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禾望電氣: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關於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
關於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
法律意見
京天股字(2021)第 021 號
致: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21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其
中現場會議於 2021 年 1 月 13 日在深圳市南山區西麗官龍村第二工業區 11 棟公司
二樓會議室召開。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公司
聘任,指派本所律師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2016 年修訂)》(以下簡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深圳
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就本次股
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出席現場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
及表決結果等事項出具本法律意見。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本所律師審查了《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八
次臨時監事會會議決議公告》、《深圳市
禾望電氣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召開 2021 年第
一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以下簡稱「《股東大會通知》」)以及本所律師認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資料,同時審查了出席現場會議股東的身份和資格、見證了本次股東
大會的召開,並參與了本次股東大會議案表決票的現場監票計票工作。
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
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等規定及本法律意見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
存在的事實,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
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
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本所及經辦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作為本次股東大會公告的法定文件,隨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併提交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予以審核公告,並依
法對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
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
公司 2020 年第十一次臨時董事會於 2020 年 12 月 28 日召開會議做出決議召集
本次股東大會,並於 2020 年 12 月 29 日通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出了《股東大會
通知》。該《股東大會通知》中載明了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召開時間、召
開方式、股權登記日、出席對象、召開地點、審議事項和投票方式等內容。
本次股東大會採用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現場
會議於 2021 年 1 月 13 日(星期三)下午 14:00 在深圳市南山區西麗官龍村第二工
業區 11 棟公司二樓會議室召開,由董事長韓玉主持,完成了《股東大會通知》所
載全部會議議程。本次股東大會網絡投票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和上交所網際網路投票
系統進行;通過上交所交易系統進行投票的具體時間為 2021 年 1 月 13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過上交所網際網路投票系統進行投票
的具體時間為 2021 年 1 月 13 日 9:15 至 15:00。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股東
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
二、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召集人資格
(一)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的人員資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及股東代理人(包括網絡投票方式)共 20 人,
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104,421,150 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 24.0663%,其中:
1、根據出席公司現場會議股東提供的股東持股憑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股東的授權委託書和個人身份證明等相關資料,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股東
及股東代表(含股東代理人)共計 9 人,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97,328,300
股,佔公司股份總數的 22.4316%。
2、根據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提供的網絡投票結果,參加本次股東大會網
絡投票的股東共計 11 人,共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 7,092,850 股,佔公司股份總
數的 1.6347%。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單獨或合併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
股東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以下簡稱「中小投資者」)19 人,
代表公司有表決權股份數 17,386,750 股,佔公司股份總數 4.0072%。
除上述公司股東及股東代表外,公司董事、監事及本所律師出席了會議,高級
管理人列席了會議。
(二)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
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為公司董事會。
網絡投票股東資格在其進行網絡投票時,由證券交易所系統進行認證。
經核查,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
經查驗,本次股東大會所表決的事項均已在《股東大會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會議與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對列入議程的議案進行
了審議和表決,未以任何理由擱置或者不予表決。
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事項的現場表決投票,由股東代表、監事及本所律師共同
進行計票、監票。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情況,以上證所信息網絡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統計結果為準。
經合併現場及網絡投票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審議議案表決結果如下;
(一)《關於增加公司預計對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並增加擔保對象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104,406,150 股,佔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的 99.9856%;反對 15,000 股,佔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44%;棄權 0 股,佔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17,386,750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
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138%;反對 15,000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862%;棄權 0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二)《關於為子公司銀行授信提供擔保及子公司股權質押的議案》
表決情況:同意 104,406,150 股,佔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的 99.9856%;反對 15,000 股,佔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144%;棄權 0 股,佔出席會議非關聯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資者投票情況為:同意 17,386,750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
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99.9138%;反對 15,000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
表決權股份總數的 0.0862%;棄權 0 股,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所持有表決權股份
總數的 0.0000%。
表決結果:通過。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結論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規、《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本次股東大會現場會議的
人員資格及召集人資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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