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定正當防衛,掌握三大要點學會如何為正當防衛者撐腰!

2020-11-30 中國網河南頻道

【正當防衛認定新規】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判斷防衛是否過當,輕傷以下不算「重大損害」?為正當防衛「鬆綁」是否會導致防衛權濫用?……兩高一部日前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等具有重要意義。就此,北京一中院法官結合審判實踐為大家細緻解讀。

焦點1

《指導意見》捍衛了「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指導意見》第1條開宗明義地提出「把握立法精神,嚴格公正辦案」。

正當防衛緣起於人類的防衛本能,隨著社會發展,防衛權由本能發展為法律認可的權利,防衛行為由私力報復演變為社會認可的法律行為。而現代意義上的正當防衛制度則起源於西方啟蒙運動時期。在我國,關於正當防衛的最早記載見於《尚書·舜典》,其中的「眚災肆赦」一語包含了過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3種觀念。進入封建社會後,法律對正當防衛制度的規定較為詳盡和系統。西方近現代刑法典中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791年《法國刑法典》,其中第6條規定:「防衛他人侵犯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殺人時,不為罪。」現代各國普遍規定有正當防衛制度,雖然具體規定的條件不同,但立法旨趣十分相近,均強調正當防衛是天賦人權之一。

追溯我國刑法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立法進程:1979年刑法規定了正當防衛制度,但鑑於司法實踐對正當防衛的適用把握過嚴,為強化防衛權,鼓勵人民群眾勇於同違法犯罪作鬥爭,1997年刑法對正當防衛制度作了重大調整,放寬了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增設了特殊防衛制度。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由於部分案件情況錯綜複雜,把握起來難度很大,且受「人死為大」「死了人就佔理」的觀念和輿論環境的影響,上述修法精神並未得到徹底貫徹,司法實踐中正當防衛制度的適用仍趨保守,特殊防衛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處於「休眠」狀態。基於此,《指導意見》進一步明確了正當防衛制度的具體適用標準,也明確指出矯正「誰能鬧誰有理」「誰死傷誰有理」的錯誤傾向,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

焦點2

從三大要點看《指導意見》如何為正當防衛者撐腰

其一,進一步明確防衛範圍:明確「不法侵害」的內涵和外延。《指導意見》第5條規定,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

可以防衛未成年人。成年人對於未成年人正在實施的針對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應當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可以實行防衛。

可以防衛精神疾病患者。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可以防衛實施不法侵害者的現場同夥。對於多人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既可以針對直接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也可以針對在現場共同實施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其二,防衛時間判斷上不苛求防衛人:《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對於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應當立足防衛人在防衛時所處情境,按照社會公眾的一般認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斷,不能苛求防衛人。強調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所處情境,不能苛求防衛人,這是考慮到在緊張情境下,要求防衛人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是否還會繼續,作出準確的、分毫不差的判斷,實屬強人所難。

《指導意見》第6條還對防衛不適時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對於防衛人因為恐慌、緊張等心理,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或者結束產生錯誤認識的,應當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依法作出妥當處理。實踐中較為突出的問題之一是有關事後防衛的認定與處理問題。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特別是明顯已經結束的情況下實施「防衛」行為的,難以按防衛過當認定和處理,但考慮到在緊張情境下,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結束往往不易作出準確判斷,加之防衛人採取的防衛行為大多帶有激情、激憤因素,故在定性特別是量刑時應當有所考慮。

其三,防衛過當的司法認定尺度更加嚴謹:判斷防衛是否過當,標準不再二選一。《指導意見》明確,認定防衛過當應當同時具備「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損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同時明確,判斷「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綜合考量社會認知和現實情況,輕傷以下不算「重大損害」。

防衛過當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指導意見》第14條明確要求:對於因侵害人實施嚴重貶損他人人格尊嚴、嚴重違反倫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長期實施不法侵害所引發的防衛過當行為,在量刑時應當充分考慮,以確保案件處理既經得起法律檢驗,又符合社會公平正義觀念。

焦點3

為正當防衛「鬆綁」是否會導致防衛權濫用?

《指導意見》在強調維護公民正當防衛權利的基礎上,也從另一個方面強調要防止權利濫用。除了在「總體要求」方面強調要「準確把握界限,防止不當認定」、「對於以防衛為名行不法侵害之實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避免認定為正當防衛或者防衛過當」以外,在諸多具體規則的設定上,也注重體現上述精神,為防衛人設定了適當的退避、容忍義務:

一是侵害人系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限制刑事責任。《指導意見》第7條規定:明知侵害人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的,應當儘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沒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進行反擊。

二是被侵害人有過錯或者雙方有過錯。《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爭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不法侵害系因行為人的重大過錯引發,行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況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還擊,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三是顯著輕微損害案件。《指導意見》第10條規定:對於顯著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人在可以辨識的情況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方式進行制止的,不應認定為防衛行為。

相關焦點

  • 為正當防衛架起「法律天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9月3日聯合發布《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為「正當防衛」架起了「法律天平」,使得正當防衛者「該出手時就出手」,也讓非法防衛者「難鑽漏洞」。讓正當防衛者「挺直腰杆」。
  • 「崑山砍人案」落幕 怎樣才算正當防衛?
    什麼情況下才能正當防衛呢?會不會出現防衛過當呢?怎樣區分呢?筆者在此為大家談談正當防衛的法律解釋和一些個人理解。我國《刑法》 第20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 杭州:被同事用酒瓶捅傷,男子把他打成輕微挫傷:我是正當防衛
    在很多人的印象裡,正當防衛就是別人打自己時,自己還手把對方給打了,這就能算成是正當防衛,實際上正當防衛可不是這麼算的,並非是對方先動手,自己再還手就能算正當防衛了,頂多就只能算是互毆,傷勢輕的賠償醫藥費。
  • 正當防衛不捕不訴 這些案例說明什麼?
    原標題:正當防衛不捕不訴 這些案例說明什麼?  上周末,最高檢發布了對6起防衛行為人不捕不訴的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明確正當防衛制度的法律適用,統一司法標準,準確理解把握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於今年9月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
  • 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 法院:不屬正當防衛
    其中腦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肢體軟組織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符合外傷誘發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其死亡與本次事件中所形成的損傷有因果關係。  朝陽中院認為,趙洪財已87歲高齡,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奪下拐棍並將其推倒後,郭子玉夫妻已經完全控制住趙洪財,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後實施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 被校園霸凌刺傷3人是正當防衛嗎?
    事件回顧:  2020年7月6日,湖南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小蔣無罪,被羈押近11月後走出看守所,然而案子並沒有完全了結,10天後該市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小蔣不構成正當防衛
  • 湖南少年被15人校園霸凌,反擊刺傷3人是正當防衛嗎?看完後明白了!
    這個案件,毫無疑問是較為標準的正當防衛,無需有什麼疑惑。而且,法院也已經認定為正當防衛,非常準確的一個結論。 案件概況 2019年5月17日,湖南吉首二中未滿15歲的小蔣被同學以威脅等方式從教室帶到廁所,隨後,被同校的15個學生相繼圍毆。
  • 湖南初二少年被15人校園霸凌,反擊刺傷3人,這是正當防衛嗎?
    2019年8月7日,小蔣被刑事拘留,直到11個月後2020年7月法院一審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後才走出看守所。但在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人民檢察院對無罪判決提出抗訴,要求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小蔣刑責。檢方的理由是:小蔣當時可以尋求老師的幫助,也可以給家長反應,但他卻沒有這樣做。
  • 大陸配偶不堪家暴殺夫案 因正當防衛獲減刑圖
    大陸配偶趙巖冰去年春節在臺北市家中,殺死大她二十三歲的丈夫,她的背景、家暴遭遇引起婦女團體同情與聲援;臺北地方法院認定她只是防衛過當,昨天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減刑為一年六月。 合議庭認為,五十三歲、有碩士學位的趙巖冰長期被家暴,罹患受虐婦女創傷症候群,殺夫符合正當防衛的規定;但防衛過當造成丈夫死亡,基於對生命的尊重,不宜免除其刑,但依刑法二十三條規定的「防衛過當」、自首、
  • 68歲男子反制87歲持棍上門打人者致死,二審刑期改判3年:不屬正當防衛
    其中腦挫傷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顱骨骨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肢體軟組織損傷程度均為輕傷二級,符合外傷誘發隱匿性心源性疾病發作致呼吸循環衰竭死亡,其死亡與本次事件中所形成的損傷有因果關係。朝陽中院認為,趙洪財已87歲高齡,平日拄拐,郭子玉在奪下拐棍並將其推倒後,郭子玉夫妻已經完全控制住趙洪財,此時不法侵害已經結束,此後實施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應認定為故意傷害(致死)。
  • 武松與孫二娘的邂逅:是正當防衛,還是嫉惡如仇?
    武松不是武俠小說中的「俠之大者」,沒有救民水火、保家衛國的情懷,這是一定的。但武松也不是李逵那樣變態的嗜血者、殺人狂,他並不以傷害別人為樂。最著名的「殺嫂」事件,武松是先收集證據告官,試圖用司法途徑解決問題的。在官員受賄,拒絕武松的正義要求後,他才動用私刑、武力解決。
  • 重慶女攤主砍傷城管被認定正當防衛 當事人:擔憂今後被找麻煩
    楊某被追打過程中揮刀致楊某橋受傷的行為系正當防衛。楊某橋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案件正進一步依法辦理中。13日晚上,瀟湘晨報記者聯繫水果攤主楊漓,她稱處理結果「是公平公正的」,可以接受。
  • 《正當防衛4》畫質升級太逼真 猛漢突突射爆爽翻天
    《正當防衛4》雖然運用了雪崩工作室研發的最新一代APEX引擎,擁有複雜的災難天氣系統(雨、雪、雷暴、龍捲風),以及爽翻天的射爆玩法,但是諸如水面、植被、光影等糟糕的細節被瘋狂吐槽,不過官方在發售後就一直不斷更新修復,日前他們又升級了更多畫面細節,堪稱最大規模更新,這回可謂鳥槍變大炮
  • 麗江「反殺」案死者家屬:若對方被判定正當防衛,不會上訴
    這個身高1.7米、身材偏瘦的退伍女兵,穿著半袖的睡衣和棉拖鞋,拿著刀具迎上前打開自家大門,與手持菜刀砍砸大門的叫罵者李德湘扭打在一起。平常生活中的唐雪。(受訪者供圖) 本文圖片除署名外,均由澎湃新聞記者 王萬春 攝隨後,李德湘在跑出巷子途中撲倒在地,其父李兆雲將他送往醫院時,醫生告訴他「瞳孔放大,人早死了」。李德湘和唐雪本是遠房親戚。
  • 被15名同學圍毆,初二男生刺傷3人,法院認定正當防衛檢方抗訴
    混亂中,蔣華從衣袖拿出事先準備的摺疊刀亂舞,刺傷了3人,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另一人為輕微傷。2019年8月7日,蔣華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警方刑拘,後檢方以故意傷害罪對其提起公訴。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將之定性為一起「以多欺少、以眾凌寡的校園暴力案件」,今年7月6日,吉首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蔣華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蔣華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判決蔣華無罪。
  • 以案釋法 | 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
    一審宣判後,阿某上訴其行為屬於正當防衛,應免予刑事處罰。二審審理查明事實後認為,被害人艾某與被告人阿某發生口角,並開始相互毆打過程中,被告人阿某打傷被害人艾某,導致其輕傷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因互毆中的故意傷害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因此被告人阿某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衛,其上訴理由無法律依據。
  • 騎車男「反殺」紋身男,雖網友這樣評論表支持,但畢竟屬防衛過當
    此足為我中華熱血男兒之代表……這位網友的評論得到很多人的點讚,也反映了不少人對騎車男的支持。但這畢竟是一個命案,大家集中辯論的焦點是騎車男的行為到底算不算正當防衛。不管是網民還是法律界人士,都分成兩派。
  • 2019年刑法學研究要點回眸
    入罪化的正當性主要有傳統的社會危害性理論、源自德日的法益侵害理論以及英美刑法中的損害原則理論。有學者認為,法益保護理論的中國化過程的核心問題,是如何處理法益侵害說與社會危害性說的關係。真正的法益保護理論中國化之路應是批判型的,批判型進路應當以貫徹罪刑法定原則、階層式犯罪論體系、以文義解釋為限度的刑法解釋方法體系為邏輯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