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5月28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6月1日,新華社全文播發這部法律,宣告「民法典時代」正式到來。
民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開創了我國法典編纂立法的先河,具有裡程碑意義。
那麼,在民法典時代,關於房地產行業的問題有何亮點,又將帶來哪些影響呢?本報特別邀請專業律師,對民法典當中和房地產息息相關的條款進行解讀。
新增保密義務 保護個人隱私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利害關係人不得公開、非法使用權利人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福建晉賢律師事務所律師許雅玲介紹,本條為民法典的新增條款,其借鑑了《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中第二十八條規定「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單位、個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查詢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用於其他目的;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及使用與個人隱私密切相關,新增本條實際上為查詢、複製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不動產物權利害關係人增加了一項保密義務。
許雅玲介紹,利害關係人申請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查詢、複製時,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說明其查詢、複製的目的。該目的應當具有正當性和合法性,同時利害關係人負有不得非法使用不動產登記資料的義務,即不得超出其正當性、合法性目的之外的目的,不得將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作其他用途,如非法出賣;不得公開他人不動產登記資料,即不得將查詢、複製他人不動產登記獲得的資料交給查詢、複製目的之外的第三人,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洩露查詢獲得的不動產登記資料。
該條未規定違反上述義務的法律責任,利害關係人違反上述義務,給不動產登記物權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和損害賠償責任。
(記者 唐淑紅、黃海蓮、陳青松 採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