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 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

2021-01-16 澎湃新聞
以案釋法 | 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

2021-01-13 21: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2020年1月10日晚,被告人阿某喝醉酒後,在回家路上偶遇了被害人艾某。被害人艾某對被告人阿某說:「你八年前打了我哥哥……」於是兩人發生口角,並開始互毆,被害人艾某用酒瓶打傷了被告人阿某,被告人阿某用拳頭朝被害人艾某臉部打了一拳,導致被害人艾某鼻骨骨折。經鑑定,被害人艾某屬於輕傷二級,被告人阿某屬於輕微傷。被告人阿某於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

原審法院經開庭審理後,以故意傷害罪對被告人阿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阿某上訴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應免予刑事處罰。

二審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被害人艾某與被告人阿某發生口角,並開始相互毆打過程中,被告人阿某打傷被害人艾某,導致其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因此被告人阿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其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本案審理中,阿某提出其打傷艾某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應免予刑事處罰。那麼,什麼樣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呢?

正當防衛,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五個方面:(1)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2)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某種權利或利益的侵害為法律明文禁止,既包括其他違法的侵害行為。(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結果發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者已經實施完畢,或者實施者已自動停止。否則就是防衛不適時,應當承擔刑事責任。(4)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即正當防衛不能對沒有實施不法侵害行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屬)造成損害。(5)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但應受一定限度的制約,即正當防衛應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為限。

正當防衛的主要意義在於保障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鼓勵公民和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作鬥爭,震懾犯罪分子,使其不敢輕舉妄動。所以,本案中阿某和艾某雙方都有侵害對方的故意,雙方的行為都是不法侵害行為,不構成我國《刑法》中所規定的正當防衛而是打架互毆。

作者:沙塔娜特·對散拜依

總編:馮金柱

原標題:《以案釋法 | 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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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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