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護令,如何能成家暴受害者的護身符

2020-11-23 騰訊網

家庭暴力頻發,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設立可謂一大進步

據最高法去年統計,全國約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且受害群體主要集中在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在「打老婆天經地義」、「揍孩子合情合理」的社會氛圍下,這些受害人過著十分悲慘的生活:訴諸法律,法律依據不足取證難審理難;嘗試逃跑,被施暴者追打無處可逃;報警、找婦聯,人家都是過來調和說幾句就算了……

在此情境下,作為中國第一部防治家庭暴力的專門性法案,延宕二十年的《反家庭暴力法》的出臺無疑令人興奮,特別是其明確設立了人身保護令制度: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在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築起一道隔離牆,將加害人阻攔在夠不到受害人的地方。這不僅突破我國「法不入家門」、「清官難斷家務事」的傳統思想,還採用事前幹預的手段,保護受害人權益不受侵害於未然。

眾所周知,家庭暴力具有成癮性、時刻發作性的特點,人身保護令正式出臺前,按照《婚姻法》等的規定,即使居委會等出面勸阻調解,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受害人所受的傷害已經到了很嚴重的程度,而無法事前對可能發生的家庭暴力給出任何預防性安排。

要成為反家暴利器,人身安全保護令還有待完善的空間

雖然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在去年表決通過的《反家庭暴力法》中設立的,但中國人身保護令的嘗試始於7年前。

2008年,在最高法所制定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引入國外人身保護令制度後,全國即有9家基層法院進行試點。截至2011年,試點法院已增加至73家。此外,湖南、江蘇和廣東三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在本省轄區內自行開展試點工作。

而據最高法2014年的通報,自2008年以來,全國試點法院共發出500餘份人身安全裁定,數量不算多。究其原因,除了《指南》僅為法院系統出臺的司法文件,另一方面,以往的人身保護令只能在離婚、贍養、撫養、繼承等民事糾紛案件附帶提出,申請範圍過窄。比如現實當中有一些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感情尚在,受害人只是想讓對方停止施暴,但《指南》規定,想申請人身保護令,就必須申請離婚。用網友的話來講「這相當於逼著人離婚」。

從李陽家暴案,許多人才開始知道人身保護令

此次出臺《反家庭暴力法》屬於人大的立法,法律效力自不多說,同時也規定了人身保護令可以不依附於其他訴訟單獨提出。但這並不意味著,現行的人身保護令即可成為反家暴利器。

首先,還是舉證認定難的老問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家暴受害人若想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就需要提供自己遭受家暴的證據。由於家暴的隱蔽性和控制性,舉證是一件異乎困難的事情。按照之前的司法實踐,法院對認定家暴的證據要求偏偏又很高(新出臺《反家庭暴力法》沒有提及如何認定家庭暴力),沒有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沒有醫院的傷情報告,一般很少會認定這是家暴行為。

其次,強制力也缺乏保障,恐使保護令「沒有牙齒」。《反家庭暴力法》規定我國人身保護令由法院予以籤發,「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但誰來監督,各部門具體如何分工,失職如何追責等問題都沒有說明。如此一來,相關部門極容易產生相互推諉的局面,使申請人的權利保護陷於不穩定狀態。

此外,人身保護令制度還存在保護內容比較模糊(如是否只涉及人身安全的裁定、「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具體指什麼)、「保鮮期」不長(一次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處罰措施不甚完善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此外,給受害人解決後顧之憂,才是最好的「人身保護」

《反家庭暴力法》只是剛剛推出,人身保護令制度存在的問題可在今後進一步完善、細化,域外有很多經驗可供借鑑、學習。如舉證方面可像香港地區學習,只要受害人能提供一些家庭暴力的基礎性證據,包括傷情照片、被告書寫的不再施暴的保證書、錄音錄像、消息記錄等,就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很可能存在家庭暴力行為,而另一方當事人沒有否認或無證據推翻受害人的主張,即可推定家庭暴力事實存在。

為保證保護令制度順利進行,美國、英國、日本、紐西蘭、我國臺灣地區等都通過立法形式,明確規定各相關機關的職責。

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只是一種臨時性司法救濟措施,如果不能解決家暴受害人的後顧之憂,讓其有底氣堅強起來,最終還是不得不依附於施暴者。畢竟受害群體主要集中在婦女、兒童和老人等弱勢群體,相當一部分沒有經濟來源或者不具備獨自生活能力。在國外,對家暴受害人的救濟也遠遠不是提供緊急避險那麼簡單。

位於荷蘭萊頓的羅莎·馬努斯家暴婦女庇護所

這裡介紹荷蘭的經驗。在荷蘭有一個叫做「安全家庭」的項目,當遭受家暴,受害人可以撥通緊急求救號碼,獲得了由整個社會提供的幫助和保護。首先,有專人對其受到的侵犯進行評估;情節嚴重的會動用警力來制止並把受害人轉移到醫院療傷或安置到荷蘭家暴庇護所。這種安全庇護所在荷蘭各個省市都有,裝修溫馨,有娛樂室、健身房、圖書館、治療室、遊戲廳、花園等設施。受害人可以在這裡接受一系列根據個體情況定製的身心重建、再教育、再就業等服務,讓其逐步能找回自我平衡,面對未來,重回社會。

結語

暴力不會自動停止,如果還不徹底行動起來,我們無法預料到誰會是下一個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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