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0 18: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原創 前海法院 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
現如今
微信已經不僅僅是一個社交軟體
更是我們日常使用最頻繁的支付工具之一
當你的微信帳號與支付綁定的銀行卡
不是同一個人時
「微信錢包」裡的錢
應該屬於誰呢
請看下面的案例為你解答
本案原告王女士已經年近八旬,為了方便和家人朋友聯繫,王女士的女兒幫媽媽註冊了一個微信號,又因為媽媽不懂操作,女兒為媽媽的微信綁定了女兒自己的銀行卡。
2019年,女兒因借款合同糾紛成為了法院被執行人,因「微信錢包」綁定的銀行卡屬於女兒,因此媽媽「微信錢包」裡的6799.37元被列為了女兒的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此,媽媽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執行異議之訴,認為自己已經年近八旬,不熟悉微信等手機社交軟體的使用,所以「微信錢包」才由女兒代為操作綁定了銀行卡。
但是該微信號一直是自己使用,並且「微信錢包」裡的錢,是逢年過節來自親戚朋友的紅包積攢,不是女兒的,所以「微信錢包」裡的錢應該歸自己所有,不是可供執行的財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的微信號由媽媽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註冊開通,而且該微信由媽媽日常使用。所以雖然「微信錢包」因綁定了女兒的銀行卡而導致該「微信錢包」的名稱,即財付通帳戶的名稱是原告的女兒,但經查明,該「微信錢包」裡的「零錢」均是媽媽收取的親友微信「紅包」收入,而非來自女兒的財產。
因此法院判決,不得執行原告王女士微信中女兒名下財付通帳戶內的資金。
司法實踐中,對於「微信錢包」的資金歸屬存在爭議。
有一種意見認為應認定銀行卡的持有人對資金享有所有權。而在現實中,存在不少子女為父母的微信綁定自己銀行卡的情形。
本案經全面審查證據,確認爭議「微信錢包」內的資金並不屬於綁定的銀行卡持有人所有,支持了「媽媽」的執行異議。
本案涉及「微信錢包」綁定的銀行卡主人與微信實際使用人不一致時,應如何判斷微信錢包內資金的實際歸屬,對確定微信錢包資金所有權的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
本案存在爭議的事實是:原告「微信錢包」裡的「零錢」6799.37元,是屬於原告的財產還是原告女兒的財產。
依據原、被告雙方提供的證據、庭審質證情況和相關的證據認定規則,分析判定如下:
一
微信用戶註冊時,需要提供手機號碼
依據我國工信部的相關規定,手機號碼需要實名認證。註冊微信時,用戶僅需提供手機號碼,無需提供身份信息,即沒有直接進行實名認證。但因每一位手機用戶依法應在電信部門進行實名認證,故相當於微信對註冊用戶的真實性進行了間接審查。
原告提交了微信註冊手機號碼的客戶名稱為原告的收款收據,可證明原告是該手機號碼的註冊用戶。而原告的手機號碼註冊的微信號的聊天記錄顯示,一直是原告本人在和他人溝通聊天,而非原告的女兒在使用該微信號。
二
微信「零錢」綁定銀行卡時,微信需要驗證該銀行卡的持卡人身份信息
即微信「零錢」綁定銀行卡時需要實名認證,而認證的是銀行卡信息與持卡人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但沒有要求該銀行卡的持卡人與註冊微信的手機用戶必須是同一人。即微信「零錢」所屬的帳戶可以屬於註冊微信的手機用戶,也可以不是。故微信「零錢」內資金的所有權人,不能僅從綁定銀行卡的持卡人姓名進行確認,還需要結合其他因素綜合判斷。
三
原告提供的證據與其陳述內容可以互相印證
本案原告註冊的微信號,綁定的是原告女兒的銀行卡,產生了財付通帳戶,故該帳戶的用戶名稱是原告的女兒劉女士。
原告提交的證據顯示,該財付通帳戶內的資金6799.37元除了給原告手機號碼充話費300元外,其餘均系微信「紅包」所得。同時原告主張其已經年近八旬,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該微信「零錢」一直為其本人作為收取紅包所用。對此法院認為,現實生活中,子女幫助年邁父母綁定微信銀行卡的情況比較普遍,因微信不要求銀行卡用戶必須與微信註冊的手機用戶一致,所以子女用自己或父母的銀行卡進行綁定的現象都客觀存在。
現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微信「零錢」的收入全部來源於收取微信「紅包」,只有三次給手機充值各支出了100元,與原告陳述的其作為年近八旬的老人日常基本不使用微信支付、只收取親友紅包的內容可以互相印證。
故綜合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爭議「微信錢包」內資金屬於原告個人所有,並非原告女兒的可供執行財產。但是,類似情況不代表子女將自己的銀行卡綁定在父母微信中,「微信錢包」內的資金一定屬於父母所有,還需要看「微信錢包」內的資金來源、資金使用等實際情況綜合進行認定。
END.
撰稿 | 彭亮
原標題:《「微信錢包」裡的「零錢」,到底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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