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甘肅事業單位醫療衛生崗招聘考試正在緊張備考中,甘肅事業單位E類考試主要考察醫學基礎知識和招聘崗位專業知識應用能力組成,部分事業單位還會考到公共基礎知識,為幫助考生複習,甘肅中公教育為您整理了醫療招聘類公共基礎知識點,用來鞏固基礎知識。
近日,廣東佛山,一名12歲的女孩趁狗的主人不注意,將拴好的寵物狗牽出去玩,由於狗的體積太大,寵物狗追逐小狗的時候,小女孩拉不住狗繩鬆手了,隨後在大狗奔跑的過程中,狗繩將88歲的老人絆倒致其死亡。該社會新聞的出現,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那麼作為備考階段的考生們,我們應該如何對此事件法律責任的歸屬進行認定呢?
在事業單位考試的備考階段,大家學習了很多的法律知識,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考生腦海裡應該是會迅速的閃出一個知識點: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如果適用該條文,我們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 飼養的動物是指,由人工餵養、放養和管理的動物,比如說貓、狗、牛羊、家禽等,但是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內的動物就不在此範圍之內。2. 是飼養動物本能行為或固有危險致人損害,比如說貓爪人、狗咬人等。3. 必須是飼養的動物獨立的行為對他人造成了損害。如果是動物受人驅使才造成的損害就只是一般的侵權責任。4.必須存在造成他人損害的事實,才能產生動物致害的賠償責任。損害包括直接損害和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就是指狗直接將人咬傷;間接損害是指狗追逐人的過程,人摔倒了。損害後果包括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醫療費用、誤工費等。本案中狗屬於飼養的動物,大狗將人絆倒也屬於大狗固有的危險,獨立實施的加害行為,最後造成了老人死亡的損害後果。除此之外通過視頻我們可以觀察到老人並沒有挑逗動物的過錯,不存在能夠讓侵權人免責的重大過失或故意。所以該事件完全符合《民法典》1245條的規定,應當由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來承擔責任。
但是,造成老人被狗繩絆倒的重要原因還有一個是小女孩私自將狗牽出來玩,結果沒拉住狗繩,狗的主人可謂是人在家中坐,鍋從天上來,如果讓狗的主人來承擔責任,對其著實不公平,在法律上也是不合法的,這就涉及到另一個法律條文。《民法典》第1250條規定:「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本案件中老人的死亡就屬於第三人小女孩侵權造成。老人的家屬有兩種追責方法任選:1.向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也就是狗的主人要求賠償,狗的主人在承擔賠償責任之後可以向第三人小女孩一方追償。2.直接向第三人,也就是小女孩要求賠償。
把狗偷偷牽出來的女孩才12歲,她能獨立承擔責任嗎?根據《民法典》第118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所以該事件由小女孩的監護人來承擔無過錯的替代責任,承擔責任的時候,如果小女孩有自己的財產,比如說12年來收了很多的壓歲錢,那就先用小女孩的壓歲錢來承擔,不足的部分由其監護人來承擔。
從事業單位的備考角度我們通過三個法條進行了法律層次的分析,除此之外我們也去關注背後的制度,未成年人畢竟不是成年人,那麼作為成年人的我們就不能用成年人的眼光去評判、批評、攻擊一個未成年人。但是也不能說因為年紀小,就沒錯,我們需要注意到未成年的侵權或犯罪絕非偶然,如何加強對未成年的教育和保護,是值得我們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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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周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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