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崢嶸:對於一些單多層的劇場、體育館、會場等建築,當與其他建築合建時,怎樣規避高層建築定性,是困擾許多人的問題,本文提供三種方案,以供參考!
根據建築高度的確定原則,同一座建築有多種形式的屋面或不同高度的建築部分時,建築高度應分別計算,取其中最大值。依此原則,當超過24m單多層建築和其他單多層建築合建,或單多層建築和高層建築合建時,均應定性為高層建築,建築防火要求提高,尤其在防火分區面積等方面受到較大限制,滿足不了一些大空間場所要求(比如劇場、體育館、會場等),造成一定困惑。
根據規範要求,本文提出三種解決方案,以供參考:
方案一:作為單層公共建築的附屬用房。
一、根據《建規》要求,對於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公共建築,可以設置自用的多層附屬用房,當附屬用房建築高度不超24m時,整體仍可按單、多層建築定性,這種方式有兩個條件:
1、附屬用房應屬於本單層公共建築自用的內部用房。
2、附屬用房的建築高度不能超24m。
示例:某體育館建築主體為單層,建築高度30.6m,座位區下部設置4層輔助用房,第四層頂板標高22.7m,該體育館可不按高層建築進行防火設計,參《建規》圖示5.1.1圖示9。
二、實際應用中,對於單多層建築與其他建築合建的情況,可能存在兩種情況,導致單多層建築需要按高層建築定性:
1、有些建築高度大於24m的單層建築,配套用房需用於對外辦公和接待,甚至還會配套其他功能,原則上,這種情形並不屬於自用的內部用房,整體應按高層建築設計。
2、單多層建築可能和高層建築合建,這時,不管單多層建築的高度如何,都需要按高層建築定性。
以上兩種情況,均不適應方案一,需要採取方案二、三的方式。
方案二:兩棟不同建築貼鄰建造
對於單多層建築與其他建築左右貼鄰建造的情形,可作為兩棟不同的建築處置,當滿足建規5.2等防火間距不限的條件時,可作為兩棟不同的建築貼鄰建造。參見《建規》5.2.2 圖示3、圖示4、圖示5。
方案三:參考臺階式地坪的相關要求處置
方案二是兩棟建築貼鄰建造,彼此之間不能連通,不能開設門窗洞口,使用不便。
本文認為,特殊情況下,可將建築所在地坪視為兩側高差為0的臺階式地坪,參《建規》附錄A.0.1-4處置,具體要求如下:
1、單多層公共建築與配套多層建築之間用防火牆分隔;
2、各自設置符合規範規定的安全出口;
3、沿建築的兩個長邊設置貫通式或盡頭式消防車道;
對於單多層公共建築和其他公共建築合建的情況,當滿足以上3項條件時(圖示2),即可分別計算各自的建築高度,即使合建的公共建築屬於高層建築,單多層建築仍可參單多層建築的防火要求處置,規避高層建築要求。註:觀點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