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案一審判決書全文(文字版)

2021-01-09 人民網

原標題:薄熙來案一審判決書全文(文字版)

  經法庭審理查明:

  一、受賄事實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該公司總經理唐肖林、實德集團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明知並認可其妻薄谷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實德集團量事長徐明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7376.11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謀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09446元的事實

  被告人薄熙來與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為利用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土地進行開發建設,請求時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兼市長的薄熙來對將大連駐深辦劃歸大連國際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來在大連國際公司關於此申的請示報告上籤批了同意辦理的意見。2000年3月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的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後薄熙來同意。大連國際公司利用大連駐深辦的土地與深圳市華明輝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明輝公司)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大連國際公司及唐肖林個人均從中獲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請求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的被告人薄熙來幫助申請汽車進口配額,薄熙來答應並讓唐肖林直接找時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夏德仁。之後,夏德仁將唐肖林以遼寧對外經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遼寧經貿公司)名義提出的申請批轉時任遼寧省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廳(以下簡稱外經貿廳)副廳長的吳江辦理。因遼寧經貿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吳江便安排人員以大連市汽車工業貿易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連汽貿公司)的名義為唐肖林報批了24 個汽車進口配額。後唐肖林與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將上述配額倒賣並從中獲利。

  為感謝被告人薄熙來的支持與幫助,唐肖林先後三次給予薄熙來現金共計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來在瀋陽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5萬元(折合人民幣413 830元); 2004年6月,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人民幣5萬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來在商務部辦公室收受唐肖林給予的美元8萬元(折合人民幣645 616元)。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證實:

  1、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提供幫助的證據

  (1)大連國際公司提供的《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情況簡介》、《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薦唐肖林主持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工作的通知》、《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量事會決議》等書證證明:1985年8月2日,大連國際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註冊資本全部由大連市財政局撥付,隸屬於大連市政府。1999年5月1日起,唐肖林作為副。總經理主持該公司工作。2000年12月18日起,唐肖林任該公司總經理。

  (2)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0年左右,其聽說大連駐深辦在深圳市的一宗土地閒置多年,即產生了由大連國際公司接收大連駐深辦,以開發利用該宗土地的想法。其向薄熙來匯報後,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起草報告。其將報告交給薄熙來後不久,大連市政府就此事召開了協調會,後大連國際公司接收了大連駐深辦。2002年,大連國際公司與華明輝公司利用兩公司的毗鄰地塊合作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華明輝公司分給大連國際公司3 套房子和人民幣1 600多萬元,送給其個人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萬元。

  (3)證人黃子茂(時任大連駐深辦主任)的證言證明:2000年左右,大連市政府決定把大連駐深辦撤銷,相關工作移交給大連國際公司,其與大連國際公司總經理唐肖林辦理了交接手續。

  (4)證人張文勝(時任華明輝公司董事長)的證言證明:華明輝公司在深圳市深南中路竹子林地區的土地與大連駐深辦的土地毗鄰。2001年9月起,其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協商利用該兩宗毗鄰的土地開發建設「大連大廈」。大廈建成後,華明輝公司除分配給大連駐深辦部分樓房及人民幣1400 餘萬元外,還支付給唐肖林個人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萬元。

  (5)證人宋振軍(時任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事處主任)的證言證明:大連駐深辦原來與大連國際公司沒有隸屬關係,後大連市政府決定把大連駐深辦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2000年3月至2005年3月,唐肖林讓其兼任大連駐深辦主任。2002年4月,華明輝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合作開發深圳市竹子林地區毗鄰的兩塊土地,並順利地辦理了開發建設手續。大廈竣工後,大連國際公司除分得部分房屋外,還分得利潤人民幣1 400多萬元。

  (6)大連國際公司《關於將深辦併入大連國際的請示》證明:大連國際公司提議將大連駐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其公司。1999年12月4日,薄熙來在該請示上籤批:「原則上我同意,是個辦法,可以深港配合」。

  (7)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向深圳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出具的便函、大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與大連國際公司向薄熙來提交的報告證明:2000年3月2日,大連市政府召開會議,決定將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大連駐深辦現有人、財、物成建制劃歸大連國際公司。大連市政府辦公廳與大連國際公司遞交報告後,薄熙來於3月4日批示:「同意」。

  (8)華明輝公司、大連駐深辦籤訂的《合作興建「大連大廈」合同書》及深圳市規劃與國土資源局發放的《深圳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等書證證明了華明輝公司與大連駐深辦合作建設「大連大廈」的事實。

  (9)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並當庭供認:唐肖林曾向其談過大連駐深辦併入大連國際公司一事,稱對大連駐深辦和大連國際公司都有好處。2002年,當時大連駐深辦與大連國際公司已經合併,迫切希望啟動「大連大廈」的建設。記得唐肖林曾到省政府找其,並給其一個報件,談到深圳市在九十年代中期就劃給大連一塊地,提出要利用該土地,其認為這個想法合理,即同意。

  2、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利用職務便利為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提供幫助的證據

  (1)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大連國際公司原職工姬巍說倒賣汽車進口配額比較賺錢,讓其找時任遼寧省省長的薄熙來幫助審批。其請薄熙來給分管副省長夏德仁打招呼。薄熙來表示同意,並讓其直接找夏德仁。第二天,其拿著姬巍起草的汽車進口配額申請找到夏德仁,夏德仁籤批讓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具體負責辦理。一兩個月後,吳江電話答覆,其上報的公司不具備申請汽車進口配額的資質,已為其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讓其找大連汽貿公司的副總孫立克。之後,姬巍去大連汽貿公司接洽,獲得二十多個汽車進口配額。2002年8、9月份,姬巍給其人民幣85萬元。

  (2)證人夏德仁的證言證明:薄熙來與唐肖林關係較好。薄熙來多次表示大連國際公司作為市政府的窗口單位很不容易,讓其對大連國際公司和唐肖林多給予支持。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曾遞交一份汽車進口配額的申請,其即批示讓外經貿廳主管汽車進口配額的副廳長吳江具體辦理,還曾要求吳江落實好此事。

  (3)證人姬巍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其聽說倒賣汽車進口配傾比較賺錢,因知道唐肖林與薄熙來個人關係很好,就讓唐肖林找薄熙來幫忙獲取汽車進口配額,唐肖林答應找薄熙來試試,其以遼寧經貿公司的名義起草申請交給唐肖林。一個多月後,唐肖林和其一起帶著夏德仁副省長的批件找了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之後,唐肖林告知其遼寧經貿公司沒有相應資質,配額已在大連汽貿公司解決。其與大連汽貿公司的孫立克聯繫並拿到配額後,將配額賣給了朋友杜世巖的大連市保悅區百事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事佳公司),獲利人民幣105萬元。當年9月份,其分給唐肖林人民幣85萬元。

  (4)證人李平的證言證明:遼寧經貿公司是其註冊成立的公司。2002年,其校友姬巍與唐肖林曾使用其公司的名義和資料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後姬巍告知,因其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外經貿廳未予審批通過。

  (5)證人吳江的證言證明:2002年上半年一次會後,副省長夏德仁說,有一家公司申請汽車進口配額,他已在報告上批示讓其儘快辦理。唐肖林與其聯繫後,其讓遼寧省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以下簡稱機電辦)郭秀芬主任具體負責辦理。後來,郭秀芬匯報說唐肖林申報的公司沒有資質,已通過大連汽貿公司解決。其即通知唐肖林與大連汽貿公司的副總經理孫立克聯繫辦理具體手續。

  (6)證人郭秀芬的證言證明:2002年,外經貿廳副廳長吳江讓其給遼寧經貿公司辦理汽車進口配額,並要求一定辦好。因為該公司不具備申請的資質,其向吳江匯報後,決定從大連汽貿公司申報的配額中解決。後遼寧經貿公司從大連汽貿公司獲得了24 個配額。

  (7)證人孫立克的證言證明:2002年,機電辦郭秀芬主任讓其為其他公司申報了24 個汽車進口配額。姬巍與其聯繫後,其按姬巍要求把配額轉給了百事佳公司。

  (8)證人杜世巖的證言證明:2002年下半年,其朋友姬巍說有二十多個汽車進口配額,如其需要,找大連汽貿公司副總經理孫立克即可。其與孫立克聯繫後,使用大連汽貿公司24 個汽車進口配額進口了24 臺汽車。其為此支付姬巍人民幣105萬元。

  (9)百事佳公司提供的《許可證明細表》,《機電產品進口配額證明》、《進口許可證》、《貨物進口證明書》、《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及銷售發票,現金日記帳等書證證明:2002年下半年,百事佳公司使用大連汽貿公司24 個汽車進口配額進口了24 臺汽車,並在國內銷售。

  (10)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大約2002年前後,大連國際中請汽車進口配額,唐肖林找到省府。」「我感到這一申請是合理的,就跟分管外經外貿的副省長夏德仁講了此事,他負責機電辦和進口事務,不久辦理了此事。」對上述事實,薄熙來在庭審中亦予以供認。

  3、認定被告人薄熙來先後收受唐肖林美元13萬元、人民幣5萬元的證據

  (1)證人唐肖林的證言證明:2002年秋,其倒賣汽車進口配額獲利後,讓姬巍幫其兌換了兩三萬美元,加上自己已有的美元,湊了5萬美元,到薄熙來瀋陽的家中,其對薄熙來說「汽車進口配額批了,這點美元給薄瓜瓜在國外零用」。薄熙來點點頭,沒有說什麼,其將5萬美元放在沙發上就走了。2004年5、6月份,薄熙來調到商務部工作,為感謝薄熙來以往的幫助和支持,在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其對薄熙來說「您換地方住了,我給您準備了5萬元錢用」。和薄熙來聊了一會兒後,其將5萬元人民幣放在沙發邊上就走了。該5萬元是時任大連國際公司大連辦李處主任宋振軍準備的。2005年8、9月份「大連大廈」建成後,為感謝薄熙來的支持和幫助,其到商務部薄熙來的辦公室,將8萬美元和一些辦公用品放下,對薄熙來說『深圳的房子建好了,這裡有8萬美元是給您的」。薄熙來點點頭,沒說什麼就收下了。這8萬美元的來源,一是張文勝給的1萬美元,二是姬巍幫其兌換的美元,三是其自己手裡還有一些美元。

  證人姬巍、張文勝的證言印證了唐肖林關於部分行賄款來源的證言。

  (2)證人宋振軍的證言證明:2002年的一天,唐肖林說要見薄熙來,其即開車送唐肖林到瀋陽去見薄熙來。2004年左右,薄熙來剛任商務部部長,唐肖林說薄熙來在北京安家,讓其準備5萬元人民幣,他要給薄熙來表示一下。其即從大連國際公司的帳外資金中拿出5萬元人民幣交給唐肖林,後將該筆支出在帳外資金支出帳目上記載為「付唐總香港費用」。

  宋振軍提供的「帳外支出資金記帳頁」記載有「2004.06 付唐總香港費用50000」的內容。

  (3)被告人薄熙來在自書材料,親筆供詞中交代和供述:因唐肖林是其相處多年的工友,有老感情,就思想麻痺,放鬆了自己。「唐肖林曾先後三次送給我13萬美元和5萬元人民幣。第一次大約是2002年在我瀋陽的家中,唐肖林以我兒子在外國學習、谷開來『陪讀』生活開銷為由,給了5萬美元。第二次是2004年,我到商務部工作時,唐肖林到辦公室看我,捎去5萬人民幣,說是『添些文具』。錢拿回了家。第三次是2005年在我北京的辦公室,他送了8萬美元,說是給開來母子,國外生活需要用錢,表示一點老朋友的心意。錢我拿回家,放在我書房的保險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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