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上海市體育健身行業會員服務合同示範文本(2021版)》(以下簡稱《會員服務合同》)在上海正式發布,將於2021年1月1日起在上海推廣使用。首批15個上海市健身品牌的400多家門店率先承諾履行和使用這份《會員服務合同》。在這份《會員服務合同》中,最受關注的當屬「七天冷靜期」這個設計。
所謂「7天冷靜期」是指消費者自籤署本合同的次日起,有7天冷靜期。冷靜期期間,在未開卡使用會員服務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要求單方面解除本合同。當然,這也意味著一旦開卡使用,「冷靜期」退款便失去效力了。「7天冷靜期」的設計確實給消費者提供了辦卡「後悔藥」,避免消費者衝動消費的同時,也進一步規範了健身房相應的退卡、退課程序。
筆者看來,《會員服務合同》是維護消費者「意思自治」的體現。意思自治原則最初是由16世紀法學者杜摩林提出。他認為,合同當事人應當能夠自由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使用的法律。具體來講,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則是指私人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應取決於個人的自由意思,個人與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根據個人的意思,自由創設,不由外人決定,即強調在行使權力、義務時依照個人的真實意志,不受其他任何主客觀因素的幹涉。
當前,健身房在辦理健身卡和私教課時,迫於業績壓力,很多時候都採用過度的營銷策略,誘導消費者進行購買,同時利用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進行退費上的限制,這都是違背意思自由的一種體現,《會員服務合同》的出現使得消費者能夠在消費之後繼續保持選擇的權力,有效的避免了過度營銷導致的衝動消費。
其次,健身卡設「冷靜期」,為進一步完善預付式消費相關制度提供了借鑑,對當前公眾所詬病的問題有較強的針對性。當前健身房的運營都是靠預付收款,然而,預付式的經營模式經常引來大量的投訴事件,而其中最多的是「正常經營不能退卡或能退卡但手續和費用不滿意」,佔比高達60.75%。針對大量投訴事件而出臺《會員服務合同》能夠很好的解決當前業內出現的一些頑疾。並且,在規範了預付式消費後,健身行業長久以來形成的「重營銷、輕服務」現象可能得到緩解,從而推動未來健身房尋找更成熟、更健康的發展模式。
更多的,《會員服務合同》對違約責任、合同解除作出詳細規定,明確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權責關係。很多時候,消費者為了節約成本,健身卡一辦就長達數年,但這期間可能出現經營者違約,門店搬遷,甚至關門,或者消費者個人工作、家庭原因不在本地居住,或因身體原因無法繼續健身等問題,有了《會員服務合同》,能夠有效減少健身房與消費者之間的扯皮現象,同時也為相關部門提供了執法的依據。
最後,設置「冷靜期」不僅保護消費者,同樣保護健身行業。近年來,很多健身房利用健身辦卡的預付模式,使用健身房為「標的」進行類融資的活動,辦完卡就關門,打一槍換一地,這極大的損毀了健身房的信譽,對整個行業產生了很大的負外部性,而《會員服務合同》實際上可以看作是給健身房提供了一個有效的信用背書,讓承諾使用該規範的健身房不受行業內負面新聞的影響,讓真正想做好健身房的個體能夠擁有更良好的經營環境,同時,也倒逼全行業共同使用該規範,形成更大範圍的行業自律。另一方面,從健身房的運營角度來講,「7天冷靜期」的存在並沒有給健身房帶來額外的成本壓力,對於辦卡不用的人來說,時間一過,《會員服務合同》也就不給予其保護了,所以,健身行業對於《會員服務合同》應該是非常支持的。(作者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執行院長、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