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姐學法 | 學習《民法典》系列十一 —— 業主被盜物業補償

2021-01-09 澎湃新聞
隴姐學法 | 學習《民法典》系列十一 —— 業主被盜物業補償

2021-01-08 15:31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案例

老王和往常一樣喝了杯小酒就睡覺了,而且還做了一個美夢。夢到自家的天花板不斷的往下掉錢,掉的滿屋子都是。可在醒來打算去上班的時候徹底憤怒了,自己停在小區的車被人打爛了車窗,並且把車內的物品洗劫一空,就連剛換的真皮座套都被拿走,共計損失15000元左右。老王要求物業看監控,可物業卻說監控已經壞了一個多月了,沒有錄像。老王對此更加上頭,認為物業沒有盡到安保義務,要求物業賠償損失,並多次找到物業討要損失。物業每次見老王都是愛搭不理,並且說老王的車窗被砸、東西丟失是小偷所為,跟物業公司沒有關係。

物業公司的說法對不對呢?我們來分析一下,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成立的是一種合同關係,保障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是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履行的一項基本合同義務,更是法定應當履行的一項義務。物業服務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物業服務公司自身應當採取一定防範措施,防止其服務管理區域內人員及財產遭受損害,該方面的安保義務系物業服務一方基本責任,不涉及第三方介入,因其失職所產生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應由物業公司自己全部承擔。二是,由於第三方加害人的行為,致使業主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物業服務公司只在其過錯程度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但在其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向加害的第三人追償。本案中,物業公司的安保義務屬於前述第二種承擔補充責任的情形。物業公司未能有效檢修和維護監控,對於盜竊案件的追賠帶來困難,在老王損失不能及時得到補償時,物業公司應在其過錯範圍內承擔補償責任。

我們再看看法律是怎樣規定的,《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採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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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隴姐學法 | 學習《民法典》系列十一 —— 業主被盜物業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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