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9-15 16:3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高空墜物——「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2016年11月11日,四川遂寧李女士用嬰兒車推著不滿周歲的女兒散步時,突然一個鐵球從天而降,砸中孩子,搶救無效死亡。後經警方調查和多方尋找肇事者未果,整棟樓業主被起訴至法院。
近日,四川遂寧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宣判,因為沒有找到拋物者,法院判決事發地整棟樓業主每戶補償3000元。隨即,該案在網絡上引發熱議。
高空拋物、墜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致使他人受到損害的案件在全國頻繁發生,因此引發的悲劇讓人不忍回憶。
針對高空拋物、墜物致害後無法查明侵權人以及責任承擔等問題,現行《侵權責任法》有相應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類案件確定被告難度大,同時絕大多數被告並非侵權人,只因無法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從而被判決承擔責任,很多被告對判決不認可,亦不願主動履行判決。
2020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對相關規則進行了細化和完善,修改後的規定直指高空拋物、墜物「調查難」、「取證難」、「責任承擔」等問題,意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
《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墜物規則詳解
1、明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和由真正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即將實施的《民法典》增加了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宣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即每個人都負有法定義務,不得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同時,《民法典》明確高空拋物、墜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真正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2、增加調查程序,公安等機關有責任查清責任人
實踐中,高空拋物、墜物案件,沒有專門機關進行調查,具體侵權人很難查清。《民法典》對此增加了調查程序,「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裡明確了公安機關負有調查責任。公安機關作為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的專門機關,具有專業性、權威性,能夠採取必要措施,對高空拋物、墜物案件進行調查,有利於查清案件事實和責任人。
3、新增追償規則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進行補償,之後的追償問題,現行《侵權責任法》並無規定。對此,《民法典》新增了追償規則,即「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明確了在確定真正侵權人情形下,承擔了補償義務的建築物使用人的維權途徑,有權向真正侵權人進行追償。
4、明確物管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與現行《侵權責任法》相比,《民法典》明確了物管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即「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一新增規則明確了物管機構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在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物管機構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該規則也利於調查機關等主體調查、收集證據,進而查清責任人,防止物管機構推卸責任。
(圖片來源自網絡)
文字:周克文
原標題:《高空拋物、墜物咋追責?《民法典》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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