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新定義凸顯三大變化 原位癌仍沒有被納入

2021-01-09 參考經濟網

10月26日,證券時報記者從保險業內獲得一份名為《重大疾病保險的疾病定義使用規範(2020年修訂版)(終審稿)》的文件,顯示重疾新定義的下發已經進入尾聲。據了解,這份文件已經獲得通過,預計在不久後正式發布。

從文件中可以看到,重疾險新定義在兩次徵求意見後,吸收和採納了業界主要反饋,比如輕症的理賠上限較第一版徵求意見稿的20%提升至30%。不過,為了控制賠付率,原位癌依然沒有進入重疾定義範圍。

新定義凸顯三大變化

今年3月第一次徵求意見、6月第二次徵求意見的重疾險定義使用規範(2020版),終於要來了。這個標準與投保人息息相關,將決定著未來重疾險產品的保障內容、類型、價格走向,影響整個保險市場今後若干年。

新定義相比舊版有三個重大變化,一是重疾定義下的病種由25種增加至28種;二是對重疾進行分級,引入輕症概念,輕症可以獲得一定比例的賠付;三是修改相關重疾名稱,讓保險理賠中的重疾概念與醫療實務中的重疾概念更加統一,對相關重疾需要達到的狀態指標更細化,減少理賠糾紛。

近年,保險公司重疾險的成本惡化,是行業推動重疾險定義修改的動力之一。中國人壽再保險人士表示,本次重疾定義修訂的核心問題之一,是解決甲狀腺癌的問題,中國重疾險行業發展多年一直被甲狀腺癌賠付率過高的問題所拖累。

新定義通過引入輕症,將過去賠付經驗中高發的甲狀腺癌早期以輕症對待,進行不超過保額30%的賠付,這將有利於優化保險公司的理賠,從而擴展其他保險責任。

輕症理賠不超保額30%

新定義修訂的重大變化之一,是增加了三類發病率高的輕症,即輕度惡性腫瘤、較輕急性心肌梗死、輕度腦中風後遺症。

過去,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時互相對標,你保50種大病,我保100種;你兩次賠付,我五次賠付;同樣的價格,你50萬保額,我保200萬……在爭搶客戶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將病種數量、保額競爭層層升級,繞暈了不少人。其實扒開產品條款一看,很多是沒有意義的湊數,用來增加營銷噱頭而已。

重疾新定義的實施,將對這種做法形成有效的遏制。根據新定義,發生率極低的罕見病需要在合同裡特別標註,而對容易引發保額競爭的輕症保險,賠付上限被限定在了保額的30%。

在第一次徵求意見稿中,輕症賠付上限為重疾保額的20%,不少保險公司反饋,這個額度太低。市場上不少保險公司開發的含輕症類產品中,賠付約定為保額的30%,甚至有40%、50%的產品。

第二次徵求意見時,這一上限被提至30%。據業內人士透露,監管部門設置這個指標,主要是為了遏制保險公司在營銷競爭中抬高輕症保額的衝動。為了方便客戶比較,保險公司通常會採用提高保額的辦法增加吸引力,但監管部門為防止保險公司在惡性競爭中出現定價風險,對此選擇了比較保守的態度。

原位癌只被鼓勵附加

原位癌是否能賠,也是消費者十分關注的問題。在現行規範中,惡性腫瘤並不包含原位癌,但是這次定義的修訂,對一些疾病擴大了覆蓋面,為何原位癌仍沒有被納入?

根據相關方解釋,本次修訂在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的基礎上,引入了WHO《國際疾病分類腫瘤學專輯》第三版(ICD-O-3)的腫瘤形態學標準,使定義更加準確規範。而原位癌不屬於ICD-O-3腫瘤形態學標準中規定的惡性腫瘤,同時也深入研究並參考了英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國家的經驗(均對原位癌作了除外),因此,本次修訂仍然不納入原位癌。

不過,重疾定義評審會也指出,各保險公司可在規範修訂版規定病種的基礎上,在重疾險產品中增加原位癌保障責任,以滿足消費者多元化的保險保障需求。

中國人壽再保險內部人士表示,原位癌的嚴重程度,實際上是比輕症的程度還要更輕,不符合重疾救助大病的原則,因此不太可能納入重疾。據透露,新重疾定義正式被各家公司使用,還需要等疾病管理辦公室成立後出臺相關細則。

不少保險公司已經在做新舊產品的切換。多位保險公司人士告訴記者,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在研究制定過渡期的方案,有可能會與規範一起發布。國壽、平安、太保、新華等公司均在為新舊定義銜接做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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