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網訊(記者 裴凌曼) 家住泗洪縣佳和小區的市民陳子兵,精心保留了他祖輩留下來的三張民國時期地契文書,其中兩張所署時間是中華民國34年(即1945年)2月5日,另一張是中華民國34年8月10日。三張泛黃長方形的紙上,由右至左,豎排,不僅用毛筆字清晰地寫著立約人姓名、賣地原因、地界、中間人、買地者姓名、價錢,還詳細記載了具體發生的時間並蓋有官方大印,最後一句都是「空口無憑,立文為證」。
陳子兵今年51歲,是一名歷史老師,業餘時間從事地方史的整理與研究。發現這三張保存完整地契是在一個木盒當中,而這三張地契均顯示買主叫陳慶堂,陳慶堂就是陳子兵的叔曾祖父。
陳子兵說,他曾聽家裡的長輩說,陳慶堂是一個老實本分、勤儉持家的農民,小有積蓄後開始買田置地,擴充家業,成為擁有幾十畝土地的「富農」。此後多年,他並沒捨得將地契燒毀或丟棄。後來由他的兒子陳瑞法將此地契放在一個小木盒之中,並將它藏在了家裡堂屋牆壁之中。2010年,因老房子破舊不堪,將其拆遷改造時,三張地契得以重見天日,而此地契距今已75年。
記者發現,地契上面字跡和印章清晰可辨,保存完好,地畝數、範圍、買賣雙方等均有明確標註。而這三張地契樣式相同,均由兩部分組成。陳子兵介紹,右半部分是土地買賣雙方訂立的契約,紙張為元書紙,約8開大小,字體為毛筆行書。內容涉及土地的位置、四至(某塊土地四周的界限)、數量和價格,監理員和見證人的名字,最後標明所立契約的時間。左半部分是粘貼在契約左側邊緣上的「淮北蘇皖邊區行政公署買契」,紙張大小約16開。此契以表格的形式呈現,內容不僅涉及買賣雙方之前所立契約的主要內容,還印有土地買賣過程中需注意的事項。契約和「買契」上均蓋有印章——「泗南縣政府印」,二者之間還蓋有「淮北蘇皖邊區」字樣的騎縫章。
據陳子兵介紹,地契買主和賣主居住在今泗洪縣半城鎮陳圩居委會。三張地契的賣主分別是陳家聚、史鳳樓和陳慶雲。抗戰時期泗洪地域是中共建立的淮北抗日民主根據地的中心區,陳圩居委會屬淮北蘇皖邊區行政公署下轄的泗南縣管轄。淮北行署先後駐張塘村和大王莊,泗南縣政府駐地在今雙溝鎮以北的羅崗村。
在陳慶堂與史鳳樓所立的契約中有這樣的內容:「立杜賣湖田,文契人史鳳樓。情因正用,央中說合,願將湖田壹塊,計三截,共計畝拾陸畝陸分陸釐玖毫陸絲五忽正(整),其田坐落陳崗村東南壩溝北涯。今憑中出賣與陳慶堂名下,子孫永遠為業……時值法幣洋每畝壹仟叄佰貳拾元,丈量合算共攤法幣貳萬壹仟肆佰另(零)肆元正(整)……此系雙方情願,並無逼勒折準等情,倘有親房人等爭論,盡在賣主一面承當。自賣之後,永無返(反)悔異說。恐(空)口無憑,立此杜賣湖田契為證。其田丁銀歸買主按章過割完納。」此內容之後標清了所賣土地的東南西北四至邊界,寫有監理員的名字並有「憑中人」作證劃押。最後標明雙方所立契約的時間及賣主姓名,即寫有「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冬月二十日(立契時間),賣湖田文契人史鳳樓」等字樣。
在此張地契左側粘貼的「淮北蘇皖邊區行政公署買契」上,印有土地買賣時注意的事項,即「章程摘要」,裡面有這樣的內容:契紙達成「三個月內赴該管官府投契」備案;買主須向地方政府「投納契稅」,所納稅額為交易價格的1%,逾三個月以上者將收取滯納金;凡「盜買盜賣及有糾葛之契照」雖已繳納契稅,但不受法律保護;徵收稅務機關如有額外多收的,被他人告發後,如查明屬實,稅務人員「應依法律論罪」;契紙每張伍角。「買契」最後署名的時間是「中華民國卅四年貳月伍日」。
陳子兵分析說,從以上內容不難看出:民國時期,私人可有擁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土地可自由買賣。
陳子兵告訴記者,2010年前後,他所在的家族正在修訂家譜,三張地契中涉及的人物也大都與陳氏家族有關,三張地契的發現為陳氏家譜的完善提供的佐證。此地契在牆壁中「沉睡」了40餘年,時至今日紙張保存完好,幾乎沒有破損。
據泗洪縣博物館館長馬功介紹,土地地契本身並不稀罕,但像這種家族傳承、時間跨度大且保存較好,實屬不易,為研究清朝、民國時期的土地制度,以及當時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經濟都有重要的價值。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國家土地徵用條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許買賣,在買賣土地時仍需書寫地契。而地契作為見證我國土地權屬變更的重要歷史資料,真實地反映了我國不同歷史時期的土地所有權制度、土地權屬變更及對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了某一歷史時期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的發展狀況。
距離發現這三張地契已經過去10年了。這些年,陳子兵一直把地契保存在自己的書櫃裡,時常想起這段故事。陳子兵說,這都是祖輩傳下來的東西,他有責任保管好。作為特定時期的產物,它蘊含著獨特的歷史文化內涵,承載著時代的變遷和社會發展的深刻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