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王中正)同村村民打牌娛樂引發矛盾致人輕傷,近日,經湖北省巴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該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傷害罪判處譚某松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2019年7月4日16時許,譚某松與譚某銀、彭某勇等人在巴東縣沿渡河鎮某村打牌,打牌期間譚某銀飲酒。結束時,因譚某松欠譚某銀20元錢,雙方發生矛盾並爭吵。譚某銀回家後給譚某松打電話欲溝通此事,譚某松因有事未接聽電話,因怕譚某銀找其鬧事,亦未給譚某銀回電話。當晚21時許,譚某銀酒後前去找譚某松,並敲譚某松家的大門,譚某鬆開門見是譚某銀,便不讓其進屋,二人用力相互推門過程中致譚某銀滾倒在地,致其左腿髕骨骨折。後經鑑定為輕傷二級。2020年7月16日,經縣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譚某松與譚某銀達成調解協議,譚某松一次性賠償被害人譚某銀醫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75000元,被害人譚某銀對譚某松的犯罪行為表示諒解,並書面請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譚某松減輕處罰。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譚某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鑑於譚某松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本案中被害人譚某銀具有較大過錯,案發後譚某松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並已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定從輕處罰;同時鑑於其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性不大,悔罪表現明顯,沒有再犯罪的危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