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iCourt法秀 ,作者魏存儀律師團隊
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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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蘭州)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法律事務部魏存儀律師團隊選取2019年甘肅省各級法院涉及建設工程領域的286份刑事判決書作為樣本進行了深度解讀,篩選出197份與建築企業密切相關的判決書,並據此對建設工程領域重點罪名及典型案例進行了剖析。
從每個罪名發生的常見情形、判決結果等方面進行了詳細分析,同時對建設工程企業及從業人員提出了相應的風險防控建議,希望對讀者全方位、多角度認識建設工程領域刑事犯罪有所幫助。
【檢索條件】
1.案例來源:Alpha案例庫
2.檢索日期:2020年11月10日
3.檢索條件:「建築工程」/「建設工程」
4.年 份:2019年度
5.限定地域:甘肅省
6.案 由:刑事
7.判決數量:286份
根據罪名高發程度及與行業的關聯性,本文選取了九個典型罪名進行深入分析。
(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有28份,佔比約為14.2%。
較為常見的情形是僱傭農民工從事施工作業,施工結束後一直拖欠農民工工資拒不支付,這種情形有23份;也有建築企業拖欠勞動者工資拒不支付的情形,共有5份,其中3份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均判處了刑罰(雙罰),2份只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判處了刑罰(單罰)。
【典型案例】
某縣某製造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汪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0723刑初109號
案情簡介:汪某為某縣某製造安裝公司的經理,2017年7月該公司承建某食品公司1、2、3號鋼結構廠房製造安裝工程項目,工程總造價198萬元。施工過程中該安裝公司僱傭了楊某等16名農民工,在工程尚未完工、建設單位已支付大部分工程款的情況下,該公司拖欠楊某等人工資共計142064元。
楊某等人向某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縣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責令支付後,汪某仍通過逃避、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某縣某製造安裝公司拖欠民工工資共計142064元,數額較大,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汪某以逃匿的方式,拒不支付民工工資,並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為已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被告單位某縣某製造安裝公司罰金1萬元;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風險防控】
1.2020年5月1日施行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欠農民工工資」,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2.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確實遇到資金短缺、周轉困難或經營不善等情形時,應當直面經營風險,提前與勞動者協商薪酬發放問題。要運用柔性手段,避免激化矛盾進而引發影響惡劣的群體性事件。
3.企業應當在企業規章中對勞動報酬構成比例、發放時間、獎勵或扣減薪酬的條件等事項進行明確規定,及時完善企業內部薪酬管理制度,合法合規運營。
4.企業在收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或政府其他有關部門的限期整改指令書等文書後應當重視,在責令改正的限期內糾正違法行為。
(二)合同詐騙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合同詐騙罪的有22份,佔比約為11.17%。最為常見的情形是虛構建設項目與他人籤訂施工合同,騙取工程保證金。
包括個人假冒建設單位名義與他人籤訂施工合同,騙取工程保證金的;掛靠人員以被掛靠單位名義,虛構建設項目騙取工程保證金的;未取得承包權的情況下與他人籤訂分包合同,騙取工程保證金的;無開工許可證對外招標,被叫停後仍籤訂施工合同騙取工程保證金等。
還有一些情形也較為常見,如偽造印章、文件與他人籤訂合同,騙取居間費的;無辦證資質卻以能辦理職業技能證書為由騙取財物的;虛構房屋所有權人身份,私自出售承建方對外銷售的房屋的;等等。
【典型案例】
被告人黃某合同詐騙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0725刑初92號
案情簡介:2016年,被告人黃某與某地經濟開發區籤訂了燕麥深加工生產線與燕麥種植項目投資意向書,並於同年先後註冊成立了兩家工農業科技公司。後黃某假稱其公司要進行燕麥深加工項目,需建設辦公樓和廠房,與侯某、馬某等人先後籤訂工程項目施工合同,騙取工程保證金共計198.4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黃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具備履行合同的能力,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分別向多個工程承包人以交納工程保證金的名義收取保證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依法追繳非法所得198.4萬元並發還被害人。
【風險防控】
1.企業籤訂合同前,需提高風險意識,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誠信情況、經營狀況、資產實力、履約能力等進行核實了解,避免與失信企業、經營不善的企業進行交易,防止對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進行欺詐。
2.企業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資金短缺、無法如期付款等暫時履行不能的情況時,要及時與合同相對方進行溝通,共同協商解決辦法、不得藏匿躲避,防止被對方認為實施合同詐騙。
3.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合同履行產生爭議或者由於客觀原因需要改變合同內容時,應主動積極協商,不得無正當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義務。
4.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合同風控、管理制度,加強合同風險培訓,提高合同風險意識,降低企業籤訂、履行合同的風險。
(三)詐騙罪
197份判決書中,涉及詐騙罪的有18份,佔比約為9.1%。最常見的情形是謊稱自己有工程項目或偽造相關文件等材料,以此騙取他人財物。
還有冒充建築企業人員行騙、提供虛假抵押物行騙等多種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情形。
【典型案例】
被告人祁某詐騙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2901刑初179號
案情簡介:被告人祁某於2018年9月至11月期間,謊稱自己在某市承攬工程需要交納稅款,騙取方某14萬元。後祁某以工程款不足、需要購買工程材料、工程隊施工工人摔傷需要醫藥費、喪葬費等費用為由,並謊稱工程款一到帳就將錢還給方某,先後多次騙取方某錢款共計27萬餘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年,罰金三千元;同時責令被告人祁某向被害人退賠所騙財物。
【風險防控】
1.企業籤訂合同前,應當做好充分準備和調查工作。在交易開始前就做好充分的風險預警和防範工作。時刻關注關鍵信息的變化,及早發現並處理,防止被騙。
2.籤訂合同時應對合同內容預先進行風險評估,強化節點控制,充分預測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並在合同中約定解決方案和糾偏路徑。
3.提高法律意識,規範員工對外行為。同時加強授權管理和履約控制,注意保留合同、來往函件、交易方信息、銀行帳號等證據材料。
(四)行賄罪/單位行賄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行賄罪的有11份,涉及單位行賄罪的有5份,佔比共計8.12%。
建築行業中的行賄或單位行賄基本都是出於承接工程、疏通關係或在施工過程中獲得便利等目的,也有個別為了獲取不正當利益行賄的情形。
對於單位行賄的,法院不僅對單位判處了罰金,還對單位的負責人判處了刑罰。
【典型案例】
甘肅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楊某單位行賄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8)甘0923刑初12號
案情簡介:2011至2012年間,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為了能夠承攬到某縣委統辦大樓災後重建項目,該公司負責人楊某先後六次向該縣縣委書記高某行賄,包括400萬元存款(銀行卡5張)、黃金2千克等,行賄金額共計457萬餘元。
法院判決:被告單位甘肅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後六次向時任縣委書記的高某行賄457.37172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被告人楊某作為單位負責人,決定並實施了前述行為,其行為亦構成單位行賄罪。
判處被告單位甘肅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犯單位行賄罪,罰金100萬元;被告人楊某犯單位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0萬元。
【風險防控】
1.建築施工企業應經得起利益誘惑,做好預防監督措施,不能為了謀取私利置國家法律規範於不顧。要建立企業內部反舞弊機制,加強內部監督。
2.項目經理應當注意與相關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的關係、感情、交往情況,相關禮尚往來不能逾越法律規範尺度,不能謀求不正當利益,不能進行「權錢交易」,否則就會有構成行賄罪的可能。
(五)尋釁滋事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尋釁滋事罪的有11份,佔比約為5.58%。
在這11份判決書中,無故阻撓建築企業施工並以此勒索財物的情形較多,另外還有建築企業員工尋釁滋事的、因索要工程款或處理施工糾紛發生打鬥的情形。
【典型案例】
郭某、朱某等尋釁滋事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8)甘0821刑初137號
案情簡介:甘肅省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某縣開發建設一建材商品交易批發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該縣某建築公司承建其中綜合樓、農產品零售大棚等工程。2017年11月9日,雙方因工程款發生分歧後,該建築公司經理靳某和部分民工前往相關部門上訪。房地產公司經理郭某對靳某等人採取上訪方式索要工程款的行為不滿,授意朱某等人對靳某等人實施了毆打。
法院判決:被告人朱某等人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被告人郭某策劃、指揮朱某等人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兩年四個月、兩年七個月有期徒刑。
【風險防控】
1.施工企業要加強員工管理,引導員工通過合法途徑表達訴求。
2.遇到對方過激或不合理的行為時要冷靜處理,不能採取暴力。
3.對於阻礙施工的行為,應注意採集證據、及時報警,並留存所受損失的相關證據。
(六)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有5份,佔比約為2.54%;涉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有1份,佔比0.5%。
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情形主要是施工單位安全防護措施不到位、指派沒有特殊資質的人員實施特殊工作或施工現場勘察不到位,因此引發事故導致人員傷亡。
涉及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一起案例系電梯公司聘用沒有特種作業資格的人員從事電梯安裝施工作業,該人員在從事懸空作業時不慎失足墜落致死。
【典型案例】
程某、漢某重大責任事故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0502刑初291號
案情簡介:2017年1月,甘肅省某建設公司中標了某建設工程,公司安排副經理程某全面負責項目開工前期準備工作,被告人漢某作為該工程的現場施工人員負責現場具體施工。2017年2月20日,被告人程某和漢某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組織人員開挖溝槽。當日11時許,施工現場發生塌方,導致在溝槽底清理渣土的劉某等四名民工被埋壓死亡。
法院判決:被告人程某負事故的直接責任,漢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漢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風險防控】
1.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全流程管理,認真落實安全責任制,定期檢查、考核,並作好記錄。
2.加強安全教育工作,定期開展施工安全知識培訓,避免施工期間可能出現的一些危險因素和違規操作。
3.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的管理,嚴格審核勞務分包人員和技術施工人員的相應資質,在勞務分包合同中細化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勞務分包單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對違規施工加大處罰力度。
4.發生安全事故後要積極採取救援措施,並立即上報相關部門,不得謊報瞞報。
(七)挪用資金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挪用資金罪的有3份,佔比1.52%。挪用資金的人員有企業負責人、主管領導及出納等。
【典型案例】
張某挪用資金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0102刑初8號
案情簡介:2018年9月30日至2018年10月5日,被告人張某未經許可,利用自己在甘肅某路橋建設有限公司出納身份的便利條件,分兩次將該公司工程款共計515萬元轉入其個人在蘭州銀行的帳戶,後將上述款項用於在網絡上購買彩票進行網絡賭博。
法院判決:被告人張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四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風險防控】
1.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完善企業的財務管理制度,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完善開支審批、通報制度。
2.嚴格用人機制,明確崗位職責,對可能接觸到資金的人員加強培訓,不定期進行輪崗、對調,杜絕風險。
3.落實印鑑、支票分人保管制度,開通銀行簡訊通知業務,對帳戶資金的出入進行實時監控。
4.發現員工涉案應積極採取相關措施,包括向公安機關報案、提供相關線索,避免損失進一步擴大。
(八)逃稅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逃稅罪的有3份,佔比1.52%。均為拒繳工程款稅金的情形。
【典型案例】
楊某逃稅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0622刑初58號
案情簡介:2013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楊某通過口頭協議承包了某公司部分工程項目並進行施工建設,並從2013年7月15日至2016年2月6日通過出具白條收據及公司借款結算單的形式陸續從該公司取得工程款共計20725644.80元,應繳納稅款903413.12元,已申報繳納稅款94772.92元,欠繳稅額為808640.20元。2017年8月17日,縣地方稅務局向楊某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被楊某拒收。
2017年10月10日,縣地方稅務局在辦稅服務大廳採用電子屏幕滾動播放方式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2018年1月17日,縣地方稅務局再次在當地日報向被告人楊某公告送達《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但被告人楊某仍拒不繳納稅款。
被告人楊某自2013年至2016年應繳納稅額共計903413.12元,欠繳納稅額共計808640.20元,逃避繳納稅款數額佔應納稅額的89.51%。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楊某將欠繳稅款808640.20元、滯納金520446.88元,共計1329087.08元全部繳清。
法院判決:被告人楊某作為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不如實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其行為構成逃稅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60000元。
【風險防控】
1.作為納稅主體應主動繳稅,不要存在僥倖心理,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以免受到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
2.如果因逃避繳納稅款被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一定要及時補繳稅款和繳納滯納金,並接受行政處罰,避免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在197份判決書中,涉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有2份,佔比1.02%。
兩起案例的情形分別為虛假註冊建築公司,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收取手續費;與建築公司沒有實際業務往來,為賺取開票費給建築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典型案例】
被告人陳某、田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一案
案號索引:(2019)甘0382刑初167號
案情簡介:2017年12月,被告人陳某誘騙馬某註冊登記了某建築材料有限公司並實際控制。李某因工程結算需要求助被告人田某,田某介紹其與陳某控制的公司籤訂了虛假建築材料購銷合同,陳某為李某虛開03636630-036635號甘肅省增值稅專用發票六份,貨物交易總額515520.51元,應繳稅款合計87179.49元,稅價合計602700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田某違反國家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規定,在沒有真實貨物購銷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行為均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
【風險防控】
1.企業應當合法誠信經營,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不得通過低價購買或虛開發票、多列成本等方式減少應繳納稅額。
2.企業不得以騙取稅款為目的,在無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款,造成國家稅款損失。
3.企業應認真落實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使用管理規定,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與實際交易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意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三流一致」。
4.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一方無法提供發票的,企業不得通過與第三方「空殼公司」「皮包公司」籤訂虛假合同,支付開票費後以私帳回流的形式虛開發票。
5.企業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發票登記簿,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轉借、轉讓發票。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要妥善保存。
結語
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只有奉法、尊法、守法,合法合規合理開展工作,才能取得長效發展。
建築業作為實體經濟的重要一環,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建設工程法律關係複雜、標的額高、從業人員法律意識參差不齊的情況下,要規範發展企業、預防犯罪滋生,離不開對相關法律問題的清醒認識。
認識風險是防範風險的前提,防範風險是預防犯罪的前提。希望建築業企業能把風險防範和犯罪預防放在企業發展的首位,充分發揮專業人員的優勢,共同推進行業向好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