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五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

2020-11-27 中國政協網

總綱

中國人民在反對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偉大的革命鬥爭中,結成了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一九四九年九月,在中國人民革命偉大勝利的基礎上,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舉行了第一屆全體會議,執行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制定了共同綱領,組織了中央人民政府,代表全國人民的意志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選出了全國委員會,在地方由省、市協商委員會代行了地方委員會的職權。五年多來,全國委員會和各省、市協商委員會在各種社會改革運動中,在偉大的保衛祖國保衛和平的抗美援朝鬥爭中,在協助政府動員人民參加政治、經濟、文化各方面的建設工作中,在鞏固和擴大統一戰線的組織工作中,在進行思想改造工作中,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已經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已經頒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基本內容已經列入憲法,這個共同綱領已經為憲法所代替。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體會議代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的任務已經結束。但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作為團結全國各民族、各民主階級、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國外華僑和其他愛國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仍然需要存在。正如憲法序言中所說,「今後在動員和團結全國人民完成國家過渡時期總任務和反對內外敵人的鬥爭中,我國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將繼續發揮它的作用。」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一九五四年十二月舉行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一致認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制度已經開闢了我國社會主義發展的廣闊的道路。為著加強對國內外敵人的鬥爭,鞏固人民民主制度,勝利地實現國家在過渡時期的總任務,使我國能夠通過和平的方法逐步消滅剝削制度,建成社會主義社會,就更加需要統一和集中全國人民的力量。因此,中國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必須進一步鞏固和發展,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必須進一步加強。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將繼續通過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的團結,更廣泛地團結全國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難,為建設一個偉大的社會主義國家而奮鬥。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制定本章程,並決定,以下列各項為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各單位和個人共同遵守的準則: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力貫徹憲法的實施。

二、鞏固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制度;加強社會主義經濟力量在國民經濟中的領導地位。

三、協助國家機關,推動社會力量,實現國家關於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的建設計劃。

四、密切聯繫群眾,向有關國家機關反映群眾的竟見和提出建議。

五、在全國各族人民中加強團結工作,發揚愛國主義精神,提高革命警惕性,保衛國家建設,堅持對國內外敵人的鬥爭。

六、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同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同各人民民主國家的牢不可破的友誼,增進中國同一切愛好和平的國家的友誼,加強中國人民同全世界愛好和平的人民的友誼,反對侵略戰爭,保衛世界和平,維護人類的正義事業。

七、在自願的基礎上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積極學習國家的政策,提高政治水平,展開批評和自我批評,努力進行思想改造。

第一章 組織總則

第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以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為基礎組成。

第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

第三條 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和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義務。

第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和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決議,都應當以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各參加單位和個人對會議通過的決議,都應當遵守和實行。如果有不同的意見,可以聲明保留,等待下次會議提出討論,但應當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行決議,不得違反;如果對重要決議根本不同意,有聲明退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自由。

第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地違反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或者全國委員會的決議,由全國委員會依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分別給以警告、撤銷委員資格或者撤銷單位參加資格的處分。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和個人如果嚴重地違反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全國委員會全國性的決議或者地方委員會的決議,由地方委員會依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分別給以警告、撤銷委員資格或者撤銷單位參加資格的處分。

被處分的單位或者個人如果對處分不服,可以請求覆議;地方委員會被處分的單位或者個人並且可以向上級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對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的決議和號召,都有遵守和實行的義務。

第七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對下一級地方委員會的關係是指導關係。

第二章 全國委員會

第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推出的代表組成,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個人參加。少數民族和華僑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每屆全國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名額和委員人選,由上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全國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或名額和決定委員人選的時候,由本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的總綱,就有關國家政治生活和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重要事項,進行協商和工作。

第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名譽主席、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書長。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全國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常務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集。

第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下列職權必須由全體會議行使:

一、修改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二、推舉全國委員會名譽主席,選舉全國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委員;

三、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設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選任;

設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十六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可以按照工作需要設若干組,在秘書長領導下進行工作。

每組設組長、副組長若干人,由常務委員會指定。

第三章 地方委員會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市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和市委員會。其他地方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設地方委員會。

第十八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由當地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推出的代表組成,有必要的時候可以邀請個人參加。當地少數民族應當有適當的名額。

每屆地方委員會的參加單位、名額和委員人選,由上屆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每屆地方委員會任期內,有必要增加或者變更參加單位或名額和決定委員人選的時候,由本屆地方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協商決定。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地方組織,它們的任務是:遵守和實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推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的全國性的決議和號召,協商和進行地方的人民民主統一戰線工作。

第二十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省委員會、自治區委員會每屆任期四年,直轄市委員會、市委員會和其他的地方委員會每屆任期二年。

第二十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設主席、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並且可以按照需要設秘書長。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主持會務。

常務委員會由地方委員會的主席、副主席一人或若干人、秘書長(設秘書長的地方)和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全體會議,由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召集,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第二十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的下列職權必須由全體會議行使:

一、選舉地方委員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設秘書長的地方)和常務委員;

二、聽取和審查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工作機構,或者只設若干工作人員。

設秘書長的地方委員會可以按照需要設副秘書長一人或若干人。

(《人民日報》1 9 5 4 1 2 2 6 第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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