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近日,一篇報導江浙地區「兩頭婚」的媒體文章引發熱議,圍繞著冠姓權、撫養和贍養、財產分配等婚姻中的敏感話題,支持者與反對者各執一詞。「兩頭婚」在提供一種新型婚姻關係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
婚姻不僅是兩個人、兩個家庭的關係,還有很強的社會功能。在本文作者蘇力看來,婚姻制度是一個社會歷史的過程,一直關涉利益的分配,現代社會尤為明顯。我們需要用歷史的眼光、語境化地理解先前婚姻制度的優劣利弊,而不是從今天的自我道德優越審視歷史,把複雜的歷史問題作一種道德化處理。
婚姻的成立,不僅是為了性和愛情,還有更重要的社會功能。
【文/ 蘇力】
沒有任何制度有可能建立在愛之上。——尼採[1]
一
在時下的城裡人,特別是受過一些教育的人看來,結婚基本是,因此也應當是,男女雙方個人感情上的事。男女相愛了,然後就結婚了;似乎是,基於性的愛情引發了個體的結合,也就引出了作為制度的婚姻。他們又從此反推,婚姻制度應當以愛情為基礎。[2]沒有愛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3],恩格斯的這句話,往往成為論戰者一個屢試不爽的武器。
理想狀態的個人婚姻當然是感情、性和婚姻的統一,這是許多愛戀中的男女夢寐以求的。但是,如果睜眼看一看,就可以發現,愛情和婚姻在現實生活中似乎總是不能統一。最極端但仍然流行的表述就是「婚姻是愛情的墳墓」;兩者簡直是不共戴天了。
而且,認真想一下,就會發現,如果純粹是兩人之間的私事,那麼無論是感情還是性,都無需婚姻這種法律的或習俗的認可。如果僅僅是情感,無論婚前的「求之不得,輾轉反側」,還是婚後的「恨不相逢未嫁時」,都無人譴責;反倒是常常得到人們的同情、欣賞甚至是讚美。這些古詩的流傳,沒有被「封建社會」封殺就是一個明證。即使是性行為,無論是婚前的還是婚外的,在任何社會都不少見,以至於大觀園裡「只有兩個石頭獅子是乾淨的」。當然,婚外(包括婚前)性行為往往受到社會譴責、幹預和壓制,但主要是因為這些行為可能殃及或波及他人(經濟學上稱之為「外在性」),例如「始亂終棄」,例如「夫妻反目」等等。如果沒有其他外溢的後果(這一點很重要),我想沒有哪個社會會以法律幹預。事實上,這些問題在諸多國家的法律上都是「不告不理」的,並且只有利益相關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告了才受理。一個更明顯的證據則是,如今,無論西方還是東方,同居都比以前更常見;[4]沒有結婚這道法定或習俗的儀式和手續,並沒有限制同居男女之間情感和性的交流和獲得。既然婚姻可以與同居分離,那麼我們就沒有理由認為,作為制度的婚姻是為了滿足性、滿足異性間感情的需要。
如果一定要較真,婚姻制度之建立,從一開始反倒更可能是,為了限制和規制人的性衝動和異性間的感情。即使是「婚姻自由」這條現代婚姻最基本原則,也不例外。首先,這條原則要求婚姻必須有男女雙方的同意,這就是對情感行為的一種限制,一種規制。這一原則宣告社會拒絕承認基於單方性本能衝動或情感而強加於另一方的性關係之合法性,並堅決反對這種性關係(因此有強姦罪)。
其次,婚姻自由原則還不獨立存在,作為其背景和支撐的還有目前絕大多數國家採納的一夫一妻的原則。這兩者相加,婚姻自由就意味著至少在制度和規範層面不允許多妻、多夫、重婚和婚外戀;即使有關當事人兩情甚或是多情相悅,也不許可。
當然,有人會論證一夫一妻制天然合理,是「真正的」婚姻,因為恩格斯說過「性愛按其本性來說是排他的」;[5]但恩格斯強調的只是一種應然,而不是「實然」,因此是一種看法。不僅至今一些阿拉伯國家仍採取多妻制;而且社會生物學的研究發現,至少有些人(男子中更為普遍一些,但不限於男子)有可能同時愛著(愛的方式、方面和程度則可能不同)幾個人,只要有機會,沒有其他後果,都願意與之發生臨時的甚或長期的性關係。柯林頓未必是因為厭倦了希拉蕊才同萊溫斯基或其他女子發生了「緋聞」吧?生活中常常出現「腳踩兩隻船」,或「挑花了眼」,乃至目前流傳的「喜新不厭舊」的說法,也都表明,從生物性上看,至少有些人可能同時真心愛幾個人。「老婆是別人的好」這句「話糙理不糙」的俗話,概括了相當普遍的一種社會現象。「非你不娶,非你不嫁」,從來只是部分戀人(特別是初戀者)的誓言,真正付諸實踐的人很少;實踐了,也往往會被人們視為「一棵樹上吊死」。但這種種性衝動,或基於性的感情,在一夫一妻制下的「婚姻自由」中都受到了限制和規制。只是我們常常忽視這些相當普遍的現象,習慣於把書本上的「應然」當作「自然」。於是,「自由」變成舌尖上的一個概念,我們很容易忘記了作為制度化的自由的另一面從來都是規訓。[6]
也許有人會說,恰恰是有了這種規制或限制,才更好滿足人們的性和情感的需要。也許如此。但是這個「人們」是誰?恐怕是希拉蕊(們),而不會是柯林頓(們)吧?而且,從廣泛流傳並因此顯示其頗得人心的「婚姻是愛情的墳墓」以及「少年夫妻(性)老來伴(親情)」的說法,都表明愛情、性與婚姻並不相等。性愛往往導向婚姻;但婚姻的成立,之所以成為一種「社會制度」,成為一種「文化」的組成部分,之所以得以維繫,卻不僅僅是性和愛情,也不僅僅是為了性和愛情。如果兩情久長確實「豈在朝朝暮暮」(注意,說這話的秦觀是個男子;一般而言,女子更希望終身相守),社會又為什麼確立了朝暮相守的伴侶婚姻?看來秦觀的問題值得深追下去。作為一種制度,婚姻勢必有更重要的、至少也是與滿足性需求同樣重要的社會功能。
二
最重要的功能之一,特別是在工業化之前的社會或社區中,就是費孝通先生在《生育制度》中曾予以詳細分析討論的生育功能,特別是「育」的功能。[7]
生育衝動是一種自然本能,但人類要完成這一由基因註定的歷史使命時,卻不能僅僅憑著性本能。從一個受精卵到一個可以獨立謀生的人,至少需要十多年的時間。在這期間,如果沒有他人的支持和養育,小生命隨時可能夭折。首先當然是娘胎裡的養育;但即使出生之後,也需要人養育。從可能性上看,出生之前或之後的養育未必要父母共同提供(例如有借腹懷孕和領養);但一般說來,父母可能最合適,也最有動力好好養育這個孩子。從生物學上看,每個生命都「希望」[8]自己的基因能更多傳播開來、存活下去(因此,常見的男子「花心」、女子「痴心」都可以從這一點開始解釋);一般說來,父母更關心承繼了自己基因的孩子,養育的動力也更大。「兒子是自己的好」,這句俗語概括了作為生物的人類的一個普遍特徵;各國民間長期廣泛流傳的邪惡「繼母」或「繼父」形象,例如,白雪公主和「小白菜,地裡黃」,由此也可以得到一個生物學的解釋(儘管這一解釋不完整)。
不僅如此,以生物基因聯繫為基礎分配養育後代的責任,也大致公平、便利和有效率。所謂公平,首先是從人類總體上看,由於生育能力和生活環境的限制,每個父母實際養育的孩子數量一般不會太懸殊,因此每個父母都分擔了大致相當的養育後代的責任。人類物種遺傳的任務不僅分擔了,而且保持了生物基因的多樣性,防止了面對意外疾病或災難時,因基因單一可能出現種族甚或物種滅絕的巨大風險。
公平的第二方面是從生物個體上來看,基因得到更多遺傳(即有更多子女)的父母必須承擔起更多養育責任,只有履行更多責任才能實現他們在生物學上的更大收益;「權利」、「義務」兩者大致對等。此外,以這種生物關係分配養育責任相對來說比較方便。試想如果以其他方式,例如讓一個機構來決定養育責任的分配,就可能發生很多的糾紛和爭議。人們都會爭著養育那些相對健康、漂亮、省心的孩子,不願養育那些病弱甚或先天殘疾的孩子。這種責任分配因此也是有效率的:效率來自「產權」明確,使父母更有激勵來養育好自己的(生育以及以其他方式收養的)孩子。
這種責任分配至少在一定的人類歷史階段也適用於作為母親的女性。在農耕和狩獵社會中,婦女的生理特點使她在懷孕和哺乳期間很難與其他人在同一起跑線上展開生存競爭,她們行動不便,容易受到傷害,需要他人的保護和支持。但這個「他人」是誰,如何在茫茫人海中標記出這個「他人」?血緣關係當然可以作為一個標記系統,父母兄弟姊妹也確實常常提供了支持和保護(部分原因是他/她們分享了共同基因)。但是,父母也許年長、去世(特別是在生命預期只有30-40歲左右的古代),或他們還有更年幼的孩子要保護,他們自己也還要生存;兄弟往往有或即將有自己的妻子或孩子要保護;姊妹也許面臨與這位婦女同樣的問題。
也許(並不必然,因此有摩梭人的婚姻制度)需要到血緣關係外發現可能並可靠的保護者和支持者;顯然,那位使她受孕的男子是更有能力的且最合適的。不僅這樣標記更為簡便,而且這位男子一般說來也比其他男子更有自我利益驅動來保護和支持這位女子——畢竟自己的基因將通過這位女子得以流傳。也許正是由於尋求這種支持和保護,我們也可以理解,為什么女性選擇配偶,一般不像男子那麼注重相貌和「貞潔」,而趨於重視身高、健壯、財產,以及現代社會的學歷、地位等一般說來大致但不一定代表了男子的保護和養育能力的東西。[9] 「郎才/財女貌」成為世俗婚姻的理想類型,看來不僅僅是由於「封建」意識,而是有一定生物學基礎的。[10]
因此,從個體上看,結婚似乎是個人的選擇,是性成熟的結果,是感情發展的自然;但從宏觀上看,婚姻作為制度是為了回答社會生活中的這些複雜瑣細問題而演化發展起來的。它源於性,也藉助了性,但如同毛毛蟲蛻化為花蝴蝶一樣,它成為分配生育的社會責任、保證人類物種繁衍的一種方式,成為一種與人類生存環境有內在結構性關係的制度。[11]我們無法不讚嘆這種以人的生物性因素為基礎的、從人類非有意活動中生發出來的自然秩序!
三
但是,恰恰從這裡開始,我們也看到了制度化的婚姻與性愛分離的基點。婚姻不再僅僅為了性愛,而是一種為了生育的「合夥」,一種男女雙方藉助各自生育上的比較優勢而建立的共同投資。[12]不僅如此,婚姻還有其他社會功能。至少在傳統的農耕社會中,婚姻也是建立一個基本社會生產單位的方式。通過男女分工,婚姻使家內家外各種福利的生產都獲得一種可能的規模效益,而且有互補性。[13]婚姻也還是夫妻雙方經由生育而進行的一種長期投資,也是一種相互的保障;養育孩子,在傳統的農耕社會,從來都是父母的一種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養兒防老」,這句俗話概括了農耕社會中多少代人的經驗;而「老來喪子」更被中國古人沉痛地概括為人生三大不幸之一。[14]
對於夫妻雙方,在性和愛情之外也還有其他。到了老年,性已經從生活中完全消退,以前各方面矛盾頗多甚至鬧過離婚的夫妻也會相濡以沫,關係更為融洽,一片「夕陽紅」了。這種相互的安慰和照顧往往是其他任何人無法替代的。在今天中國的城市生活中,由於社會流動性增加,子女天南海北,不再可能兒孫滿堂,兒女作為養老保險的功能減弱了,但這種「老來伴」的功能增加了。這些已經沒有性的關係或沒有基於性之愛情的關係,仍然是婚姻。如果如同當今許多城裡人理解的那樣,婚姻僅僅是基於性的兩情相悅,或者把性(或基於性而發生的愛情)視為婚姻法力求保護和促進的最重要社會福利,那麼婚姻法就有充分理由不僅應允許而且要大力鼓勵男子在妻子人老珠黃後離婚另娶或納妾,因為就生理上看,一般說來,男子的性慾持續的年份更為長久。
從歷史上看,情況恰恰相反。中世紀歐洲基督教社會曾長期禁止離婚,即使婦女不能生育也不例外;[15]在古代中國,允許丈夫以諸如無子、淫亂等七個理由休妻(「七出」),但除了「和離」即今天的協議離婚外,[16] 「三不去」的規定以及對「七出」做出的解釋實際基本禁止了男子離異妻子。如果不是抽象堅持離婚自由原則,不是用今天的語境替代昨天的語境,那麼,這種禁止或嚴格限制離婚的婚姻制度在當時恰恰是人道、合理和正當的。因為在一個生產生活資料都主要通過體力獲得,並因此大多由男子佔有和支配的社會中,在一個沒有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也沒有強有力的法律幹預保障離婚贍養得以切實實現的社會中,如果允許隨意離婚,事實上會把一大批年老色衰的壯年、老年婦女推向經濟絕境。恰恰是這種禁止和限制,在總體上並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婦女權益。
例如「三不去」規定,「同更三年喪」不允許離異,是因為妻子幫助丈夫渡過了家中失去勞力這一段最艱難的時期;丈夫「先貧困後富貴」不允許離異,是因為這種富貴是妻子參與創造的;妻子「無所歸」時也不允許離異,這是為了避免妻子流落街頭。又如,所謂「無子」,法律解釋是,妻子必須50歲以上仍然無子方可休妻:[17]而在平均生命預期不超過40歲的時代,[18]妻子50歲時,其父母或其公婆難免有人已經去世,屬於「無所歸」或「同更三年喪」的範疇,因此可以「不去」了;法律還規定妻子可以收養兒子,也可以「不去」。當然,不許離婚對特定婦女的保護未必很好,也並非總是有效。肯定有一些婦女恰恰因為禁止離婚受到冷遇、羞辱、虐待、迫害;但是,允許離婚也許對另一些婦女更糟,更為殘酷。就絕大多數婦女來說,可以推定,活下去仍然是第一位的。因此,在當時的條件下,兩種制度相比,禁止離婚對大多數婦女也許就成了一種最低的社會保障,主要不是或至少不總是一種壓迫。[19]
上面分析的一個前提假定是,婦女是弱者,需要保護。這個假定當然可以質疑,並肯定會受到激進女權者的批評。但有意義的質疑必須基於特定語境。我並不一般地認為女性是弱者,更不認為她們在智力上弱於男子。我只是說,在農耕社會或狩獵社會中,在冷兵器戰事頻繁的年代中,換言之,在一個主要依靠體力的社會中,女性相對於男子,由於她們的生理特點,在生存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即使如此,這也只是一般。我並不排除有些女子身高和體力都優於某些男子,例如前中國女籃隊員鄭海霞就比絕大多數男子更高更壯。由於女性在這些方面(而不是所有方面)的自然生理特點(而並非弱點),使男子在社會中佔據了主要的生產和生活資料,男性的生理特點逐漸制度化成為社會地位上的優勢。但這反映出來的恰恰是,一個社會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和生產方式,而並非婚姻自由的原則或理念,是影響甚至是決定該社會婚姻形態一個基本的儘管不是唯一的因素。如果從這個角度看,我們才看出婚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與性、感情在歷史上的分離是有意義的,這不是一種男性的陰謀,更不是當時人們的愚昧。只有這樣,我們才可能從歷史的眼光語境化地理解先前婚姻制度的優劣利弊,而不是從今天的自我道德優越審視歷史,把複雜的歷史問題作一種道德化處理。而也正是在這種眼光下,我們才可能真正理解「時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樣」,並且把重音放在「時代」二字上。男女都一樣的前提條件並不是我們有了一種新的、比前人更公正的觀念,而首先是因為,時代變化了。
四
這個時代確實有了很大的變化。市場創造了對勞動力的大量需求;工業化和知識經濟的發展使大量婦女就業,至少在許多工作崗位上可以毫不遜色,甚至比男子更為出色地創造財富;避孕的簡便和醫療的進步使婦女不再為頻繁的生育或懷孕所累;小家庭;家務勞動的社會化和電氣化;教育的普及;社會交往和流動的增加;以及由此帶來的各種選擇和再選擇機會(包括配偶之選擇)的增加;所有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都重新塑造著女性(也因此在重塑男性),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因體力弱這種自然屬性而產生的在社會生活中受壓迫和剝削的命運,並進而影響了婚姻中的男女關係。[20]
在現代社會,就總體而言,個人養育後代的責任已經不像在傳統社會中那麼沉重了,社會可以、希望並且已經承擔起先前由父母承擔的養育孩子的許多責任。[21]由於社會保險、福利制度的建立,由於人員的高度流動,「養兒防老」在許多國家已經成為明日黃花,社會也更多承擔起贍養老人的責任。除了生物的性愛本能以及文化傳統,父母因生育的收益下降而日益缺乏生育孩子的動力(DINK家庭在都市日益增多,就是一個明證)。由於女性工作機會增多,生育孩子的機會成本也使她們生育更為「理性」(婦女生育率與她們的就業程度、特別是收入高低大致成反比)。[22]近代以來,婚姻制度因此發生了一些重大變化,這不是觀念改變或啟蒙的產物,我更傾向於認為,這是一個社會歷史的過程。
婚姻制度變化中,最重要的就是婚姻自由包括離婚自由在一些國家成為了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則。[23]就趨勢來看,這種變化增加了個人選擇,成為婚姻的主導因素。這符合市場經濟,也符合經濟學的原理。由於價值是主觀的,效用要以個人偏好來衡量;因此,結婚和離婚的自由原則不僅令諸多個體更為滿意,同時也有利於社會財富的增加,有利於整個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24]
但是,婚姻制度變化也帶來一系列問題。例如,如果一個社會還沒有完全現代化,婦女就業不充分,並且社會還不富裕,無法由國家來提供養育和養老保險,離婚自由就可能與婚姻制度的養育功能以及夫妻共同投資相互保險功能發生衝突。特別在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有廣大的農村,城市地區的社會福利體系特別是社會資源還不足以支撐大量單親家庭的出現。如果離婚時孩子年幼,孩子養育就會成為一個突出的社會問題。當然,婚姻法有規定,即使離婚,父母雙方仍然要承擔撫養的責任。但問題在於,養育不僅僅是錢的問題,還需要情感的和其他方面的投入。單親家庭的孩子容易出問題,這在世界各國都是一個現實。即使雙方就子女撫養費達成了協議,或法院有判決,但司法機關不可能成天上門催要,在現代高度流動的社會,又如何保證協議得以切實執行?即使在美國,也有一個「執行難」的問題。
就離婚雙方來言,也有問題。至少目前有一部分離婚,特別是所謂「第三者」插足的案件中,往往是要求離婚的一方(往往是中年男子)有了錢,有了成就,有了一定的社會地位。[25]由於生物原因,人到中年,妻子往往已經年老色衰,而男方卻事業成就如日中天,更有「男人氣概」。這時夫妻離異,男子不難再娶,完全可以娶一個年輕的妻子(請回想前面提到「郎才/財女貌」的擇偶標準);而人過中年的妻子往往不大可能找到一個比較合意的、年齡相當的伴侶。即使可能,一般也都是同一個更為年長的男子結婚,更多是照顧了年長男子。因此,從個體的社會生活來看,離異女性往往是永久性地失去「老來伴」——她當年的保險投資實際上被剝奪了。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家庭生活中,許多女性往往放棄或減少了個人的社會努力,養育子女、承擔家務,以自己的方式對丈夫的成就和地位進行了「投資」,丈夫的成就和地位——不僅是財產——往往是「軍功章上,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只是離婚時,這些一般不作為財產分割;在技術上也確實難以分割。但是,分割有困難不能成為否認它們是共同「財產」的理由;否認了,離婚就變成了對某些離異女性的一種無情剝奪和掠奪,甚至還不如「先貧困後富貴不去」的古代實踐。事實上,在美國,有經驗研究證明,儘管有某些經濟補償,無過錯離異的女性的生活水準下降,而離異男子的生活水準有所上升。因此,有學者批評「離婚法變革(指離婚自由度增加。——引者)的主要經濟後果就是離異女性及其子女的系統性貧寒化」。[26]更為徹底的另一研究發現,在1960至1986年間,相對於男子,婦女的經濟福利根本沒有增加。[27]
而另一方面,這些男子的成就、地位、財富以及其他有價值的因素都可能由第三者坐收漁利;這怎麼說也是不公道的。這並不是說第三者都愛慕虛榮,一定有「摘桃子」的意圖。她也許確實「只愛這個人」,感情是純潔的,完全沒有考慮什麼榮華富貴。但是,這種主觀反省的言辭不可信。因為社會生物學的研究發現,一個男子的魅力可能就是這些成就、地位、財富造就的,他最主要的財富也許恰恰是他本人的才華和能力,而並非他已有的錢財。只要看一看周圍,所有實際發生的浪漫的第三者插足故事幾乎全都發生在老闆、影視明星、教授、學者、官員或其他有一定地位的人周圍。有幾個年輕美貌的姑娘插足了40、50歲左右的下崗工人家庭,還一定非他不嫁?生物性因素是無法從我們生活中抹去的,純潔的愛情並不排斥生物因素。事實上,愛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生物因素的產物,是荷爾蒙的產物。[28]
從社會角度看,如果想離就離,某種程度上還會造成對青年男子的性愛剝奪。一般說來,青年男子無論在錢財上還是事業、地位上都無法同成年男子相比;[29]在競爭年輕女子青睞中,青年男子往往不佔優勢,甚至會處於下風(再回想一下前面說的「郎才/財女貌」,以及近年來一些年輕女性對所謂「成熟男性」的偏好)。這種狀況對社會的普遍、長遠影響都不是空談幾個原則就能解決的。當然,年輕男子也會成熟起來,他們可以再尋找年輕女子,人類生生不息,會獲得總體平衡。但這還是不能掩蓋許多問題。例如,男子從年輕到「成熟」期間的情感和性需求問題[30],優生問題[31]等等。
由於這種種原因,即使在現代,離婚自由也不能作極端理解。如果說結婚自由不能理解為一方的自由,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必須徵得雙方同意,那麼,離婚自由從邏輯上講就很難理解為一方想離就離,將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人。當然,社會生活並不服從邏輯,相反,邏輯倒是常常要服從社會生活。但是,即使是從社會生活來看,也不能將離婚自由理解為一方想離就離。從經濟學分析來看,只有相關者意思一致的決定(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或其他),才有可能是帕累託最優,令相關者中至少一方的狀況得以改善而不損害另一方。
也正是這一原因,即使在「封建社會」,世界各地也一般不對協議離婚表示異議[32](基督教文化是一個例外,但這主要是為了防止丈夫的脅迫——在男子佔支配地位的社會,他可以很容易讓妻子「同意」離婚),在如今許多國家手續也都更為簡單。一般說來,引起爭議並至今沒有答案的是,一方想離而另一方不想離的情況。如果從經濟學視角看,可以斷定,在這種狀況下,想離的一方一般都可以從離婚以及此後的生活中獲益,而不想離的一方則更可能因離婚或此後的生活受損。這種收益和損失並非僅僅是貨幣,有些損益會相當個人化,別人往往難以予以客觀評價,無法適用統一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