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30 18:0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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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知道他叫我轉帳是用來做什麼的,平時我們也沒有這麼多的開銷。我工作後每月就3000元的工資,哪裡負擔得起這麼多的無償贈予啊!」
「這些錢是我們兩個人一起用於日常開銷的,況且我也給她轉帳了啊,她怎麼不一一列舉出來!」
法庭上,鄒某(女)和肖某(男)雙方爭持不下,全然不見昔日的恩愛。
愛情本浪漫而美好,但難免會有部分情侶不得已走向分手,鄒某和她的前男友肖某便是如此。分手後,舊日情分不再,鄒某要求肖某返還戀愛期間鄒某對他的贈與,但遭肖某拒絕。為此,鄒某將肖某訴至南雄法院,產生了開頭的那一幕。
鄒某和肖某的愛芽萌發於2010年。自確定戀愛關係以來,鄒某曾多次應肖某要求向其轉帳,用以日常花銷。然而,歷經7年的戀愛長跑,二人因故未能修成正果,並決定分手。
分手後的鄒某,對戀愛期多次轉帳給肖某的事一直耿耿於懷,認為自己已經與肖某分手,二人已然不存在結婚的可能,之前的「金錢糾葛」是時候算清楚了。於是,鄒某多次聯繫肖某要求其將之前轉帳的金額如數還給自己,但無論鄒某如何催促均遭到肖某拒絕,雙方因此發生糾紛,對簿公堂。
南雄法院審理查明,鄒某與肖某在戀愛期間存在多筆款項往來。其中,鄒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轉帳等方式向肖某轉帳共計10萬餘元,肖某向鄒某轉帳5萬餘元。
本案中,肖某與鄒某之間的金錢往來均發生在戀愛、交往期間,雖無證據證明涉案錢款的具體用途,但根據現有證據可認定肖某與鄒某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互相給付。在戀愛期間,一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向另一方購置不動產(或出資)、購買車輛、給付彩禮等大額支出以及發生大額資金的轉帳,不同於日常生活吃喝玩樂等小額支出,在沒有明確的書面贈與合同或者其他明確的贈與的意思表示來證明的情況下,認定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有違公平原則,該贈與應當被視為附條件贈與行為。如果條件不成就或者條件消失,給付方可請求返還該財物。
如今肖某與鄒某已經分手,之前戀愛時期發生的大額資金流轉在雙方無法達到締結婚姻目的時,鄒某與肖某都可以向對方請求返還財物,若無合法根據佔有對方財物,則構成不當得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本案中,鄒某和肖某雙方未成就結婚事實,且肖某在分手後未及時退還上述5萬餘元,其獲利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據此,南雄法院依法判決肖某向鄒某返還5萬餘元及利息。
供稿:南雄市人民法院 吳蓓蓓
原標題:《【以案釋法】昔日戀人對簿公堂,返還戀愛期間贈予財物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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