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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們說,法律不外乎人情,這不是說人情可以幹擾司法,而是說,我們的法律條文,還是得要適當照顧到當下的風俗人情。動不動沒收人家東西,就顯得很沒人情。
廣東惠州漁民撈出44根千年烏木,重達數十噸,毫無意外,被當地警方暫扣了,有可能被收歸國有。民間發現烏木被沒收,不是第一次了,官方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前段時間,有人在草原上撿到一塊狗頭金,也是差一點被「收歸國有」。法律既然是這麼講的,我們也不好說惠州警方的做法有什麼不對。但我覺得,這條法律本身好像有些問題,比如說,什麼叫「埋藏物」? 北京大學法學院尹田教授是這麼分析的:「埋」和「藏」都屬於人為行為,烏木系法規自然形成,它不屬於埋藏物。
對於無主物,許多國家和地區民法,都明文規定「先佔」制度,即對無主物,先佔的人取得所有權,我們古老相傳的民間通行做法也是這樣,先佔者先得,自古如此。現在,類似的事情總有發生,我覺得這事還真需要討論一下了。國家真要嚴格執行「無主的東西都歸國家所有」,那城市中拾荒這個行業恐怕都得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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