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高空拋物和墜物《民法典》有規定

2020-11-30 瀟湘晨報

■法眼觀潮 朱澤軍

在現實生活中,高空拋物現象時有發生,這種極為惡劣的不文明行為極易釀成事故,後果不堪設想。由於在多數情況下,很難查明高空拋物的施行者,因此導致「一人拋物,全樓買單」的現象,這種處理方法雖然對救濟受害人發揮了積極作用,卻讓大多數無辜者承擔了責任,沒有完全體現公平原則。

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對於如何處置高空拋物這一危害公共安全的違法行為作了完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這個規定明確了由實施拋物行為的侵權人承擔責任,首先強調了公安等機關應當查清責任人,儘量讓真正的責任者承擔應盡的責任。其次,該規定為物業服務企業設置了安全保障義務。所謂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包括設置攝像頭、完善相應的安全設施等,未盡該義務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最後,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規定,實質性降低了其他業主承擔的風險,受害人的權益保護與行為人的行為自由之間,取得了相應的平衡。

此外,將高空拋物行為確定為犯罪,也已處在立法進程中。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法律的不斷完善,高空拋物墜物這種嚴重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將得到有效遏制,對其的治理也更具科學性。

【來源:寧波日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郵箱地址:newmedia@xxcb.cn

相關焦點

  • 高空拋物、墜物咋追責?《民法典》來告訴你
    高空拋物、墜物咋追責?《民法典》對高空拋物、墜物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對相關規則進行了細化和完善,修改後的規定直指高空拋物、墜物「調查難」、「取證難」、「責任承擔」等問題,意在破解高空拋物、墜物難題。《民法典》關於高空拋物、墜物規則詳解
  • 《民法典》聚焦高空拋(墜)物行為
    即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民法典》將高空拋物列入違法行為,經過細化和完善後的規定,劍指高空拋物、墜物「調查難」「取證難」等問題,解決了不少曾經的法律困惑。受訪的社會各界希望,藉助《民法典》,能夠減少甚至杜絕「高空拋物」,讓類似的悲劇不再發生。
  •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
    來源標題: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小區裡發生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物業到底該不該擔責?今天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對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進行了完善。此次是侵權責任編草案第四次提請審議。
  • 透視各地民法典第一案
    保護「頭頂上的安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1月4日上午,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庾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高空拋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這也是《民法典》實施後廣州市的第一案。經過1個小時的審理,合議庭適用《民法典》當庭宣判。
  • 張新寶 張馨天:從《侵權責任法》第87條到《民法典》第1254條...
    對於從建築物拋擲(墜落)物品問題的治理,並非通過規定好「最後的救濟」就能夠解決,而是需要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明確各方的職責,充分發揮條款作為行為規範的作用,切不可泛化和濫用,否則容易使人道的救濟變為「高空拋物」屢禁不止的缺口。
  • 在七夕賞詩,讓「詩意」遇見「法理」 ——巧學《民法典》與《肇慶...
    古人靜臥平野、仰望星空的美好,在高樓林立、人員密集的現代社會日常生活中,恐怕就沒那麼美好了,有時需提防「高空墜物」,需通過守護「頭頂上的安全」加以確保,實現如願。在這方面,《民法典》明確提出「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明確了高空拋物是被民法所禁止的行為,進而以更加周延的權責劃分,對種種現實問題作出了針對性回應,包括對追償規則及時補充、對安保義務充分明確、對調查職責進行強調,讓高空拋物致人損害責任承擔的規則更加細化完善。 治理高空拋物,涉及從預防、監管到救濟等諸多責任主體,需要用更多維的權責體系規則來實現立法本旨。
  • 頭頂上的炸彈:中國高空墜物為何總是攔不住?
    熊孩子導致的高空拋物 意外墜物接二連三,除去自然意外之外,高空墜物的案件,很大一部分肇事者是「熊孩子」。 成年人的疏忽,導致高空拋物 惡劣天氣引起的高空墜物,非人力能遏制,「熊孩子」的高空拋物行為,也賴於人力去克服,但一個成年人,無視高空墜物的極端危害,任由自己情緒發洩,簡直讓人無法原諒。
  • 高空拋物很危險,共同擔責很「無辜」?加裝高空拋物攝像頭你點睇
    昨日,信息時報報導了禁止高空拋物寫入民法典草案(詳見信息時報2020年5月21日A05《「頭頂上的安全」應如何守護》),引起街坊關注。記者走訪了解到,有低層住戶為可找到責任人而自發安裝高空拋物攝像頭,也有小區在徵詢業戶意見後,將會在小區安裝高空拋物監控攝像頭並達到全覆蓋,有望起震懾和監管作用。
  • 高空墜物砸暈女嬰、砍斷腳筋:監控拍不到?
    半歲女嬰被高空墜物砸至頭骨骨折;天降菜刀將男子腳筋砍斷;有住戶被指每天準時高空扔垃圾長達兩年……最近,有關高空拋物的社會亂象被頻頻曝光。如果說人們對許多社會新聞的第一反應是「震驚」的話,那麼,對這類堪稱「舊聞」的觀感則更多是困惑與無奈:怎麼又會發生這種事呢?
  • 《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解讀|天同快評
    一、《時間效力規定》之於《民法典》施行:明確規則,指導適用《民法典》雖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仍存在其施行前已有法律事實(事件和行為)的適用銜接問題。《民法典》的編纂,在相當程度上保持了舊有民事法律規範的穩定性與延續性。
  • 【獨家】百姓關心的這些事,民法典草案都有回應
    與此前審議的各分編草案相比,民法典草案對高利貸、校園性騷擾、隱私權、高空拋物墜物等與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社會熱點問題進一步作出回應,細化條款,可謂亮點紛呈。保護「頭頂安全」,規定再作完善好好地走在路上,卻天降災禍,被從天而降的東西砸中⋯⋯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造成的悲劇屢次發生,給社會帶來巨大危害。
  • 貴陽10歲男孩高空拋物致人死亡,高空拋物威力有多大?是否入刑?
    今天(7月3日)中午,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向媒體通報,貴陽一女子被高空墜物砸傷致死,案情備受關注。案情回顧7月2日下午4點左右,中鐵國際城天築苑1棟遭遇高空拋物,一個滅火器從天而降,不幸的是,滅火器正好砸中1樓住戶袁女士,袁女士經搶救無效身亡。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快來圍觀
    本案中,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臺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並有視頻及原、被告籤訂的《關於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證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
  • 《民法典》實施後,各地首案匯總!
    本案中,原告散步時被從高空拋下的水瓶驚嚇摔倒受傷,經監控錄像顯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陽臺拋下,被告對此無異議,並有視頻及原、被告籤訂的《關於2019年5月26日高空拋物的確認書》證明,法院對侵權事實予以確認。
  • 天津日報數字報刊平臺-常學《民法典》踐行《民法典》
    明天(2021年1月1日)就是《民法典》正式生效的日子了。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標誌著我國正式進入了「民法典時代」。《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民事權利「宣言書」,彰顯人民至上,回應百姓關切,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重要裡程碑。它的誕生將深刻改變每一個人的生活。
  • 《民法典》49大亮點梳理
    (第一百九十一條)(二)物權編七大亮點1.新設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
  • 在汕頭市區金湖路一小區的樓上經常有人高空拋物,讓樓下心憂愁
    高空拋物陋習,令人厭惡,但有人不講文明,總幹這樣的事。陳先生一家住在市區金湖路某小區3樓,幾個月前,樓上曾有住戶往他家露臺拋下雞蛋殼等雜物,讓他家飽受困擾,為此,陳先生在露臺裝了攝錄設備,並揪出了拋物之人。陳先生家在3樓,露臺面積有240多平方米。
  • 關於《民法典》,青海人一定收藏好!
    (第一百九十一條)物權編的7個重要知識點9.新設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結合在一起從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質的物。《民法典》規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種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產、房屋增建、房屋裝修等。
  • 九州期貨民法典宣傳與民法典亮點解讀
    民法典明確物業服務人不得採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除此之外,民法典還規定了小區電梯廣告、外牆廣告收入歸業主共有。第二百七十一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