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委託人的房屋位於大連市某村,該房屋是2008年從該村成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手中買過來的,當時籤訂了房屋買賣協議並繳費了房款,沒有辦理產權登記,此後一直在此進行居住生活,直到2019年當地開始進行違建別墅清理整治活動,委託人收到一封告知信,緊接著房屋就被查封沒收了,隨後被強制拆除,委託人感到十分震驚和不解,無奈之下找到劉勇進律師團隊爭取合法權益。
在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過程中,律師得知,該房屋被劃入了違建別墅清理的範圍,自然資源局此前對當初修建房屋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下達了處罰決定,但沒有對實際居住的委託人下達,隨後自然資源局將涉案房屋移交給當地行政機關處理,當地行政機關便立即採取了查封、沒收、拆除等一系列行為,而這一切委託人此前都被蒙在鼓裡不得而知。在進行法律救濟的過程中,行政機關和法院認為委託人房屋被沒收後就與該房屋不具有利害關係,對其不產生實際影響。律師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發現事實並非如此。
律師分析:
在實踐中,與本案類似的案件時有發生,比如購買無證房屋後行政機關要拆除,那麼購買者能不能起訴呢?這些問題都涉及到一個核心的爭議焦點,那就是購買者是否與該房屋具有利害關係,行政行為是否對其產生實際的影響呢?如果這個問題搞不清楚,在後續的訴訟過程中可能困難重重,下面我們就進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根據該條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理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其原告資格中的利害關係應當以存在「權利侵害可能性」為標準,只要原告主張的權利存在遭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關係。行政訴訟法上的利害關係最直接的表現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因被訴行政行為的實施發生了改變,受到了實際的影響。
那麼在本案及類似情況中,購買者是否具有利害關係呢?這類房屋是購買者籤訂購房合同並支付購房款,買過來後實際居住多年,雖然沒有辦理產權登記,但是在沒有證據排除房屋歸購買者實際擁有的情況下,應當認可其對房屋的實際所有者地位,具有合法居住使用權益。行政機關的拆除等行為是將房屋所有權的客體房屋歸於消滅的行為,其影響的範圍不僅及於房屋本身,還及於房屋消滅時波及範圍中的權利和利益,直接就會讓購買者喪失對該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利益,那麼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的行為勢必就會影響購買者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就具有利害關係。
另外,在此類案件中,行政機關執法時不能只針對原修建者下達處罰決定,因為房屋的實際居住人是購買者而不是原修建者了,因房屋強拆受到實際影響的也是購房者,即便當初房屋是原修建者建起來的,但是購買者已經實際居住多年,行政機關不能再僅僅局限於向原修建者下達處罰決定,這樣明顯忽略了購買者,此時對原修建者的影響已經微乎其微,必須考慮到直接因此受到影響的現居住者的正當權益,不能剝奪現居住者對其行為的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辯權,這是行政法賦予利害關係人的正當程序權利。
因此,當大家遇到此類比較複雜的法律問題時,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必要時可以讓律師介入,這樣能夠更好地避免遭受損失。
本文作者:劉番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如果您覺得自己的補償不合理或者有其他相關問題,可以私信我們免費諮詢,我們將為您帶來最專業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