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招聘廣告所設置的應聘要求
根據對某知名招聘網站發布的招聘信息進行檢索發現,大部分公司的招聘廣告中一般會對性別、年齡、學歷、經驗做出要求,有的甚至對相貌、身高也有特別要求。用人單位並非基於工作崗位本身特點,而是以與工作本身無關的理由差別對待求職者,則構成歧視。例如在年齡上,有的用人單位要求18-27歲,有的要求20-35歲,並沒有什麼合理的依據,這便構成年齡歧視。
在就業歧視中,性別歧視尤為突出。2019年 2月21日,人社部聯同教育部、全總、全國婦聯、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共同發文《關於進一步規範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要求「依法禁止招聘環節中的就業性別歧視」。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一旦違反且拒不改改正,則用人單位有可能面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還有可能被相關部門約談、被媒體曝光。
【風險級別】★★
【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在招聘過程中應根據自身特點和崗位需求來設定招聘條件,除非有合理理由,應避免設定性別、身高、體重、婚育、血型、長相等一般不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限制條件。在招聘廣告中,要避免採用「限XX」的表述,儘量採取「XX優先」或「XX擇優錄取」等不容易引起爭議的緩和字眼。但是在性別方面,要特別注意「男性優先」的表述也是被禁止的。
2019年起平等就業權糾紛成為新的民事案由,也就是說勞動者向法院起訴時會更加方便。如果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的過程中有歧視性的限制條件而導致應聘者提起訴訟的,那麼用人單位可能會面臨承擔賠償責任的風險。由於法院裁判文書都是在網上可以公開檢索的,因此用人單位的社會形象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不良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中均有關於企業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公平的就業條件,不得實施就業歧視的規定。因此,勞動者若遇到企業發布的招聘廣告或者在錄用過程中存在就業歧視的現象,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請勞動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因篇幅所限及內容之概括性,本文並非個案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個案情況,不得為個案問題所引用。若讀者就內容有任何建議或法律問題,請聯繫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張揚律師團隊諮詢。
【出品】南方網、廣東諾臣律師事務所張揚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