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案件,毫無疑問是較為標準的正當防衛,無需有什麼疑惑。而且,法院也已經認定為正當防衛,非常準確的一個結論。
案件概況
2019年5月17日,湖南吉首二中未滿15歲的小蔣被同學以威脅等方式從教室帶到廁所,隨後,被同校的15個學生相繼圍毆。被打倒在地的小蔣掏出摺疊刀(非管制刀具)亂刺正在打自己的人,有3人被刺傷,其中2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微傷。
2019年8月7日,小蔣被刑拘。
2020年7月,法院一審做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被解押近11個月的小蔣獲得釋放。
7月16日,吉首檢方提起抗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小蔣的刑事責任。
小蔣的行為是否為正當防衛
該案有幾個關鍵的點:
1、當時是對方明確表示要打小蔣,所以,小蔣是被校園欺凌的受害方。
2、當時的局面是對方15個人打小蔣一個人,都是中學生,小蔣明顯寡不敵眾,他有權利採取一些方式保護自己的安全。所以,小蔣揮舞刀的行為並不屬於互毆、打架,而是人在危及狀況下出於本能反應的一種反擊。
3、小蔣是在被對方圍毆的狀況下掏出了摺疊刀,對方對他的傷害正在進行時,他所做出的反擊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相關要素,應該說是屬於標準的正當防衛。
4、小蔣當時揮舞刀,顯然是為了自保,並不具有傷害對方的故意性,並沒有構成防衛過當。如果他當時不做出必要的反擊,那麼被打成重傷甚至被打死的便是小蔣自己,因此,他的這種反擊是必要的,也是合理合法的,自我保護本來就是每一個公民具備的最基本的權利。
綜合以上幾點要素,完全可以證明小蔣的反擊行為屬於名副其實的正當防衛,沒有任何牽強之處。所以,在這起案件中,小蔣無需承擔刑事責任,個人完全支持吉首法院的一審判決結果。
該案中的民事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不僅有刑事責任,還有民事責任,也就是賠償責任。
1、據小蔣的母親講述,事發10天後,學校通知雙方家長協商,對方家長只看自己孩子被捅傷的結果,卻不提他們孩子先毆打小蔣的前因,每家開口要十幾萬元賠償。
2、那麼,該案的民事賠償責任到底該如何劃分呢。
結合整件事情的前因後果來看,小蔣本來就是受害方,對方屬於實施霸凌的侵害方。儘管對方有兩人受了重傷,但從懲惡揚善的角度講,那是他們做壞人欺凌他人所付出的代價,治療等各種費用應該由他們自行承擔,小蔣作為受害方,不應該承擔該案中的民事賠償責任。恰恰相反,那15個打人者應該共同承擔小蔣受傷治療等各項民事賠償責任。
3、同時,那15個打人者也應該承擔圍毆他人所構成的不同程度的刑事責任,這樣才是符合民意和正義的正確的處理方式,才能真正對那15個打人者起到教育、糾錯的作用。
結束語:每一則正當防衛案例的認定都會對社會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這起案件也不例外。我們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不能只看誰受傷或者誰傷的嚴重等結果。而是應該以對錯為前提,結合事情的前因後果,做出綜合的研判。況且,這則案例堪稱是教科書式的正當防衛,幾乎沒有偏離正當防衛所需要的所有要件。所以,小蔣的行為認定為正當防衛,不存在任何歧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