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中院曹院長親歷親為,顛倒黑白辦冤案好能手

2021-01-09 網易

  近日我們收到並從網上發現多封情況反應材料,材料實名反映在朱明毅與劉滿良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審理過程中,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法官劉東、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徇私枉法,錯誤判決,嚴重侵犯了劉氏木業公司及劉氏木業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以下為反映材料內容:

  我叫劉栓柱,男,現年73歲,河南省確山縣留莊鎮譚樓村人,河南劉氏木業公司法人。現我實名舉報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法官劉東、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一事。以及劉滿良勾結朱明毅虛構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虛假訴訟。

  河南劉氏木業公司是我們兄弟四人在老父親的帶領下,經過辛勤勞作,用血汗經營起來的。可由於我們兄弟中的劉滿良勾結朱明毅虛構債務,虛假訴訟,同時在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的指示下、法官劉東、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居然顛倒黑白,枉法裁判,推翻了汝南縣人民法院的正確判決,甚至以權為「利器」,強壓汝陽縣人民法院違法撤銷原定執行裁定書。

  我公司因經營不善倒閉,經營期間向閆留富等5人借款現金四百多萬元,後經汝南縣法院判決,於2012年7月由汝南縣法院組織三方調解達成了執行協議,將我公司所擁有的確山縣張裡山水泥灰巖礦山30%的股權作價440萬元,抵償給了閆留富等5人,同年9月閆留富以350萬元轉賣他人,並用該款項償還了5個原告的全部債務。

  本來此事就此本該就結束了,但2018年10月汝南縣法院居然通知閆留富要對該股權執行迴轉。後經了解我們才得知駐馬店市中院於2012年11月份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書要執行,這簡直是讓我們一頭霧水,一封六年前的判決書居然這會兒突然要執行,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我們為何全然不知此判決書呢?

  2020年8月我作為河南省劉氏木業公司執行董事長、法定代表人,應邀參加閆留戶等5人在汝南縣法院執行異議案件開庭審理,才第一次得知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駐民一初字第15號判決書,居然把我劉氏木業公司所有的確山縣張裡山水泥灰巖礦開發有限公司30%的股權判決給朱明毅,抵頂朱明毅與劉滿良的個人債務,這個判決是明顯的枉法判決,這嚴重損害了我劉氏木業公司的權益。

  2012年5月9日 ,朱明毅就對汝南縣人民法院查封張裡山公司30%股權提出執行異議,汝南縣法院作出(2012)汝執異字第6號執行異議裁定,朱明毅未在法定期間提出執行異議之訴,該6號裁定生效,該生效裁定已經認定:「劉滿良名下確山縣張裡山公司30%的股權是劉氏木業公司所有的股權,朱明毅與劉滿良在確山工商局設立的質押因沒有合法有效的質押合同,且設立的質押違反《擔保法》第七十八條、《公司法》第七十二條強制性規定,不具有質權效力」。駐馬店市中院在判決前已經知道汝南法院6號裁定已對股權所有人和質押效力作出確認,(15號判決卷宗顯示),駐馬店市中院對同一股權和質押判決應當受汝南法院已經生效的裁定所羈束,駐馬店市中院卻作出與生效裁判相矛盾的判決,嚴重違反法律規定。

  駐馬店市中院受理(2012)駐民一初字15號案件前,張裡山公司30%股權已經被汝南法院查封,且朱明毅在汝南縣人民法院提出了執行異議,駐馬店市中院作出的(2012)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權合理配置和科學運行的若干意見》第26條規定,「審理時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產,應當中止審理,已被處置的,撤銷案件或者撤銷判決:對查封的財產已提出執行異議的,由執行法院按執行異議之訴受理,其他法院應當中止審理或者撤銷案件。」

  (2012)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認定事實是嚴重錯誤的。劉滿良名下張裡山礦山30%的股權實際是劉氏木業的。主要依據是:①確山縣公證處的公證書;②劉滿良出具的借款承諾書;③劉氏木業股東劉栓柱、劉群柱、劉德良的證言;④張裡山公司股東曾亞輝的證言。上述證據均證明張裡山礦山30%的股權實際是劉氏木業所有,並已被汝南法院6號生效裁定所確認。

  朱明毅在駐馬店市中院起訴的借款早已經不存在。在朱明毅起訴前的2011年4月1日,劉氏木業已經將經劉滿良之手欠朱明毅的3750000元,用劉氏木業的土地、辦公樓、生產車間、門面樓房、機器設備、成品半成品、貨款等所有資產抵償給了朱明毅,朱明毅已經接手經營,並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朱明毅並把部分房地產賣給了他人。朱明毅認可在籤協議之前雙方已經全部總清帳。(有資產轉讓合同、朱明毅的筆錄為證)

  朱明毅在起訴時未提交質押合同,朱明毅與劉滿良在確山工商局設立質押時,提交的質押合同也沒有針對質押的是哪筆借款,借款數額等內容,駐馬店市中院(2012)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未對質押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是否違反法律規定進行審理確認?判決只引用了物權法226條,該條只是法律對質權設立的法律規定,質押合同的成立生效適用合同法、擔保法和公司法的規定。

  朱明毅在起訴時稱,2011年5月23日,原、被告雙方與劉小剛籤訂一份「債務轉讓協議」約定將被告欠劉小剛的145.6萬元由原告償還。(2012)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確認了該協議。可駐馬店市中院(2012)駐民一初字15號案卷中根本就沒有「債務轉讓協議」,卷宗裡只有一份「承諾」,承諾人是劉滿良和朱明毅,時間是2011年6月5日,又塗改成5月23日。塗改的日期也不是同一人書寫。這些明顯是虛假的債務轉移,是朱明毅為了在駐馬店市中院取得管轄權,虛構的債務轉移。

  綜上所述,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駐民一初字第15號判決還存在很多不符合生活常識和交易習慣的地方,上述證據就已經能夠證明該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程序違法,這足以證明駐馬店中院辦案法官劉東、廖化宇、王德斌等人嚴重徇私枉法、枉法裁判。他們的徇私枉判,嚴重侵犯了我劉氏木業公司及我劉氏木業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事發之後,萬般無奈的我們只能多方奔走,向中院、高院申訴,均被已超訴訟時效為由不受理;向檢察院抗訴,檢察院說沒經過二審不受理;以虛假訴訟向公安局起訴,公安部門說中院的判決有效沒法受理。

  更加駭人聽聞的是,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居然親自到汝南縣法院安排強制執行迴轉,在我們的判決書中調解書執行裁定依法存在的情況下,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居然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強行給汝南縣法院施加壓力,甚至逼迫汝南縣法院撤銷之前正確的執行裁定書,迫於中院曹寶川的壓力,汝南縣只好以(2012)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書有效強制執行迴轉。而且讓閆留富承擔440萬元,這簡直就是毫無任何正義、公平而言!

  更讓我們不可思議的是,駐馬店中院法官劉東春節後給我們見面。我於2020年4月10號給他提供了部分材料,竟然出現在2012年的審理卷宗內,並寫在審委會筆錄內,我是公司法人,一是沒通知我應訴,二是沒通知我開庭,三是我沒見過判決書。駐馬店中級法院就用我們公司的股權抵償了劉滿良的個人虛假債務,中院劉東庭長居然辯解說:「劉滿良說是他自己的股權,朱明毅同意要,我們法院有啥說的,就判了。」聽聽這話,這是一名人民法官該說的話嗎?

  走投無路之下我們只好向中央巡視組反映,強烈要求依法撤銷虛假訴訟(2012)駐馬一初字第15號民事判決書,該反映材料轉到駐馬店中級法院,駐市中院居然讓審判長劉東庭長繼續審查。劉東庭長只給我打過兩次電話和在中院立案大廳裡站著簡單問問我,一個字都沒記筆錄,完全是草草應付了事。

  事後我們才聽說,原來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與朱明毅關係甚密,甚至有直接的「關係」,而且朱明毅家中關係甚廣,甚至跟市裡的主要領導都有直接的「關係」。那麼這就不難解釋為什麼駐馬店中院辦案法官劉東、廖化宇、王德斌等人為何如此徇私枉判,也就不難解釋駐馬店中院副院長曹寶川為何能夠如此「上心」,親自坐鎮,親歷親為了。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 【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此我跪求相關部門領導能夠徹查此事,依法辦案,撤銷(2012)駐民一初字15號判決書,還我們一個公道。並追究駐馬店中院曹寶川、劉東、廖化宇、王德徇私枉判、非法幹預案件的刑事責任,清除這群法院系統隊伍裡的「害群之馬」。並追究劉滿良勾結朱明毅虛構債務,轉移公司財產,虛假訴訟的相關責任。

   舉報人:劉栓柱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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