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統自立案登記制實施以來,法院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當事人的訴權得到全面保障落實。但與此同時,一部分當事人和代理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借訴訟之名,行不誠信訴訟之實。5月23日上午,北京二中院就涉不誠信訴訟現象進行了專題調研,提醒當事人「別給自己挖坑埋雷」。
據北京二中院立案庭庭長許英透露,不誠信訴訟在涉區域性拆遷案件和債務類糾紛案件中較為常見。首先在在立案階段,一部分當事人為了規避管轄、成功立案,表現為主體資格或委託代理手續造假、隱瞞仲裁協議或協議管轄約定等。
審判階段,也常有原被告虛構債務「手拉手」調解、提供被告虛假地址以促成缺席審判或當事人隱匿、偽造證據。此外,還出現過濫用管轄權異議、申請非必要評估鑑定也是當事人惡意拖延訴訟的主要方式。
執行階段的不誠信訴訟最為常見,常常有被執行人通過離婚、移轉不動產登記等各種途徑隱匿和轉移財產,弱化履行能力,或通過假意執行和解等拖延執行時間等。
在二中院處理過的涉不誠信訴訟案件中,涉及虛假調解、偽造證據的案件標的額為幾百萬到上億元不等,標的額普遍較大。具體而言,大標的額不誠信訴訟案件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涉案標的物本身價值較高的大標的額案件,如房屋買賣合同案件,另一類為當事人虛構高標的額案件。原被告為實現轉移財產的目的,惡意串通轉移財產時,籤訂的股權轉讓、民間借貸等各類合同。
只要做得細就覺得自己能夠瞞天過海?法官表示,會在立案審查環節中對案件進行嚴格的篩查過濾。首先會通過誠信引導在立案、審判、執行等訴訟活動中可能遇到的誠信風險對當事人進行提示,列明相應法律後果。要求起訴人籤署誠信訴訟承諾書,部分案件以接待筆錄的形式將當事人陳述予以書面記錄,防止當事人在立案和審判中作出矛盾陳述。
「這家查的嚴,換家法院再試一試」,許英說,有這種想法最好也就此打消,因為此後法院會實現信息共享。立案人員在立案階段發現不誠信訴訟問題後,會第一時間向涉案庭室通報進行提示,並對於在其他法院存在相關訴訟以及在不同法院重複訴訟類案件,及時與相關法院溝通聯繫,充分發揮信息共享效用。
最後在對於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時,二中院會著重審查當事人主體資格及委託代理手續的真實性,防止假冒他人進行虛假訴訟。通過詢問和釋明糾紛的法律關係性質,避免部分當事人故意混淆法律關係,以規避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並關注主管和管轄證據的真實性,防範當事人偽造證明案件連接點證據、隱瞞仲裁條款等的情形。
對此,二中院提示,對於不誠信訴訟莫存僥倖心理,偽造、毀滅證據,惡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逃避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法院有權視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也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詐騙罪,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等。不誠信訴訟除可能造成金錢損失和自由喪失外,還可能會在誠信記錄上永遠留下汙點,影響日後正常生活。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王浩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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