還是電影場景,我都沒見過和尚或道士在場。
  
  但無論中式還是西式殺人,都不脫「非殺不足以平民憤」的思維模式。換句話說,中式殺人的出發點更多是為「平民憤」,尤其在天羅地網的「嚴打」期間(該名詞也極具中國特色),管它是否完全遵照法律程序,只要一句「民憤極大」(這時的民意似乎很重要了),就可從重從快,「特事特辦」;而且殺人償命,天經地義,罪犯是沒有資格談個人尊嚴的,就算他犯的不是死罪,也可以隨時拖出去遊街示眾。西式殺人雖然嚴格以法律名義和程序來「平民憤」,但正如奇士勞斯基談《十誡》第五誡時所說:「這個故事在講一個年輕男孩殺了一名計程車司機,然後法律殺了那位男孩。……我們知道整個社會殺那個男孩在法律上的理由,但我們並不知道真正的人道理由,我們也永遠不可能知道。」(注二)奇氏所謂「法律上的理由」,通俗一點講,就是殺人償命,「非殺不足以平民憤」吧。
  
三、
  
  奇士勞斯基說得好,《十誡》第五誡的故事情節真的「沒什麼可說的」,因為不僅觀眾,就連導演都「不知道男孩為什麼要殺那位司機」。也許,唯一值得一提的,是一位專門研究恐怖片的美國人告訴他,《十誡》第五誡「打破了電影史上謀殺戲的紀錄」,因為該片的「兩場謀殺戲:男孩謀殺計程車司機那一場長約七分鐘;法律謀殺男孩那一場則為五分鐘」。導演還談到行刑一場的排演:「整件事真的就那麼令人無法忍受。每樣東西都是我們自己搭建的,可是電工的腿發軟,特技人員的腿也發軟,攝影師和我的腿全發軟,每個人都一樣!……即使只是假的執行死刑的場景,仍然令人無法忍受。」奇氏說得沒錯,那場行刑我也看得腿軟,雖然我是坐在電視機前。
  
  奇士勞斯基還說:「該片是對暴力的一項控訴。置人於死地大概是我們能想像到暴力最高的極致。死刑同樣是在置人於死地。我們以這種方式把暴力與死刑連接在一起。那部影片反對死刑這種暴力形式。」不過,奇氏下面這段話更是振聾發聵:「我想我拍這部影片的原因,是因為這一切都以我的名義在進行,因為我是這個社會的一分子,是波蘭這個國家的國民之一。如果在這個國家裡,有人在另一個人的脖子上套上一個繩圈,然後把他腳下的凳子踢開,他是以我的名義在做這件事。而我並不希望它發生,我不願意看他們做這件事。我想這部影片並不真的在討論死刑,而在指涉一般的殺戮。無論你為什麼理由殺人、殺的對象是誰、誰去動手,都是錯的。」——他真是可愛得很、人道得很、理想主義得很!
  
  摩西十誡之第五誡:「你不可殺人。」(Thou Shalt Not Kill.)不過對我而言,從小到大耳濡目染的卻是——「非殺不足以平民憤」,「血債要用血來還」,「從重從快」……仿佛殺人是不需要「人道理由」的,遑論非我族類的摩西訓誡。上海一位朋友告訴我,有一天,大廈居民捉住一個小偷,大家無不義憤填膺,高叫「打死他打死他」。小偷當然沒被打死,但我的朋友對居民們那種聲嘶力竭的正義怒吼終生難忘。後來,她去黃山旅遊,在山頂觀日出,聽到一幫遊客的歡呼。她說當時第一個感覺,就是那種歡呼聲和大廈居民疾惡如仇的音調完全相似,聽得她毛骨聳然——那正好也是「911」之前不久的事情。我朋友的感受當然有它的偏激之處,但我舉這個微不足道的例子,並非說小偷不應受到懲罰,也不是在指責遊客沒有權利讚美祖國的大好河山,我只是想說明,那種普遍存在的、以暴易暴的「嗜血」心理(其它地方當然也有),難道真的就是天經地義,或因為「國情不同」就可以繼續存在下去嗎?也許,和奇士勞斯基一樣,我的想法也是人道得很、理想主義得很!
  
  雖然「這部影片並不真的在討論死刑」,但奇士勞斯基自傳「殺人影片」一章最後寫道:「結果,那部電影發行的時間湊巧碰上輿論為死刑爭辯不休的那段時期。這是當初我們寫劇本時始料未及的。那個時候你甚至不能談論這個話題。後來人們開始為這件事展開辯論,那部電影當然算是發行得適得其時。1989年,新政府終於決定暫緩執行死刑5年。」
  
  注一:《陸鏗回憶與懺悔錄》,臺灣時報出版公司一九九七年第一版。
  注二:《奇士勞斯基論奇士勞斯基》,臺灣遠流出版公司一九九五年第一版。
  
melzhou寫於2002年清明節或「殘忍的季節」

  本文轉自電影夜航船之船甲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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